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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保护管理 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河道综合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干渠,河槽,滩涂 堤防,护堤地.及其配套设施的保护与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全市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遵循防洪优先 科学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依法保护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河道保护管理工作 大理创新工业园区 旅游度假区、海东开发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两区一委。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区域内的河道防洪安全和水环境质量负责.市人民政府按规定将河道岁修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河道整治。清障.保洁等经费按政府投入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多渠道筹集.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河道保护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河道的管理和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倡导社会公众参与河道的保护和治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对在河道保护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制度与职责第七条、河道的保护管理实行市。两区一委、乡镇领导负责的河 段。长责任制.河,段.长主要职责是,一,巡查河道的保护管理工作,二 监督河道治理计划和方案的落实、三,协调河道治理中的有关问题。河,段,长责任制方案,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管理部门在河道保护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编制小流域规划 专业规划。组织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管理,三,审批,审查涉河项目建设项目和其他活动。四 对现有河道的防护工程 包括堤防,护岸林和水土保持工程等加强管理和维护、审批有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整治与修建工程.五 检查指导.两区一委,各乡镇的河道整治。维护以及防汛,清淤等工作。六.依法查处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的违法违章案件,调解河道水事纠纷。七、依法征收河道管理的有关费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九条。市苍山 洱海等保护管理机构及市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 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旅游,交通运输,农业 林业。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十条.两区一委。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护管理工作.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主要职责是,一.做好河道的日常巡查 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负责组织河道的清洁、清淤和绿化工作。三.做好河道安全事故防范与处理 四,制止和协助查处涉河违法的行为。第十一条、沿河村.居,委会应当配合做好河道保护管理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工作、协助做好河道保护管理工作,在沿河单位、住户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第三章 整治与建设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河道保护治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大理市行政区域内河道保护管理,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河道保护治理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确保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 行洪畅通和区域水生态平衡、第十四条。河道整治工程包括护岸、堤防。疏浚 截污.拓宽、桥梁拆建 清除障碍等主体工程和两岸绿化及生态景观建设等配套工程,河道整治应当符合自然生态要求。并与人文景观相协调,第十五条,修建桥梁、码头和其它设施.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汛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应当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防汛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防洪规划确定、跨越河道的管道 线路的净空高度应当符合防洪的要求。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顶兼做公路的,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规划的意见 并经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七条。城乡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堤防和护堤地.城乡建设规划的临河界线。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在编制和审查沿河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拆迁和占用的土地。由市,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剂解决.第十九条,乡镇。村以河道为边界的.以及跨乡镇,村的河道,未经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第四章.保护与管理.第二十条.河道的保护管理范围是河道的用地范围,河道的保护管理范围 包括.一.有堤河道、苍山十八溪,波罗江、弥苴河、罗时江、永安江等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为堤顶内沿到外缘两岸各30米。其它河道为堤顶内沿到外缘两岸各15米内。二、无堤河道为历史最高水位范围内.在苍山十八溪 波罗江,弥苴河。罗时江 永安江等洱海主要入湖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新建公共基础设施以外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划定的护堤地,护岸地.其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不变。但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防洪安全管理 国家专门征用作为护堤地,护岸地的土地,由河道主管机关管理使用、并按规定办理土地权变更属手续。第二十二条,河道保护管理的对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河床、底泥,砂 堤岸,河滩地。护堤林,护岸林,水生动物,植物,悬浮物 二、水量,水质,三.拦沙坝 跌水台。潜坎,闸坝等水工建筑物,构筑物,四 水文。环境,地质监测和照明设备设施,五 拦污及水处理设备设施,六。其他与河道管理有关的设备设施.第二十三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 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临河,穿堤的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及相应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等资料按照行政许可程序报送有管理权的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对在苍山保护范围内确需建设的涉河建设项目 审批机关应当事先征求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局的意见、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影响河床稳定、河道走势和行洪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占用河道用地,截流引水或者利用地下水资源或者擅自改变河道走势.整治河道、二.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植物,三、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四 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五.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 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六,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七。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五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禁止下列污染水质,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一,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二 破坏水源涵养林。三。设置拦河渔具,四.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五、堆放 倾倒。掩埋 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六.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七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二十六条 洱海径流区的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除了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以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建设化工、冶金,制浆,制革,电镀,电解等有严重污染的工业项目,生产.零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二、炸鱼。毒鱼。电鱼、使用,迷魂阵,虾笼等有害作业方法。在水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围网养殖,三.捕捞大理裂腹鱼,弓鱼,等珍稀鱼类。猎捕或者销售野生水禽.蛙类等栖息动物.四,擅自采矿,采砂,采石 选矿、洗矿 取土、在河道内洗砂 加工石材,在苍山十八溪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还禁止挖砂 取土、采石,第二十七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河道水质 水量监测工作、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水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第二十八条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水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水量分配指标、制定本市行政区域年度水量分配方案,调度计划,实施水量统一调度、水量分配应当在首先保障城乡生活用水后,优先保证农业用水、兼顾生态 工业、景观和其他用水,第二十九条,利用水利工程、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河道内取水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免予申请取水许可和交纳水资源费的外,应当向市水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护堤护岸林木的更新采伐,应当征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第三十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 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 逾期不清除的 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第三十一条。在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出渣.物资堆放应当符合防洪要求。工程施工完毕,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围堰。残桩。沉箱.废墩,废渣等遗留物,第三十二条。河道清淤实行属地管辖,两区一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制定河道清淤计划。报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 组织受益村主。单位于汛前完成、第三十三条,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进行治理,违反规定不进行治理的,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治理 逾期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违法排放造成河道水体污染的,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五章。保护管理经费第三十四条.河道保护管理经费来源,一,市人民政府根据河道保护管理的需要、从市财政中安排的专项经费。三。上级人民政府和管理部门划拨的有关经费.四.向上级人民政府。管理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五、社会各界的捐赠,资助。六 依法征收的各项费用,第三十五条,河道保护管理经费主要用于。一,河道的治理,修缮和日常维护,二、护堤林。护岸林的营造和管理,三,河道清洁 清淤,四 表彰奖励 五 河道管理中其他必要的开支。第三十六条,河道保护管理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依法征收的各项费用应当用于河道堤防的工程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挪用 市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河道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管理与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林业,环境保护 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海西保护范围的苍山十八溪河道保护管理范围内违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依照该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负有河道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情行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拒不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 命令、二。玩忽职守,违法执法。造成重大损失。三。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四,滥用法律.越权执法.五,贪污、挪用河道保护管理经费,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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