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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 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 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 3。居住建筑,4,旅馆 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 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 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 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 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 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 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 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 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 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 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 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 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 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 九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 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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