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暂行规定、川交函。2011、707号2011年10月11日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范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审查活动 根据 公路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与管理办法.结合目前我省重点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对重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审查.是政府监管重点公路建设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基本建设程序的基本内容.工程建设各方必须严格执行,第三条,勘察设计审查是指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委托不低于项目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咨询审查单位,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方针政策和有关批复 组织对勘察设计活动进行的全过程审查。本规定所称设计文件是指按照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要求编制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如果有,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技术设计阶段,如有 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含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的审查.第五条,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程序、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才能作为开展建设项目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或交付施工单位使用。第六条,我省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实行全过程动态审查制度,即对勘察设计过程中的勘察设计大纲,方案研究,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各个阶段进行全过程审查。达到加深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深度 缩短审查周期的目的,第七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审查活动的统一领导和监督管理、市,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本市,州。具体组织实施的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预评审工作、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从业单位和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履行各自在勘察设计审查活动中的职责和义务。第二章,审查单位的选取.第八条,在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由具有相应设计审批权限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委托一家或多家审查单位代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执行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工作、第九条 除个别项目技术特别复杂或具有特殊要求外,一个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原则上由一个审查机构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审查单位承担同一项目审查时,由一个审查单位总负责以保持审查工作的统一 完整和系统性、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一,审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或咨询资质。业内信誉良好、二。审查单位的审查技术力量能满足项目勘察设计的规模.难易程度,时限要求等,三,严格执行审查回避制度.设计单位不得承担本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审查任务,第十条、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单位确定后,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与审查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审查合同.明确相关主要内容 责任和义务等,第三章。审查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审查以贯彻落实国家 省政治和经济政策,保护国家和公众利益、提高投资效益 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控制建设规模和节约投资为原则 重点围绕安全.耐久,实用 环保、美观 节约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公正 独立地开展审查工作.第十二条,审查单位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工作质量负责、应针对项目特点,制定完善的审查作业大纲.并及时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三条,审查单位应根据项目需要。合理配置专业技术力量.具体从事审查工作的专家应具有较强的设计.审查和从业经验,在专业上具有较高的造诣和影响力,能配合第一线全过程动态审查、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能力 第十四条,原则上要求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在勘察设计最终成果文件送交审查单位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交审查意见、审查单位要对项目勘察设计的全过程活动进行动态审查 包括勘察设计过程审查和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审查,及时将过程审查情况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并将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审查意见报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抄送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十五条、在项目勘察设计审查过程中.对设计方案中有重大争议的事项,审查单位应及时如实地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应组织专门的技术研讨会进行论证。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质量负责。并应积极配合审查单位做好勘察设计的过程审查 参加审查单位组织召开的审查例会,及时向审查单位提供相应资料 主动与审查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各方协调研究勘察设计过程中的问题、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工作、严格按照勘察设计及审查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和义务、积极协调解决勘察设计及审查活动中的外部环境问题。督促勘察设计及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第四章,过程审查。第十八条、过程审查是指审查单位在勘察设计单位的项目勘察设计作业大纲编制,路线方案研究。总体设计,外业勘测,地质勘察、外业验收.内业设计等阶段,在勘察设计单位自身质保体系正常运转基础上,对勘察设计及其阶段性成果文件进行全过程动态跟踪。中间检查.阶段验收的预审或审查活动 第十九条,审查单位应结合项目特点,编制审查工作大纲,按以下程序进行过程审查,一 审查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作业大纲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其编制的作业大纲进行修改完善后开展勘察设计工作,二 审查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初步拟定的路线方案 特大桥.特长隧道和枢纽互通式立交等重点,难点工程方案进行初审 与勘察设计单位一同踏勘现场。形成现场审查意见,用于指导勘察设计工作,三、对由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勘察设计的项目 还应重点检查总负责单位在本项目中是否履行了总负责职责。全线是否有统一的设计理念。设计原则.计算方法,结构型式.文件编制是否有统一的标准图与通用图.编制内容与格式是否统一等内容 四、在勘察设计单位外业勘察工作完成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组织审查单位对其外业成果进行检查和验收、外业勘察成果验收的内容及要点与要求见附件一.附件二.第二十条、在内业设计的过程中 勘察设计单位应与审查单位保持动态的交流和沟通.不断优化和完善设计方案.以达到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设计进度.缩短审查时间的目的 过程审查的主要内容 要点与要求见附件三,第五章.设计文件审查。第二十一条 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审查单位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成果进行审查,设计文件必须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行业技术标准及设计规范 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与要求。第二十二条,初步设计文件送审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批或项目申请报告已经核准。并据此完成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二,桥梁跨越通航河流的通航论证报告 侵占河道的桥梁或沿河路堤路段的行洪论证报告已经完成并获得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批准。三。跨省界项目的接线技术标准。接线位置。收费站点设置、建设管理等协议文件已与交界省份签订,四,已经与有关部门就路线与城市规划,铁路,航道,特殊区域的控制性方案达成共识、五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包括审查单位参加的外业勘察验收及方案评审,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报告及评审意见。六。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已完成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已经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七.需报交通运输部审批的项目。应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完成预审查,并组织完成预评审工作,形成了完整的预评审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已经按照评审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好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在送审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报批公文 完整的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意见和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各项批复意见 包括环保,水保.文物、矿产压覆、地质灾害 地震安全,通航.行洪,用地预审、城市规划部门确认意见等专项报告的审批文件和有关协议文件,第二十三条,报送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经批复,并据此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包含审查单位参加的外业勘察等验收或评审、并形成相应的验收或审查报告、三,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审查单位已完成审查、勘察设计单位已经按照审查意见的要求,修改。补充.完善好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在送审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同时提交报批公文,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初步设计阶段的各项批复意见和征地拆迁 补偿等有关协议文件 第二十四条。审查单位应认真审阅设计文件、对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进行核查,第二十五条。设计文件中的专项审查项目 如环保,水保.通航 行洪,抗震及地质灾害评价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在通过专项审查并取得相应的审查批准,或核准、文件后.将批准。或核准,文件作为附件一并报送,第二十六条。在项目正式报送审批前,审查单位对设计文件应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形成书面审查报告报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 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督促勘察设计单位按审查意见补充.修改。完善勘察设计文件 并对审查单位的意见逐条进行回复、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审查单位应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书面回复意见和设计文件再次进行核查确认。并将确认的书面意见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第二十七条,勘察设计文件审查完成后 由审查单位形成系统,完整的项目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报告、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详细报告项目勘察设计过程审查和成果文件审查工作情况,并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邀请有关部门及专家组织召开项目勘察设计审查会议.设计文件审查咨询报告的组成.内容及要点要求见附件四,附件五.第六章。审查费用 第二十八条,勘察设计审查实行有偿服务、在项目报送审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应与审查单位完善合同约定、就勘察设计审查的内容,质量要求和进度安排达成一致.第二十九条.按照,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 2007、规定的标准,代厅审查费用以工程建安费的1,计取 含施工过程中的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审查及造价审查费用。其中 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审查费用原则上各占50、第七章。审查管理和监督,第三十条,审查单位及审查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从国家和行业全局角度出发、运用国际国内先进和成熟的设计技术和建设理念,确保设计审查工作的深度,从严把关、不断提高设计审查工作质量.第三十一条,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查工作实行审查单位负责制,审查单位负责人.项目审查负责人及分专业负责人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 将对审查单位及相应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咨询审查资格并移交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1 不能客观公正、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2,审查弄虚作假 或包庇,纵容勘察设计单位或有关部门弄虚作假的,3、审查工作质量低劣,不满足审查要求的。4。利用审查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5.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审查任务的、6.对重大技术方案和安全性审查不严格。发生重大质量或安全事故的、7、违反廉政建设规定的、8,发生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二条、设计文件审查中涉及投资和设计方案的优化调整等内容。一般应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完成、原设计单位不能按要求按期完成的.也可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第三十三条,为保证勘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不正当手段套用,抄袭或者复制已有的工程勘察,设计文件或者侵犯技术专有权,审查单位对原设计单位的知识产权负有保密责任,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不予对设计文件组织评审或审批、一.未按要求报送设计文件的。二.未按要求形成审查报告的,三.送审的文件存在虚假或隐瞒真实情况的。第三十五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进行设计变更的 严格按照,四川省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设计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审查后的设计文件的管理应符合技术档案管理规定.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保存备查,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