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静安区城市综合管理,整合公共管理资源、提升管理效能.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处置能力 根据。上海市城市网格化管理办法。上海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办理试行办法,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是指在区政府领导下.按照统一的工作标准,对通过责任网格巡查、市民服务热线 基层组织等途径发现的各类问题。情况。通过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派遣至责任单位办理 并对办理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综合分析的工作模式,责任网格是指按照标准划分形成的边界清晰,大小适当的管理区域。是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地理基本单位,第三条,管理内容 本区行政管理范围内涉及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问题,情况。第四条,管理部门。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组织领导,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负责本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工作开展、区商务。建设。信息管理。国资管理。人保 民政、教育、文化 体育 环保.规土,绿化市容。房管、安监.民防、公安.市场监管。市政、城管执法。应急管理.消防。交通管理等有关责任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案件的办理,反馈工作,本区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街道范围内涉及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的协调.办理工作。第五条,总体要求 按照工作标准、依托网格化管理信息技术 整合城市网格化管理。市民服务热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化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等资源,综合政府能力,融合部门职能。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质效,达到网格化发现 扁平化处置.全程化管理的工作目的,第六条.工作原则.统一指挥,归口管理。扁平运作.实时监督、高效行政 服务市民,第七条,工作标准,按照市城市网格化管理标准和市.12345 市民服务热线工作标准.根据本区实际 制定本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具体标准、第八条.工作职责,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一.做好责任网格巡查,市民服务热线.基层组织等途径发现问题、情况的立案派遣,督办推进,督查考核、二、对各类问题,情况进行数据统计 汇总分析,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建议。为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供决策服务,三.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定期对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汇集库、包括综治信息数据库、网格管理数据库、应急管理数据库,各类数据进行更新维护,四 承担区政府24小时应急值守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各责任单位应当认真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做好各类预案,物资和人员准备工作,二.及时接收。办理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派遣的各类问题。情况并反馈结果,三,定期做好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汇集库数据更新工作.并分析相关问题、情况信息。第九条,信息共享,本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应当与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逐步与其他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共享,拓展管理范畴、第十条.经费保障,本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经费由区级财政编制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因办理案件所需的经费、应当予以保障。城市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相关工作量数据,可以作为所需经费的测算依据 第二章。管理流程第十一条、案件来源 主要为通过责任网格巡查,市民服务热线、基层组织等途径发现的各类问题。情况、第十二条,受理立案。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对发现的各类问题 情况、应当立案并视情予以核实 第十三条,案件派遣。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应当依据职责分工.按照、谁主管谁主办,谁牵头谁主办.指定谁谁主办。的原则。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案件派遣到责任单位、第十四条,案件办理。责任单位收到派遣案件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案件办理。责任单位对于市民服务热线来源案件,应当在接收案件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先行联系来电市民,案件信息经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第十五条,案件反馈.责任单位按照.谁办理谁答复,的原则,应当在完成案件办理工作后及时反馈结果。责任单位对于市民服务热线来源案件、应当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来电市民,责任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案件办理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理由。理由成立的可以按规定延长办理时限 第十六条 核查和结案,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收到责任单位反馈的案件办理结果后 应当对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结案标准的应当予以结案、不符合结案标准的 应当退回责任单位并按要求限期重新办理,第十七条 案件信息管理,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应当及时将案件的巡查,立案,派遣,处置 核查。结案,督办等信息如实录入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系统信息汇集库.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和泄露 第三章,特殊案件的办理第十八条。快速办理,巡查中发现能够当场处理的轻微问题,应当即时处理 并及时将处理信息报送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对于在1个工作日内能够办理完毕并回复市民的简单案件,可以将先行联系和回复合并处理、第十九条,联动执法 责任单位认为情况复杂 需要执法联动的案件。可以提请区执法联动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分设的相关办公室通过执法联动等方式办理。但办理时间不得超过规定时限,第二十条,跨区案件的办理。对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责任单位应当及时上报市相关部门。并反馈至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第二十一条.市级督办复核案件.对于市级督办复核案件,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第四章.监督与评价第二十二条、督办督查。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对各类案件的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根据工作标准等进行督办督查.区政府督查室对区领导交办,批示事项以及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的办理 落实情况。进行督办督查,区监察局对责任单位办理案件工作进行行政效能监察.第二十三条。评价 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听取、研究工作开展情况,成效和存在问题 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应当通过召开工作例会 专题会议.撰写专报和通报等形式 定期通报分析工作情况.研究具体问题.第二十四条,考核,责任单位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纳入区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监督评估.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接受党代表.人大代表 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及社会团体的监督,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视情委托社会评估机构。对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工作进行第三方评估,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相应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予以立案、派遣的.二,案件办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后果的、三.有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行为。第二十七条。阻挠行为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恐吓、威胁或者伤害发现或办理人员的 二.破坏,抢夺发现或办理人员工作装备,交通工具的、三,其他阻挠发现或办理人员依法履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解释,本办法由区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