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 2014 351号,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水建管,2015.80号、结合我州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 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水利局 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州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组织实施、州局有关科室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第五条 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州水利局每年根据省水利厅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制定我州的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项目考核评分细则、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其中.总体考核占60.项目考核占40 第八条,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A级,总分90分以上.B级.总分80 89分.C级.总分60。79分,D级,总分59分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 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 现场考核,综合考核.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一,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 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含自评分表 于每年6月底前报州水利局.二 实地考核。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 选取1 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总分的40,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水利局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 提出各县市水利局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四 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州水利局审定后.通报各县市水利局,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安排项目和州级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 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评优.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各县市水利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州水利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州水利局在评优,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第十一条。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 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 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附件2 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