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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区民防办制订的,杨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角场镇政府,区民防办制订的,杨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15年12月1日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2015年12月23日 杨浦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区域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和街道镇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 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语含义 本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是指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和轨道交通地下车站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是指区民防办以及其他地下空间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使用情况单独实施或者联合实施检查并作出评价处理的行政行为,第三条,职责分工,1,区民防办监督检查职责区民防办作为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承担以下监督检查职责,一,牵头组织区监督管理部门。街道镇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二,协调。督促区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成员 街道镇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三、重点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公用民防工程的主体责任 对非公用民防工程。大型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 四。协调、督促 实施对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五。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系统,2 其他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一,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建设交通部门依法负责本区地下轨道交通车站 地下.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库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本区地下空间防汛安全监督检查、房屋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的普通地下室安全监督检查.公安,规划土地 卫生.环保,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检查.二.按照统一部署 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三.制定本部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四 依法办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五。将本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区地下空间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3。街道镇监督检查职责,一。建立完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工作机制、明确检查部门和相关人员,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三、重点对本辖区内非公用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情况开展检查,四、积极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第四条、检查原则,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 部门之间应当互通信息,相互协作、第五条.安全责任书,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由区政府与各街道.镇 区政府与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街道 镇以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与地下空间产权人,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安全责任,第六条,重要时点检查,遇有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区民防办应当按照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计划 部署。牵头组织相关监督部门以及街道、镇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监督检查.各监督部门以及街道、镇依据各自工作开展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区民防办应当结合各联合监督检查参与部门的意见.提出联合执法检查方案、确定联合执法检查的时间。范围 方式.重点和内容,第七条 检查计划部署。区民防办在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联合检查计划、报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在审议通过后10日内报市地下空间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公安.消防.建设交通.安全监管 房屋管理,街道镇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计划 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社会参与 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市民代表和新闻媒体参加 第九条。分级管理。区民防办应当会同公安、消防,建设交通,安全监管 房屋管理.街道,镇等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地下空间位置 用途,建造年限.设备设施等情况.将地下空间划分成不同的管理等级、确定重点检查管理对象,实行差别化管理,第十条 检查频率,对被确定为重点检查对象的地下空间。每月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对其他地下空间。每季度检查应当不少于2次 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计划.定期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持证检查 民防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持有全市统一制发的。上海市行政执法证、第十二条 检查内容 公安 消防。民防,建设交通.安全监管。房屋管理,街道 镇等监督管理部门,对以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一.地下空间产权人 物业管理单位以及使用人履行相关安全使用义务情况、二.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地下空间安全设施设备的设置和维护情况,三。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指示标志。配备应急照明情况 以及地下空间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情况,四。地下空间内是否有,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规定的禁止行为情况.五,地下空间使用是否依法进行备案情况、六 每年汛期来临之前.防汛预案制定以及地下空间防水挡板,沙袋等物资器材设置情况.第十三条。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区民防办及其他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出的安全问题 事故隐患,应当依法责令整改,实施行政处罚。区民防办检查发现的地下空间使用违法行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由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罚的,由区民防办制作,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告知函 连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查处,移送案件的接收部门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制作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处理函告单。将案件处理情况函告区民防办,第十四条 信息互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检查过程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非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安全问题,应当以,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情况告知函,的方式及时告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也可统一由民防部门分送有关部门处理、并记录备查.第十五条,检查总结、联合执法检查结束后,各参与部门应当根据检查情况.提出本部门的检查结论性报告.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整改意见或建议 报送区民防办,区民防办对各部门的检查结论性报告进行汇总整理后。提出联合执法检查综合报告。报区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并通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和街道镇.每年的12月下旬、由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汇总本部门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情况 形成年度执法检查总结报告。报送区民防办进行汇总,第十六条 检查信息管理。各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罚信息按季度报送区民防办,由区民防办汇总纳入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七条 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区民防办负责解释,本暂行规定与上级文件有冲突,以上级文件为准、第十八条,施行时间。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有效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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