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加强闵行区排水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闵行区排水管理工作 确保排水设施建设规范化运作,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 保障全区的水安全、水资源.水环境全面达标.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区排水管理现状 特制定意见,一.区水务局是本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排水。雨 污水.行业管理和市属区管 区属区管排水.雨,污水 系统的管理工作,有关名词解释见附件。业务上受市水务局的指导 区水务局下设区排水管理所,具体承担排水管理工作,二。各镇。街道,工业区,大型住宅区的公建配套机构应确定专门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做好辖区内市属自管、区属自管排水系统工作,并接受区水务局的行业管理和指导,三。排水规划和排水设施建设管理,一、排水设施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区水务局负责统一编制全区排水专业规划及分区规划、经区规划局综合平衡。市水务局批准后、纳入全区总体规划,二,全区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新建排水设施必须符合全区排水专业规划 老城区合流制排水系统,结合老城区改造.逐步改建为分流制.三.各工业区,住宅区的自建排水系统,必须符合区排水专业规划,各建设单位排水系统编制、排水设施建设.须报区水务局审核 四、现有或经规划确定的排水设施。排水泵站等。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五,区计委和区规划局在审批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时应抄送区水务局.涉及雨,污水系统的。应当征求区水务局的意见,六。区住宅局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时 应核验由房产开发商提交的 区水务局认定的排污许可证明、七,各镇。包括村.组、街道.工业区在建设工业园区.包括标准厂房,时,应实施污水管网建设 将园区污水管与市政管网接通、接通时可向区水务局咨询 招商后,各镇。街道.工业区负责督促租赁户及时申领,排水许可证。八,因施工确需临时封堵排水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施工期间,应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施工结束后.应按照要求予以恢复、九 接通排水设施的排水户应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并且在排放口设置具有隔栅和闸门等设施的专用检测井 专用检测井接通口由区水务局提供位置、管径、高程,区排水管理所统一监督实施,建设费用由各排水户承担.各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排水设施建设项目竣工档案.并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交区城建档案室和区水务局备案,为确保排水管道正常运行和养护维修。严禁在排水管道上方设置堆场或修建 搭设建筑物和构筑物。排水管道在绿地中的 其上方不应种植乔。灌木,四。排水设施运行管理 一、排水户排放的水质 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规定的污水排入排水设施的水质标准。二 排水户应向市排水处或区水务局提出排水许可申请,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1,本单位平面布置图 2,生产产品种类和用水量、3.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4,污水处理工艺.5 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区水务局受理后十五日内书面答复排水户 若同意、核发初审批准文件,排水户持批准文件向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单位办理接通手续后.方可进行有关工程施工 三,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排水设施临时排水的。应当取得区水务局核发的.临时排水许可证 施工,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的,由排水户先行沉淀,达标后方可排放。若造成排水设施堵塞或损坏的。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同时由排水户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四、凡在排水设施覆盖地区排水设施运行正常的排水户,必须将污水纳入排水系统管网 不得任意排放。五 市排水处和区水务局应对排水户排放的污水进行监测。并建立排水监测档案 五 排水设施养护管理.一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责任的划分 1、市属区管。区属区管公共排水系统内的设施。由区水务局负责。2,自建的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3、道路规划红线外的排水户区域内的排水系统及排水设施,由排水户自行负责 以上负责单位为各排水设施正常运行的责任单位,各排水设施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对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 并接受市排水处或区水务局的监督检查,公共排水系统的排水设施应当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养护维修作业单位必须取得上海市水务局颁发的排水管道养护维修作业基本条件书面证明.方可参加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投标。二、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排水管道 排水设施养护维修技术标准.对排水设施进行养护维修,保证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汛期前,责任单位应当对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修、确保汛期安全运行 三,排水设施发生故障和事故时、责任单位应立即组织检修.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区水务局报告。涉及重大事故的及时报市排水处、四,凡在800毫米以上排水管道、污水泵站外侧20米内打桩施工。或在其外侧10米内地面荷载大于等于每平方米2吨.或及在其外侧实施基坑工程的,应事先向市排水处或区水务局提供作业方案和保护方案,确保排水设施安全 六、本规定自区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闵行区水务局二 二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