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 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水建管,2015,80号。结合我州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水利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州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组织实施.州局有关科室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 第五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 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州水利局每年根据省水利厅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州的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总体考核占60 项目考核占40 第八条 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 A级、总分90分以上 B级。总分80。89分,C级,总分60.79分。D级.总分59分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 现场考核,综合考核 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 一、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含自评分表,于每年6月底前报州水利局。二、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1。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总分的40、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水利局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县市水利局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四。结果认定 考核结果经州水利局审定后 通报各县市水利局,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安排项目和州级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 在评优,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 各县市水利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州水利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州水利局在评优 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第十一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附件2。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