达州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 预防和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6、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建设施工领域欠薪处理责任制的通知.川办发 2012,70号 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县两级政府,含达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原则 对本辖区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负总责。预防和妥善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各种矛盾,市,县两级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工作.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综合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受理因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或者投诉.建立和完善企业欠薪记录档案、二.住建.水务,交通等主管部门负责严格实施施工许可和施工企业信用管理。三。财政部门负责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监督管理、四,公安部门负责侦办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犯罪的案件。依法处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正常秩序,五、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法律援助追索劳动报酬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六、工会组织参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监督检查 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规.政策,七.信访工作部门负责做好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上访接待和疏导工作 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处理或者协调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第四条,施工企业应对使用的农民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依法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及时到用工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行劳动用工备案、第五条、施工企业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抵押物 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与农民工订立的劳动合同文本、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第三章,工资支付管理,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月支付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抵付。也不得以工程款拖欠,工程验收,经济合同纠纷等理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第七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实行实名制管理。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应当编制实名制工资支付表册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第八条,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并监督施工企业将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给农民工,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严禁将工资发放给包工头 班组长、或其他组织和个人、第九条.积极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制度 依法培育工程担保主体和中介组织 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证保险函,担保公司担保书等方式.第十条.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 一 市 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严禁挤占挪用,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签约价的5。分别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不得准予施工许可,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合同签订后十日内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纳入信用档案、并作为施工企业资质延续的审核内容、三、政府性投资项目.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商本级财政,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应当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可采取担保形式。四。建设单位。施工企业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可对其应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用担保形式.但是采用担保形式所担保的金额不应超过其应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50,差额部分应当以现金保证金形式缴纳 五。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风险评估制度,凡存在建设资金不到位,有不良信誉记录、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被有关部门强制划拨 恶意欠薪未能及时清偿的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现金缴存,已采用担保形式的应变更为现金形式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提取或由有关部门强制划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必须在60日内补足差额,一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确因资金困难。可能影响到农民工工资按期支付的 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调查属实的 可办理预先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二。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对拖欠事实无异议但无力清偿的,可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确认属实,可办理应急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手续。三,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但对拖欠事实拒不认可.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属实的、可在其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限额内强制划拨,或者由其担保人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所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因申请提取或强制划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建设单位可在工程款中扣减.第十三条。工程竣工备案后,由建设单位 施工企业提出申请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财政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应退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余额。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领域的用工管理,对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开展专项检查 对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或者有欠薪记录的施工企业实行重点监控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居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积极预防和处理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发生、并将居民自建房产生的劳务费用纠纷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第十六条,在政府性投资项目中 参与投标、比选、的企业应当符合资信良好,无欠薪记录等情形 招标人应将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形纳入投标、比选。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情形,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举报 投诉.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建设资金没有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文书、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信用档案中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有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有关建设施工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同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有效期5年,期满自行废止。在有效期内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或者已按程序对本办法作出废止、修改,失效的决定的、从其规定或者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