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 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静海政发,2012 31号 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1月29日,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排涝和供水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和生态,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河道 包括团泊水库,的整治,保护。利用和其它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县对河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治理。积极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务局是本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县级河道的统一监督管理,本县县级河道包括 黑龙港河,青静黄排水渠、争光渠.包括争光渠东支,互助渠、运东排干。生产河、包括生产河东支和生产河西支。迎丰渠。港团河.青年渠,四排干,六排干 七排干,秃尾巴河.马厂减河耳河、独流减河耳河.老幸福河。新幸福河.唐家洼排干。十槐村排干,大庄子排干 团结渠,前进渠 静文路耳河.纪庄子排干.鲁辛庄引渠。子牙河耳河,王口排干,运西排干,东淀引渠、五堡渠、东连接渠、西连接渠,郑茁排干、黑龙港河东沟,黑龙港河西沟,大邀铺排干.流庄排干 小河引渠,共计38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园区管委会在县水务局的业务指导下 负责本辖区内支、斗。毛渠及坑塘等水系的监督管理工作 承担建设.整治和水环境保护责任,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县级以上公路边沟由县交通局负责监督管理,乡镇级公路边沟由属地乡镇。园区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所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维护河道水环境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都有劝阻 制止和举报危害河道安全、破坏河道水环境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七条 河道专业规划由县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县级城乡规划。其他各类专业规划涉及河道的 应当与河道专业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涉及河道的,应当事先征求水务局的意见,第八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城乡规划以及全县防汛排涝、抗旱调水.供排水的总体规划 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防洪 排涝。供水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满足河道基本功能的要求,实施水环境生态综合整治 以实现河道通畅.水清岸绿的目标.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考虑生态的完整性,注重保护,恢复河道及周边的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景观 河道整治与建设选用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由县水务局负责组织实施,县水务局应当根据河道专业规划和河道实际状况,制定河道整治与建设的年度计划、对影响防洪安全,水质和环境景观的河道应当列入当年年度计划 安排整治 第十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调剂解决、因整治河道增加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河道清淤的弃土.由县水务局负责管理、使用和处置.主要用于河道整治与建设.免交相关费用,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一条 河道管理应当设定管理范围。河道的管理范围为,岸线之间的水域,滩地 包括可耕地.行洪区 堤防护岸及护堤地.具体管理范围为、黑龙港河 青静黄排水渠为河堤外坡脚以外各十米。其它河道。有堤的为河堤外坡脚。无堤的以上河口为准向外各延伸十米 第十二条.团泊水库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团泊水库的管理范围为。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团泊水库的保护范围为 东至七排干、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 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第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毁堤防 护岸,闸坝 截渗沟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损毁测量设施,警示标志 安全监控等附属设施、二、占用,封堵防汛抢险通道 三。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取土 挖筑池塘、四.设置阻水渔具或者其他障碍物,五 倾倒.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 垃圾等废弃物,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未铺设路面的堤顶通行,七,水闸 橡胶坝引排水期间 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八。在河道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实验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四条,乡镇界河或者跨乡镇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未经县水务局批准,禁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五条.禁止擅自填堵河道、确因建设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填堵河道需要实施水系调整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十六条。涉河建设工程 河道整治。提升改造河道景观等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和施工,不得降低堤防高度和防洪标准.第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涵闸,泵站 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并服从县水务局的安全管理 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 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第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对河道的水体。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修复。清淤费用。第十九条.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河流的故道、旧堤 原有工程设施的管理,河流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 不得填堵,占用或者拆毁.确需填堵 占用。拆除的,应当报县水务局批准.第二十条。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营造和砍伐.护堤护岸林木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再报县林业局审批 未经审批 不得擅自砍伐。第二十一条.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需要依法改建或者拆除的、产权单位或者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局应当严格控制在河道上新建.改建 扩建排水口门或者设置临时排水泵点的审批,向河道排水应当服从防汛统一调度和县水务局的监督管理。排水口门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口门的管理,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排水 不得污染河道水体,第四章.河道利用。第二十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其他审批手续。建设项目涉及防洪安全的。报审时应附具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需要变更的 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务局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县水务局.并与县水务局签订确保河道功能正常发挥和保障防洪,供水安全的责任书,建设单位安排施工时 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和界限进行,建设项目施工期间。县水务局应当派员到现场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予配合 第二十五条,工程施工影响堤防安全和河道行洪、排灌等功能正常发挥的 建设单位应当采取补救措施或者停止施工、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竣工报告 质检报告,竣工图报送县水务局备案.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进行清理 未按照责任书要求清理的,交纳清理费用,第二十六条,城市,村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城市。村镇建设规划的临河界限为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城市,村镇建设规划涉及河道管理范围的,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占用河道堤防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应当逐步迁出、第二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 应当服从河道专业规划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涉及河道岸线开发利用规划,立项审批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征求县水务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为 河道管理范围的外缘线,第二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应当经县水务局同意,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还需经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在滩地内钻探,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二.在河道内固定船只、修建水上设施,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应当按照准许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接受县水务局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或者利用河道 堤防,滩地,闸桥的,应当与县水务局协商一致.并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条,利用非城市供水河道.水库等水工程和水体。水域资源开办旅游项目、应当向县水务局提出申请 经同意后方可进行、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所在水功能区的要求.二.符合水工程安全运行要求,三、具有不影响防洪,排水功能的措施。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 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务局或其它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由县水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三条,阻碍,威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三十四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 静海县河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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