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的筹集 管理.使用和监督。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包括对被征收人征收房屋补偿资金和征收部门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所需的费用,第四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应当足额筹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专人管理,及时拨付 第五条,按照资金来源渠道.房屋征收的项目分为。一,财政拨款投资项目。二,非财政投资项目。财政拨款投资建设项目 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资金拨付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非财政投资项目 由项目业主筹集.拨付并提交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支付。按时拨付、第六条。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核定房屋征收资金总额 并筹集到位.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并根据房屋征收部门的审核意见拨付,第八条,征收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三.房屋占地外的空地补偿、四 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五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六 补助和奖励、七。与房屋征收有关的经费,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后、金融机构根据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的转账支票向被征收人支付征收补偿费用、第十条 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房屋征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据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将足额补偿资金存入被征收人专用账户。第十一条 征收补偿工作完成后 房屋征收部门会同金融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办理结算手续、第十二条.房屋征收部门按不低于征收补偿资金总额的6,的比例提取征收工作经费、由财政或项目建设单位连同征收补偿费一并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用于征收入户调查、测绘评估 建筑物拆除及征收发动,协调等相关工作经费开支。第十三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房屋征收资金内部管理制度、严格资金审批.使用和管理程序,加强财务收支管理.第十四条。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财政部门根据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实施进度 定期或不定期对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进行监督 检查。审计部门根据工作职责不定期进行审计,并提出审计报告.监察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项目资金进行监察.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