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 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 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 医疗 体育,教育 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 防空地下室、7 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 公共卫生,物业管理 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 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 各区 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 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