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9日区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政府。2016年1月22日、上海市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办法,为积极发展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2012年5月28日发布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 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结合普陀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陀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筹措.申请 供应和租赁管理等工作,第二条,按照政府管理与企业运营相分离的原则。普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为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政策制订和业务的行政管理工作.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第三条,经普陀区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筹措 供应和经租管理,第四条,区政府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参与公共租赁住房的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委托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运营管理。也可以由投资方成立运营机构、纳入区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体系、运营管理方案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区房管局备案、第五条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应当予以重点保障并单独列出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在本区进行工商注册和税收登记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本区合法稳定就业的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本区户籍人口,单身人士或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 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第七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套为单位出租.单身申请人可租赁一套一居室住房、申请家庭可租赁一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企事业单位集体承租的可以拆套分居室出租、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可由工作单位集中申报 也可由单身人士或家庭自行申请 工作单位集中申报的。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给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单身人士或家庭自行申请的、向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和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办法应当按照.关于印发.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房管规范保.2013,3号,执行,在公共租赁住房投入供应之前 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需制订具体的申请供应方案.并报区房管局备案,第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 租赁服务和管理按本市相关规定执行,出租单位应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 使用统一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手续,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二年 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需租赁的 应在租赁合同期满前第四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进行资格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续租、租赁总年限一般不超过六年。单位集体租赁的 出租单位应与用人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第十一条,区房管局应指导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管理制度。完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的收集 管理及利用等工作 保证档案数据的完整 准确,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应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台帐制度 实现公共租赁住房资料的动态管理,第十二条,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的管理、明确职责.有效监督,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区监察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建设管理委,区规土局 区国资委,区房管局、区税务局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 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 供应分配和运营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申请审核.供应分配和租后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要及时受理监督举报.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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