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发布静海县团泊水库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 各直属单位.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审核建议。近期,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一次系统清理。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静海县团泊水库管理办法.静海政发,2012,32号 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现重新发布实施,望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2012年11月29日 静海县团泊水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团泊水库.以下称水库,的管理和保护。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水资源有效供给 保护水库生态环境、规范水库的开发利用 发挥水库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天津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水库管理保护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优先、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协调发展、第三条 县水务局是水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库的建设维护、安全运行,水源调度。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县团泊水库管理处是水库的具体管理单位,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水库的运行管理,维修养护,人员基本费用,除险加固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安全的义务和制止举报危害水库安全的权利 第二章,工程管理 第六条,县水务局应当对水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 监测与评价,建立技术档案、加强水库管理的指导与监督.组织开展水库管理考核,推进水库管理规范化建设。水库管理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工程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市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库安全监测与检查、养护与维修、控制运用与资料整编等项工作.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第七条.水库管理设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水库的管理范围为 水库大坝外坡脚向外延伸五十米、水库的保护范围为 东至七排干 包括七排干,南至青年渠,六至七排干段.西至六排干,包括六排干、北至独流减河南岸。六至七排干段。为库区保护范围、第八条 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围垦。填库。挖筑鱼塘。二、建房,放牧 开渠,取土.打井。挖窖,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 考古发掘以及进行集市贸易活动,三,倾倒 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废弃物,四、乱砍滥伐护堤护岸林木 铲草,陡坡开荒.五.擅自在水库水域内游泳 游玩、垂钓.六,载重量三吨以上的非防汛抢险车辆在坝顶通行。七。水闸。泵站引排水期间。船只和人员在其管理范围内滞留.八.在水库水域内直接利用水体进行试验。九,其他危害水库安全以及侵占.损毁工程设施的活动。第九条.在水库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爆破.打井.钻探 取土。挖掘等危害水库堤防安全的活动.出入水库河道及闸涵、不得设置阻水障碍物.第十条。水库管理范围内已修建的闸涵,泵站,码头和埋设的管道.缆线等设施。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和维护 并服从水库管理处的安全管理,不符合堤防安全要求的。设施管理单位必须改建或者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章。安全运行管理,第十一条,水库的安全运行实行政府.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三级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人民政府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领导责任 县水务局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主管责任,水库管理处对水库的安全运行负直接责任、第十二条 水库的运行调度方案应当按照兴利服从防汛、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效益的原则编制,水库运行调度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实施.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及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水库防汛安全,县水务局应当做好汛前检查和其他各项防汛工作,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县水务局应当制定水库安全管理应急预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水库管理处应当根据批准的计划和县水务局的指令进行水库的调度运用。在汛期,水库调度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水库的调度运行,第十五条 水库管理处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防汛抢险物料的准备和气象、水情,雨情预报。并保证水情传递,报警以及水库管理单位与水库主管部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之间联系通畅,第十六条。非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操作水库的输水闸门以及其他工程设施,工程管理人员操作时应当遵守有关的规章制度。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水库的正常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县水务局应当建立水库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风、暴雨 特大洪水或者强烈地震发生后。县水务局应当组织对水库的安全检查、第四章,开发利用管理.第十八条.在水库管理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县人民政府编制的水库开发利用规划 服从水污染防治,防汛安全和水资源保护的总体要求 城镇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水库管理范围.第十九条 水库管理范围内建设码头,桥梁、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以及在水库管理范围内取水。开发旅游项目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从事前款规定的开发利用活动,应当接受县水务局和水库管理处的监督管理、确需利用水库大坝坝顶兼做公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 经县水务局审查、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条、在水库水域从事水产养殖,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库开发利用规划。渔业养殖规划。水质保护和水库安全运行要求 水库水域内从事水产养殖的.须经水库管理处同意 并与水库管理处签订协议。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应当明确水产养殖服从水库蓄水.防汛和抗旱调水等要求,第二十一条、利用水库水工程和水体。水域等资源开办旅游项目 应当经县水务局审查同意。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开办前款旅游项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水库水功能区的要求,二。符合水库工程安全运行要求.三。具有不影响水库防汛,蓄排水功能的措施,四,具有水环境保护方案 五、具有保障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措施、经批准设立的旅游项目要求变更批准内容的.应当事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第五章,水域与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局应当加强水库水量,水质监测,发现水质达不到规定保护目标的.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并向县环保局通报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采取治理措施.保证水质安全 第二十三条 在水库水域内。禁止下列活动,一,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水以及有毒有害废液,二,排放污水,工业废水,三,向水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擅自捕捞。猎杀野生鸟类以及使用机动船只进行水产捕捞的 五.在水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容器,六 其他可能污染水库水体的活动,第二十四条、临近水库水域的建设项目及使用水库水面的旅游,休闲.娱乐,餐饮等项目.不得污染水库水质 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第二十五条、应当加强水库保护范围内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大水库集水区域截污管网覆盖面,实现雨水,污水分流,配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进行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第二十六条 县水务局应当科学制定水库水量配置方案.调度和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优先保障生态环境用水,兼顾农业和工业生产用水,第二十七条、直接取用水库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和 天津市取水许可管理规定,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并依法缴纳相关费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价政策,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实行计量收费。第六章、罚则,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拒绝。阻碍水库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水库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水库管理工作中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12年7月30日县政府发布的 静海县团泊水库管理办法 静海政发 2012,3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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