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海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静海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静海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9日静海县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14年4月21日,静海县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县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保护水资源和水生态环境、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县管河道新建,改建或扩建排污口.适用本办法 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间接通过支斗毛渠、管道等设施向二级河道、县管干渠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第三条.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县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入河排污口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权限审批。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除下列情况外。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一.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二。设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地表水取水许可手续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管理权限审批,三,设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手续。但是按规定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设置由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 应当在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之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它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第八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 排污单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申请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第九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 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质.接纳污水的现状。二 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浓度和总量、四 水域水质保护要求,入河污水对水域水质和水功能区的影响.五、入河排污口设置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影响,六.在特殊情况下对排污限制的要求和措施,七。水质保护措施及效果分析,八,论证结论,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第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委托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单位编制,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二、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业务范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第十一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1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 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 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并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本条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所需时间。直接关系他人利益的排污单位以及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所需时间均不计算在 规定的期限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排污单位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二,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三。在县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四 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七、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第十四条.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入河排污口设置地点,排污方式和对排污口门的要求.二、特别情况下对排污的限制,三,水资源保护措施要求、四,对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验收要求.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第十五条,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 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到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入河排污口登记,审核.第十七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县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制度,第十八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证照和资料.第十九条、未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在县管河道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 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条、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有规定的 依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未规定.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 依照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和入河排污口登记表等文书格式 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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