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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控制线。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监督和管理。依据经依法批准的 大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5 本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第四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大理创新工业园区 大理旅游度假区,海东开发管委会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范围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市国土,住建。水务,林业、交通,环保 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及苍山 洱海.古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确定各类绿线的重要依据、城市绿线应当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没有划定的按照本规定划定。第六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划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二,防护绿地.三、生产绿地及其他绿地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用地 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居住区公园、二、公园绿地中的带状公园,街旁绿地、三,防护绿地,四,附属绿地中的道路绿地,第八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针对各类建设工程项目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公园绿地社区公园中的小区游园,二。附属绿地中的居住绿地、公共设施绿地,工业绿地,仓储绿地.对外交通绿地,市政设施绿地和特殊绿地.第九条,现有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现状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规划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按照规划用地范围划定城市绿线,第十条 社区公园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划定城市绿线、第十一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公示。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公示 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 由建设单位连同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的其他内容一并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划定城市绿线为现有绿地的,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管理单位。并由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造册。存档,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划定城市绿线为规划绿地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在城市绿线范围内 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绿线范围内批准建设项目,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者移植 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十五条.经有权机关同意的在城市绿线范围地上 地下空间内的各种管线或者设施建设.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栽植树木的生长空间,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第十七条,市规划 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地。遵守城市绿线管理规定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处罚,一,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擅自占用或者损坏城市绿地的 由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三.在绿线范围内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者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四,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实施处罚、法律,法规规定由水务,国土 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镇人民政府实施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审批建设项目的,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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