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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预拌.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以下简称预拌混凝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0,第27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159号、贵州省预拌和现场集中搅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黔建质通 2002。217号.关于印发我省预拌商品混凝土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企业资质内设混凝土专项试验室审查标准的通知。黔建建通,2010 2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预拌混凝土生产 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工程建设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的企业,以及预拌混凝土原材料的供应商、建设。监理等相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均应按本办法执行,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在固定的集中搅拌站 厂,拌制后出售的并采用运输车 在规定时间内运至施工现场卸料点的混凝土拌合物.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 全市所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按资质证书核定的预拌混凝土专业资质范围组织生产,凡未取得资质证书企业的不得进行生产。销售,第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新取得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的生产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后30日内到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登记备案。第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当名称。生产地点 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 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原资质证书核定的生产地点进行改 扩建的,应向原发证机关备案。改。扩建完成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其进行现场核查、第八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及粉尘的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法规,第三章,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第九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2011,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2,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混凝土泵送施工枝术规程,JGJ,T.10.2011.预拌混凝土.GB,T 14902 2003。等现行有关规范 标准控制生产过程质量。第十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强化对原材料、包括外加剂和掺合料,的质量控制.做好原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包括厂名或产地,品牌规格。数量。出厂质量证明书和有效期内质保书,进场原材料复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取样和检验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和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水泥,凡没有出厂合格证以及使用前没有进行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水泥。一律不得使用.第十二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按有关技术标准。供货合同等要求设计配合比.并对其设计的配合比及混凝土质量负责,企业应根据本单位常用材料 通过系统试验制订出常用配合比表,并定期验证或根据材料的变化随时修正。第十三条、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应有完整的生产情况记录存档备查,并能和配合此通知单一一对应,第十四条,混凝土生产过程中.试验室人员应根据反馈的混凝土质量动态信息及时调整配合比,并做好记录、当混凝土生产出现异常时应查明原因,采取纠正措施,并进行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验证 由试验室负责人予以审批后,提交质量管理部门确认。其他部门不得擅自改变配合比.第十五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混凝土强度及其它性能进行统计分析,指导生产。控制混凝土质量 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确定预拌混凝土的生产质量水平。第十六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合理调配运输车辆.控制发车间距,并应根据气温和混凝土性能的不同.控制好运送时间。对运送至施工现场卸料地点的混凝土质量负责。在运输。等待和卸料过程中严禁加水,第四章,交付与验收 第十七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销售商品混凝土时 供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和要求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负责.并分别针对混凝土特性和要求,向使用单位提供使用说明与施工注意事项等书面材料、第十八条.出厂检验的取样试验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承担、交货检验的取样试验应由施工,使用.单位承担.当施工,使用,单位不具备试验条件时,双方可协商确定有试验资质的试验单位进行取样试验,并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九条,每车预拌混凝土送达工地后.施工、监理单位派专人根据发货单内容、对其工程名称,混凝土强度等级.浇筑部位,供货数量、运输车号.发车时间.到达时间等逐一核对确认、并做好记录,完成交接手续,第二十条 混凝土由搅拌机卸入运输车开始至该运输车开始卸料为止的运送时间应满足相关规定及要求,超过运送时间未卸料的或已初凝的混凝土不得使用,第二十一条.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向施工,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一、各种原材料检验报告、二,配合比报告 三,标准试件的检验报告.四、出厂合格证.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及对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督查和指导工作。第二十三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碧江区、万山区.大龙开发区和大兴高新区的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 并于每季度15日前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报送本辖区上一季度预拌混凝土质量状况和存在问题的书面材料、第二十四条、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应定期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核查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并将检查情况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在铜仁建设网上予以公布,重点检查以下几方面内容。一.人员配备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二。生产设备配备情况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要求.三,企业内设混凝土专项实验室场地。检测能力 仪器设备配备,试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是否符合要求,以及内设试验室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等,四,企业混凝土生产管理制度 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执行情况等。五,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对进厂原材料质量检验检查使用情况 六,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试件出厂检验记录及检验报告等,以及是否存在未经检验出厂和伪造检验数据等行为。七.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用于混凝土产品生产的各种材料配合比与提供给施工。使用 单位的配合比是否一致 八 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是否按照技术规范和设计配合比要求组织生产、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五条,预拌混凝土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的 由各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根据情况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不到位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将视其情况、责令停止生产或上报资质审批部门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申请单位.登、记,号.铜市监商 2014,登第、号、申请日期 年 月。日、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注册要求,凡在铜仁市进行预拌混凝土生产的企业,需在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注册登记,并填写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原件核实后、复印件留存并加盖公章,一 铜仁市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备表,二.企业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职称证及上岗证,五。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检定证书,本表一式两份,企业和注册监督单位各一份,铜仁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监督登记表企业名称、企业地址 资质证书编号.资质等级 营业执照号、砼年产量。m3 企业法人 联系电话,企业负责人 从事本工作年限,联系电话.技术负责人 从事本工作年限,联系电话.职、称、试验室负责人、从事本工作年限。联系电话、职,称、财务负责人,职 称 联系电话,工程技术人员姓、名上岗证号职。称岗位。经济管理人员姓,名上岗证号职 称岗位.试验人员姓、名上岗证号职,称岗位。混凝土运输车辆及,送泵车,车牌号驾驶员车牌号驾驶员,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年,月 日监督单位,公章,负责人.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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