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 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 试行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 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 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 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 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 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 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 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 6,停车库,防空地下室.7 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不符合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 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 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 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 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 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 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 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 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2004 1384号,的规定 对于在市 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 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 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 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 消防、市容。公安、房地 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 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 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