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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公路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作好施工图设计的补充和完善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四川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由省交通厅及厅公路局批准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的地方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本实施细则所称设计变更。是指自公路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项目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由于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设计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完善.优化等活动、这些活动包括设计方案变更。含技术指标,设计方案。施工方案等变更。和非设计方案变更,工程数量变化、两种 范围包括 增加或减少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项目或工程量,取消或暂缓实施工程。更改工程的性质,质量标准或类型,更改部分工程的位置或尺寸,更改工程完工需要的附加工作 改动部分工程的施工工序.第三条 省交通厅负责对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活动的监督管理.厅公路局具体负责设计变更的行业管理,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本规定擅自变更已经批准的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肢解设计变更规避审批 不得在设计变更中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或安全生产条件 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应当以提高设计质量、节省建设资金.节约资源 方便施工 有利环保,利于营运。推动技术进步为目标。符合国家有关公路工程强制性标准及技术规范 符合公路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要求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第二章、设计变更的条件,第六条.原设计文件存在下列问题,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文件进行变更。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碰。缺,二、勘察资料不详尽.导致设计不准确甚至存在重大质量或安全问题或隐患 三,原设计与自然条件.含地质、水文、地形等。不符.四,因不可抗力导致原设计不能实施。第七条,在下列情况下 为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一,为推广应用先进实用技术。或更好地保证工程质量,二。在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不降低使用功能的前提下,能有效减少工程数量或工程成本或降低施工工艺难度 加快施工进度的设计优化。三。有利于确保工程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或有利于节省占地、避免水土流失、或改善施工条件的设计调整或修改,第八条、涉及农田,水利 工矿.城镇规划,景区开发,生态建设以及文物,环境保护等工作、需要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可以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局部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第九条,为贯彻省,市人民政府或交通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新的工程建设要求,可以按规定对原设计进行变更,第三章,变更的分类和管理权限 第十条,公路工程设计变更按设计变更的性质。规模及费用影响程度,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下列变更属于重大设计变更,一。连续长度1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二,5公里以上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化的、三。特大桥和大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四 单洞长度200米以上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隧道长度调整超过20米以上、以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200万元的、六,超过厅公路局批复概、预算的 下列变更属较大设计变更.一.长度在200米以上且1公里以下的路线方案调整的 二、1公里以上且5公里以下路面结构类型和结构层发生变更的、三,中桥的数量,结构型式,桥位。跨径发生变化的、四。单洞长度200米以下的隧道数量,位置变化的、长度调整超过10米以上。隧道内行车道宽度改变的,五。跨县道及以上公路或城市道路分离式立交座数、桥型及桥位.跨径的调整.六。调整或改变全线地基处理或附属工程等设计方案的.含,特殊路基处理。路基及边坡防护。路基排水,人行或过水通道等设计原则的调整等,七 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八,单项工程投资调整超出50万元的.九 超过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复预算的。一般设计变更是指除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以外的其他设计变更。第十一条、公路工程重大。较大设计变更实行审批制,重大设计变更由厅公路局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市、州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未经审批的变更设计不得实施,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第十二条,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负责对一般设计变更进行审定。并负责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实施进行管理 第四章,设计变更程序、第十三条、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原则应当由公路工程的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但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的、或原设计单位资质不满足变更设计要求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选择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第十四条、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按照交通部现行。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的规定进行,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文件负责,第十五条,一般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按照合同管理确定的程序,依据审查核实情况或者论证结果决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及变更文件的编制工作 并负责组织审定和实施,设计变更文件的图纸必须经设计代表签字确认 必要时应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印章.对图表及清单中数量 单价必须经业主代表。设计,监理签字确认 项目正式动工前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组织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与施工现场进行核对以及设计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核对工作时 一般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通常称为 О,变更,当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但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及施工现场的自然条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不一致时.不属重大设计变更范围的、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组织设计 监理单位进行复核后审定变更内容 编制.О,变更汇总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再履行报批手续、报送时间应在开工2个月内.对达到重大设计变更规定的 应按本规定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第十六条,施工阶段重大和较大设计变更的设计审查和报批应遵守以下程序,一,提出设计变更.根据实际情况可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提出、也可由监理单位或原设计单位提出、提出设计变更的建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应当注明变更理由 设计审查单位 主管部门也可以提出设计完善意见和设计变更建议.二 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组织审查,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对提出的设计变更建议负责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开展设计变更工作 三,方案论证及比选。当技术难度大或有多种比较方案时 在开展设计变更的施工图设计前,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有关专家对设计变更建议进行经济,技术论证后 才能进行施工图设计工作.四。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并完成设计变更文件编制,五,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申请审查。六 审批单位组织审查和批复 第十七条。对较大设计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的设计进行申请批复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设计变更报批的公文.公文内容应包括拟变更设计的公路工程名称 公路工程的基本情况,设计单位,原设计情况,原设计存在的问题,变更的主要理由 变更的主要内容.设计变更的类别等,二,原设计批复文件,三.原设计文件及变更设计文件.含投资估算或施工图预算 及必要的勘察、试验资料。四,咨询审查意见,审批单位认为有必要时、五,审批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第十八条.对部分设计变更审批时间较长。而施工时间较迫切的.可先行报批设计方案后组织实施,待施工图设计完成后进行报批.报批程序及报送资料按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九条.各有关单位的设计变更审查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第二十条.凡工程抢险等紧急工程须对原设计进行变更,且超出建设单位 项目业主,权限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立即书面或口头向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并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确认后.先行实施设计变更、但事后、一般自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应尽快完善图纸和组织报批。第二十一条 凡原设计与实际地质条件有差异,并且需要预先实施地表或地质揭示的结构工程、包括隐蔽工程。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中的地质情况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并可以进行动态设计 及时根据实际地质情况对设计进行修正和调整、凡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 应在变更工程实施结束后20工作日内完成报批确认手续.采取动态设计的变更工程在报批确认时,应尽可能附有特殊地质、地形或抢险工程等相关的影像资料 第五章.设计变更的工程造价管理,第二十二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应编制概算或预算文件、并应依据交通主管部门发布的概预算编制办法及配套定额有关规定。以及相关专业编制办法及其配套定额 在充分调查变更工程的工地.料场实际情况和市场价格基础上进行编制、并适当考虑市场价格波动因素,设计变更概,预算须与原概、预算相应部分应进行品迭.第二十三条。对于涉及到新技术。新工艺或定额中缺漏的项目、由设计单位会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参考有关行业定额、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编制设计变更工程概,预算文件、第二十四条.对于抢险工程或采取动态设计的工程,因地质条件变化导致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无论设计方案变化与否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 该预算可考虑施工中非施工单位原因导致的报废工程 清方.临时工程等工程内容和施工环节所发生的费用,缺乏相应定额或编制办法的 设计单位应在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指导下,会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据实合理确定定额消耗量.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编制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图预算。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审批单位在批准变更设计图纸时、原则应一并批复概算或预算文件,重大设计变更的概 预算由审批单位组织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查.或委托其他具有公路造价执业资格的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进行审查 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的预算由市 州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市造价站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后审批,第二十六条、经批准的设计变更概,预算,原则不得作为对施工单位的支付依据。仅作为项目总投资规模控制、第二十七条,设计变更,含O.变更、的工程 原则应按合同段合同文件约定进行计量支付.当变更部分的数量超出原投标清单数量15,或合同约定范围需重新作价,或新增项目需新增单价与合价的 须经市造价站提出审查意见并经业主审定后执行.重新作价及新增单价的确定应按中标人采用的取费标准计算新的单价,并符合合同约定条款.第二十八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勘察设计费、监理费等费,试验检测费和管理费等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有关合同约定执行.无论合同约定与否,因材料调价原因导致工程投资增加,不得调增勘察设计费.监理费和试验检测费 第二十九条、因公路工程设计变更发生的工程建设单位管理费 征地拆迁费等费用变化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按照本细则规定实施设计变更而增加的建设费用纳入工程建设总成本 第三十一条、因设计变更导致项目总投资超出原批复概,预算而需调整概,预算的、应向厅公路局报送以下资料.一,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二 原设计及概 预算批复文件,三、申请报批的公文,四,设计变更台账。每次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批复及一般设计变更审定文件 五 设计变更概.预算汇总表。项内容含项目名称,分项名称。单价与合价.批准或审定文号及电子文档。六。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初步审查意见,第六章、设计变更的管理与监督、第三十二条。变更工程量的计量支付仍按原合同规定执行,未经审批和审定的数量,单价及合价不得向施工单位进行支付或以暂定价预支付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当建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台帐 定期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汇总 并及时向市 州交通主管部门备案.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对管理台帐随时进行检查.第三十四条。因设计失误引起的设计变更造成工程投资增加、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可扣减勘察设计费、具体办法在勘察设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五条 由于施工单位施工不当原因引起的变更。废弃工程不予计价、返工或变更工程超过原相应工程合同价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变更工程的勘察设计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返工或变更工程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不得延误合同工期.同时存在监理工程师失职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同时应扣减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费。具体办法在监理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六条,设计变更行为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设计变更行为应避免损害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任何一方的正当权益.第三十七条.公路设计变更工程的施工应按下列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其程序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一,设计变更工程不在原施工单位资质要求内。无论工程数量及投资金额大小如何,均应重新确定施工单位。二,工程预算在200万元内或200万元以上且存在交叉作业的非独立项目的变更或新增工程,原则由原施工单位承担施工 或按合同约定另行确定施工单位、三、工程预算在20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项目或新增工程.且不存在与原施工单位有交叉作业,能够独立组织施工的.建设单位原则应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若受建设工期控制 施工作业场地限制。施工工艺控制及通过招标需增加投资等原因影响,不宜通过招标重新确定施工单位的 建设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报经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也可由原施工单位施工。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对设计变更工程实施专业工程分包的。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和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同意 施工单位对分包工程负完全责任、分包人就分包项目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九条,设计变更的批文.图表,各级签署意见或试验凭证 应装订成册,纳入工程档案管理和验收.第四十条、在工程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向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设计变更文件 包括概预算文件 未按本规定履行设计变更手续的工程项目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予出具检测意见和鉴定意见,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不得进行交工验收.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批准程序和要求,擅自变更设计的,由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限期整改.直至达到要求 在整改期内,可视情况暂停资金拨付或项目执行、同时可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等。第四十二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可暂停资金支付,并报有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省交通主管部门视情节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6,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 第四十三条。施工单位不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或变更设计文件施工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和监理单位应依法予以纠正,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返工 维修,并向建设单位,项目业主 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省交通主管部门可给予具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单位6 24个月的通报,处于通报期的单位,招标人可以拒绝其投标。发包人可以拒绝授予合同,第四十四条,各从业人员在设计变更中存在弄虚作假 非法谋利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中动态设计法和信息施工法按照2002年8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02,进行定义。第四十六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第四十七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项目.贷款方有特殊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四川省交通厅公路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地方重点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川交函公路。2004,5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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