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四川省建设工程监理规定.已经2004年6月8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中伟、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专业工程的监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章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第四条。从事监理活动的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相应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业务.第五条,省外监理企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承接监理业务 应当按工程类别将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第六条,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考试和注册执业并领取执业证书、未经注册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第七条,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允许监理工程师正常。合法流动.监理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第三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二,公路。桥梁。隧道.燃气管道安装 改建加固的住宅工程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三,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九条,监理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 工程质量,二.施工安全 三,建设工期。四、建设资金的使用 五。建设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十条 监理企业的主要职责是。一,审核承包单位的开工报告、核查建设工程计划立项.规划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审查承包单位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督促工程建设依法进行 二 确认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商、三,组织施工图会审、四 审核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五.督促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六,查验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数量及质量,七.控制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督促承包单位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八.组织分部.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九.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处理工程变更 十,签发工程付款凭证,十一。督促承包单位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十二.协助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其备案手续.第四章,监理招标与投标、第十一条,工程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者监理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 前款规定以外的国家投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以比选等竞争方式确定监理企业。第十二条,监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方案标、监理资信标及监理报价标,监理资信标应当载明投标人资质.拟派出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监理业绩。奖惩.信誉等情况 第十三条。监理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第五章,监理实施,第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将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 建设单位应当与监理企业签订书面工程监理合同,其主要条款应当包括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理费的计取标准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第十五条,监理企业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应当成立由符合国家规定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项目监理机构。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人员人数和专业应当符合监理业务的要求,项目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第十七条、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监理权限。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项目监理机构组成人员的姓名及权限书面通知承包单位及有关单位 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业务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当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得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第十九条,禁止监理企业转让监理业务,第二十条,监理企业根据本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职责,不受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等的干涉。监理企业变更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未能有效履行监理职责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更换、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理企业提供勘察.设计.施工 检测等必要的资料。为监理企业履行监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 第二十三条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承包单位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隐蔽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认可。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设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 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第二十四条。监理工程师应当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当实施监理的事项.监理工程师事先未申明又不按时实施的,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监理责任、第二十五条、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涉及施工安全的危险作业进行专项技术方案审查并督促落实,监理工程师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承包单位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六条、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标准,设计规范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改正,第二十七条 监理企业和监理工程师不得与建设单位,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 弄虚作假 降低工程质量。损害国家或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在监理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记录存档并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监理企业不履行监理职责或者监理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 违反第八条规定,应当委托监理而未委托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监理企业而未招标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委托不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监理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擅自撤换现场监理工程师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资料的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拨付工程款或进行竣工验收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监理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一。违反第四条规定,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相应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业务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扣押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第十五条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理、四.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进驻施工现场的,处2万元的罚款.五 违反第十九条规定、转让监理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 吊销资质证书,第三十二条,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 违反第六条规定。未经注册从事工程监理活动的 处3万元的罚款、二、违反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监理企业执业的,处2万元的罚款、三.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要求整改、停止施工或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四.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报告的、处1万元的罚款、第三十三条。监理企业或者监理工程师与建设单位 承包单位或其他有关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造成所监理的工程发生重大质量 安全事故的 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注销其资质.资格并禁止其法定代表人,直接承担责任的监理工程师10年以上直至终身从事监理业务,第三十四条,承包单位违反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拒绝向监理企业提供必要的资料 或擅自将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或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规定的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 其他行政处罚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第三十六条、有关主管部门,工程质量监督或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