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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 1175号各区,县 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现将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 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 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 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 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 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 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 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 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 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 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复印件.4 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 分工实施意见、暂行 沪规法。2004 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 县 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 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 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 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 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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