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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 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 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 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 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 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 医疗 体育 教育、文化,民防 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旅馆 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 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 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 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 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 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 1384号 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 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 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 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 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 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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