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落实质量管理责任。提高水利建设质量水平。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水建管.2014,351号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水建管,2015.80号 结合我州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绩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水利局。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1个考核年度。第四条.考核工作由州水利局规划计划建设管理科组织实施,州局有关科室相关专家组成考核工作组具体进行考核,第五条,水利建设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包括总体考核和项目考核,总体考核要点见附件1、项目考核要点见附件2.第六条,州水利局每年根据省水利厅的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制定我州的考核评分细则、分为总体考核评分细则和项目考核评分细则 依据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对考核对象进行考核评定.第七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其中,总体考核占60,项目考核占40 第八条,考核评定结果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 A级,总分90分以上、B级 总分80 89分 C级。总分60 79分,D级,总分59分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考核等次一律为D级、第九条,考核工作按照自我评价、现场考核,综合考核、结果认定的步骤进行.一,自我评价。各考核对象按照本实施办法和年度考核评分细则 结合本地水利建设质量工作目标、任务和特点,形成本地区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及质量措施落实情况自评报告 含自评分表 于每年6月底前报州水利局,二.实地考核 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县市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其中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情况得分占考核总分的60、选取1、2个在建工程项目,对项目质量工作进行考核评价、得分占考总分的40,三,综合考核。考核工作组根据各县市水利局自评情况。实地核查及相关数据进行全面考核,提出各县市水利局的考核等级,形成综合考核评价报告,四.结果认定、考核结果经州水利局审定后,通报各县市水利局.抄送各县市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告、第十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安排项目和州级资金等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对考核结果为A级的,在评优.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对于考核结果为D级的。各县市水利局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州水利局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州水利局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州水利局在评优 项目和州级资金安排等方面适度收紧或暂停 第十一条 对在质量工作考核中瞒报。谎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总体考核要点,附件2。德宏州水利建设质量工作项目考核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