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建委拟定的蓟县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县建委拟定的 蓟县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15年6月4日 蓟县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县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劳务用工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4号、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天津市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的意见.蓟党发,2015.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建设项目的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辖区内依法建设项目的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劳务用工实行信用信息管理、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对在本县施工的企业劳务用工情况进行归集和评价、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配备相应的劳务用工管理人员 负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劳务用工管理相关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并切实掌握劳务用工动态情况 确保苗头性问题在项目内部及时得以解决,第六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管理负总责,并承担以下责任。一、对劳务企业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监管责任,二。对因劳务分包管理不到位引发工资拖欠问题的、在应支付劳务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对其所直接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直接管理责任。四。对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引发拖欠劳务人员工资问题的,承担全部责任。第七条、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必须规范管理所承包工程的劳务用工,一 核实劳务企业资质。并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分包交易服务卡。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整理归档.二、必须与劳务分包企业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市有关规定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格分包劳务作业。不得要求劳务企业垫资.带资承包、四、必须设立农民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民管员负责施工现场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每200名劳务人员至少配备1名民管员,少于200名的必须配备1名民管员。民管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认真落实项目劳务用工各项管理制度 开展劳务人员进场教育,核查劳务企业撤场清算工作程序。六.合同约定的工程款项,应首先支付劳务人员工资.并保证直接支付到本人 第八条.劳务分包企业服从总承包企业的劳务用工管理。必须对所聘用的劳务人员承担以下直接管理责任 一、办理分包交易服务卡之后方可承揽分包工程 严禁将承揽的劳务作业分包或转包.二,与聘用的劳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按时支付工资、不得拖欠、克扣工资 三、劳务分包项目必须配备足够数量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劳务队长及相关管理人员,劳务队长负责劳务分包作业管理,劳务队长只能受聘于一家劳务企业,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含两个.以上劳务分包合同作业管理.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劳务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一.施工企业与劳务用工单位必须将进场劳务人员信息全面。及时,准确记入劳务用工实名制台帐.包括劳务人员姓名,性别,民族 身份证号、详细家庭住址等.所有劳务人员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证明。二,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在项目开工7个工作日内安装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综合管理系统 免费提供使用、完成第一次实名制信息上传,并在每月10日前上传上月实名制信息,三、总包企业监督劳务分包企业与劳务人员签定建筑业专用,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式三份,总包企业、分包企业 劳务人员各持一份、四.各总包单位必须在现场安装人脸识别考勤机,每天对所有出勤劳务人员进行出勤录入.考勤机设置数量每200人不得少于一台 班组人员超过100人的必须单独设置考勤机.所有劳务人员出勤实行每月汇总 公示 并经劳务分包负责人.班组长 当事人核对确认后留存备查 并同时抄报建设单位,第十条,施工总承包企业 专业承包企业必须在建设项目开工前设立劳务用工工资预储账户,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储足该项目劳务人员工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预储账户实施监督。第十一条、施工企业按照本市,县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劳务用工工资保证金及稳定保证金。第十二条,劳务用工单位按劳务用工人员的实际出勤情况、按月编制工资支付明细表、包括支付单位。支付时间 支付对象 支付数额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设立公示牌。每月将劳务人员的出勤情况,工资支付明细表进行公示、工资支付明细表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务人员、班组负责人、分包企业负责人,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报经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存档备查后。方可向劳务人员发放工资、各总包单位必须按项目为务工人员办理工资银行卡并由本人持有 劳务用工人员工资实行银行打卡方式支付、严禁分包负责人或班组长代领 支付劳务用工人员工资的银行凭证必须按人完整留存。以备核查,第十四条 劳务用工纠纷依据合同约定通过企业内部调解,投诉,仲裁,诉讼等方式处理和解决 第十五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负责人作为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的第一负责人.必须建立由项目经理主管的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组织 并设置专门人员,负责本项目劳务用工纠纷的调解工作.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公示牌.公示企业,项目部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及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建筑业人员劳务费纠纷投诉部门的地点.联系方式等.第十六条 总包企业建立的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组织,在发生劳务用工纠纷时,必须及时在项目内部积极协调处理、第十七条 具有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劳务用工纠纷。在企业内部调解不成的 可向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解处理,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的建筑工程劳务纠纷。由工程所在镇乡、园区或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第十八条,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无法调解处理的。根据。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查处衔接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00号.精神 劳务用工纠纷当事人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调查处理、第十九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调解不成功的 劳资纠纷当事人应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通过诉讼解决 第二十条,对于已经进入仲裁裁决.诉讼程序的建筑业劳务人员劳务费纠纷,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第二十一条 在承发包合同履约过程中。发生劳务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市、县建筑业劳务人员管理部门提出投诉。并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劳务用工纠纷调解程序不成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 第二十二条、不按本办法执行的.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天津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第二十三条,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建筑活动当事人,将其违法行为和处理结果记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凡拖欠建筑业农民工工资导致群体性上访,情节严重的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蓟县招投标资格。并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信用等级、凡到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群体上访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限制其在本市的招投标活动或给予降低企业资质处理。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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