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 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二 一六年五月二十八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保护和丰富浦东新区的文化底蕴 促进优秀历史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提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一 建立新区和街镇两级保护机制,一,建立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保护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区保护委员会主要成员单位为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建交委、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土局,区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 文广局,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建交委,二.根据,条例 规定 优秀历史建筑依法确定为文物的、由区文广局负责统一保护和管理 区规土局负责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的规划管理 区建交委负责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三,各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 街镇.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机制,明确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保护和管理,二。明确保护范围。实施分类保护,一。为使本区的保护建筑类别和内涵完整反映新区发展中的历史文化风貌、要进一步扩大和明确保护范围.凡是代表本区各个历史时期并具有一定文化与科学艺术价值的典型建筑 均应予以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 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 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进行保护 优秀历史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的 其保护管理依照文物保护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历史文化风貌区内需要保留的建筑,应当依照.条例 有关规定实施保护.确保其长久完好保存.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保护责任。优秀历史建筑转让。出租的,转让人,出租人应当将有关的保护要求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受让人,承租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护义务 未经市政府批准.优秀历史建筑不得迁移,拆除 因特殊情况必须迁移,拆除的,应当由区建交委会同区规土局提出,报送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评审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凡违反规定的。区建交委或区规土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并可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及周边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区保护规划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及。条例,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相关街镇提出申请,该申请由区规土局报市规土局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其在使用性质.高度。体量、立面.材料、色彩等方面.应当与历史文化风貌或优秀历史建筑相协调.四。凡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外.但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要予以预保留、以下简称 预保留建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建成时间在30年以上的建筑 可以认定为预保留建筑、1 建筑式样.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具有一定的建筑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2。反映浦东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的建筑,3、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代或当代建筑师或设计院在浦东地域的作品.4.在浦东区域经济,乡土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及其工业附属设施等。5 反映特定历史时期特征的建筑.6、在各派宗教传播过程中具有一定保留价值 或反映宗教历史沿革的建筑、庙堂楼阁等。7。其他具有浦东特色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在历史文化风貌区外,虽建成时间不足30年,但反映浦东改革开放不同时期的重要建筑.如办公楼,开发前期指挥部,外资建设的代表性厂房等。也可以认定为预保留建筑.预保留建筑的初步名单,由各街镇研究提出。经区建交委。规土局。文广局及建筑所有人协商确定、待条件成熟后,依照,条例.有关规定报批列为优秀历史建筑、三。精心编制规划,建立保护长效机制,一 依据市政府批准的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由区规土局牵头。会同区建交委.文广局和相关街镇予以细化。通过细化规划 进一步明确每片风貌区的特色及保护标准,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由区规土局和相关街镇共同确定风貌区内每幢建筑的拆 改,留性质、由区规土局提出各类建筑规划控制及环境景观保护的具体要求。使风貌区的保护更具操作性、二,历史文化风貌区外的预保留建筑.由各街镇结合本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划定保护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提出各建筑的保护要求,经区保护委员会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实施.三 建立和完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重点落实市级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措施。同时保护好风貌区内的保留建筑和风貌区外的预保留建筑、各街镇应认真开展普查工作,和建筑所有人协商拟定区域内每一幢保留和预保留建筑的保护方案 同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将确定的保留和预保留建筑告知承租人.物业公司以及拆迁管理部门,防止误拆情况的发生 四.区。镇两级财政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安排好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相关资金,资金使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四、建立保护档案信息库,严格监管制度根据区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保留和预保留建筑信息,各街镇应当在普查工作基础上,建立本区域各类保护建筑信息库,并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日常监管制度,对保留和预保留建筑所有人,承租人,物业管理单位等实施保护的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五,推进保护试点 探索保护利用新路要运用现代化的理念和技术、维护历史建筑的使用价值、延续历史建筑的生命周期.区保护委员会和相关街镇要加强对历史建筑修缮。保护、利用试点工作的领导。积极推进 总结经验 通过政府协调支持 专家指导把关,企业具体运作。市民积极参与、社会各方配合 力争走出一条符合时代特征,上海特点。浦东特色的历史文化风貌区和各类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的新路 六.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原。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实施意见 浦府、2008。27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