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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印发 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沪规法,2005.1175号各区,县,规划局,各派出机构.为贯彻执行、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规范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管理工作。经12月5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二。五年十二月九日,关于加强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规划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行为,规范对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 法规 就相关管理工作提出若干意见如下,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使用性质使用建筑物.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二 需要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必须报原审批的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其中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的,按照,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执行。三,因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涉及土地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按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必须重新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四.按照规划建成的或规划保留的建筑物.确因公建设施,社区配套服务设施不足或因地区规划功能变化需要变更使用性质,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可以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 五、未经法定程序调整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位于历史文化风貌区内的建筑,改变使用性质不符合保护要求的、2、属于按规划建成的地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物。包括市政公用、医疗.体育,教育,文化,民防,社区服务设施等,3,居住建筑.4、旅馆、公寓式酒店改为居住建筑的.5,与居住建筑综合设置的非居住建筑改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6、停车库 防空地下室.7,架空层作为公共活动空间或停车位。库,的。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1,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权属有争议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建筑物。3。列入拆迁范围的建筑物。4.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建筑,结构。消防 环保。房地等管理要求和技术规范的 5.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不符合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物业管理,建筑物使用要求的 6、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有可能对周边土地 建筑物的相邻关系造成影响,未取得相邻建筑物产权人同意的.7 建筑物与他人共有.未经共有人同意的。七,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向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上海市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申请表.附件一.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房地产权证或者其它合法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建筑物平面图及1,500或1。1000地形图 6、建筑物与他人共有、共有人同意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书面意见、7,相邻建筑物产权人的书面意见。8,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八。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市,区,县、分工实施意见.暂行、沪规法 2004.1384号、的规定,对于在市 区.县。规划局共同管理和区 县。规划局管理范围内,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由市规划局审批的建筑物变更使用性质的申请、由市规划局在区.县,规划局设置的区,县。受理点受理审批.各区.县、受理点应在审批后法定工作日10日内向市规划局送交审批结果.九、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法定工作日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20日内不能作出审核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过程中,应当以书面或会审的形式征求环保 消防.市容,公安,房地、卫生等相关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准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二 经审核不同意的,予以核发.不予变更建筑物使用性质决定书.附件三、十,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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