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县关于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供热用热行为 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供热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供热用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 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规划审批县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全县供热用热管理工作,依据城乡总体规划编制供热专项规划 县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房管,环保.水务 财政.质监、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县规划部门在进行项目规划审查时。应征求县供热办公室的意见、项目控详规应有供热专项规划.并经县供热办公室同意。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 县供热办公室出具.新建住宅商品房供热配套证明,建设单位在县建委办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时需提交该供热配套证明,二,加快推进改燃并网工程和供热计量改革县供热办公室负责制定城区改燃并网工程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按年度实施.逐步取缔城区主要热源区域内15吨以下、含15吨。中小锅炉.实现单位建筑面积采暖能耗下降10.的目标、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县供热办公室备案.新建建筑工程建设与供热计量装置安装同步.供热设施应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标准进行建设 三,规范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缴与管理县域内有用热需求的建设项目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都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供热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 2004 460号,执行,收费主体为县供热办公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用热单位和居民筹集 供热工程建设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缴费主体供热设施建设和小锅炉并网工作.实行专户管理。项目自建供热工程的。须经县供热办公室及有关部门审定、县供热办公室负责监督和检查验收.四。建立完善集中供热工程资金保障机制按照、市场运作,管理增效,财政补贴.的原则。创新投入机制 破解资金瓶颈.一是废旧锅炉房置换出的土地适宜开发的.所得收益.剔除地块整理成本,全部用于改燃并网工程 二是盘活国有资产。完善大型热源企业的产权手续,增强融资能力,三是对企业建设管理的旧小区,特别是破产企业所属的小区。将供热工程建设费纳入受益区域土地整理成本 四是县财政每年按照改燃并网计划在城市配套费中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扶持旧小区实施改燃并网和管网改造维修工程.五,加强供热设施管理和用热管理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 加强供热设施节能减排管理,实施系统节能改造,降低污染物排放和能源消耗,用热户不得私自安装,拆卸、改装 毁坏供热设施。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 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县供热办公室对违反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六 积极稳妥推进供热体制改革按照供热产业准入政策。对新增供热企业严格把关,加快现有供热单位资源整合,对现有小型供热单位负责的供热片近期依托大中型供热站就近并网 鼓励实力强、专业水平高的供热企业以收购.控股 兼并等形式。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逐步解决供热企业隶属多样。规模小。能耗高、热效率低 恶性竞争,监管困难等问题,适时组建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供热集团,将多种管理模式的供热企业与原单位脱钩,逐步纳入供热集团管理,实施热源统一建设管理,用热分片承包负责的经营方式。实现供热用热规范化。科学化。二,一 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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