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有序稳妥实施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城镇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本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 计划.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建设范畴、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包括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补偿安置 第四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 结果公开的原则。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度假区。海东开发管委会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分别负责辖区内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第六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相关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事务性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应对实施单位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二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第七条,确需征收房屋的城镇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八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征收请示,征收请示应当包括项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复、确定拟征收范围,第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拟征收范围内房屋、土地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 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在调查登记过程中。向被征收人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个人调阅材料 了解情况时,有关部门和被征收人 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协助配合.被征收人对调查登记工作不予配合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档案或者现场勘测结果进行登记、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收补偿方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征收目的,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 性质和建筑面积的认定办法、六,房屋征收补偿方式,七,征收补助或者奖励条件和标准,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选房方法,九,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方式,十,搬迁期限和搬迁过渡方式、期限,十一 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三条,房屋征收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房屋征收范围,房屋征收主体 房屋征收部门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咨询电话,房屋征收实施时间.补偿协议签约期限。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等事项、投诉,举报,监督部门及电话。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被依法征收的 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第十五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一 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 二、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三.房屋和土地权属的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四,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五、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国土、规划 住建。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相关审批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十六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在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备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第十八条 被征收房屋用途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用途确认。认定的用途有差异的、以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第十九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 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条。被征收的房屋或土地存在抵押、产权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应当于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办理争议房屋或者土地的登记备案。第三章,补偿安置第二十一条、棚户区改造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二条,房屋的价值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的结果为准、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装修部分及附属设施的价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补偿。第二十三条 划拨土地的征收补偿。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优惠奖励及补助第二十四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私有住房,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一,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奖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仍不足55m2的,补足55m2,二,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 在大理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 的补偿费给予奖励。在棚改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中购买住房的.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购房优惠,三。鼓励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各片区根据实际,在征收方案中制定具体的鼓励政策 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空地面积10元 的奖励.第二十六条。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从交房之日起补偿至收到接房通知后的次月止、第二十七条.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 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之一的 持有效证件 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搬家补助费按单位1500元,个、住宅1000元、户的标准执行、第二十九条 过渡期临时安置费,选择产权调换的私有住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乘以12元.月。计算,实测建筑面积小于55 的按55 计算、安置费计发从交房之日起至收到接房通知后的次月止,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一次性给予6个月补助 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 纳入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 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房地产开发税收,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第三十二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本市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公司开展专项合作.重点向棚户区改造提供贷款支持。鼓励符合规定的融资公司、承建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第三十三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 政企共建.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鼓励支持有实力 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市场化方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第三十四条。市棚改办应当建立棚改房源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引导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进入服务平台公布房源信息、第三十五条、棚户区改造启动后.棚户区改造片区内的农村居民可以一次性转为城镇居民。改造范围内,村改居,的农村居民 符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 应当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 通过租住保障性住房或货币补助予以解决。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六条 优先解决棚户区改造片区内居民的就业。就学等问题,棚户区改造应当优先安排征收范围内的失业人员 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的子女,可以选择继续就读原学校.也可以选择转学就读。符合转学就读条件的。市教育局应当依据其新迁住址划定的招生范围依法办理.第六章,征收相关规定第三十七条 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收人需提交身份证 结婚证。户口册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 不动产权证书,第三十八条 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者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房屋移交前 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 电话费,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第三十九条、被征收房屋设有抵押权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被征收房屋属租赁房屋的.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贪污。挪用,私分 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实施未经公布的征收补偿方案的 不配合监管和审计工作,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其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第四十一条,征收部门或者实施单位采取暴力 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 供气 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以阻碍交通和扰乱办公秩序等违法方式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式,胁迫征收部门接受征收补偿条件或者阻碍依法进行的征收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在房屋征收评估活动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和房地产估价师的违法违规行为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 等规定予以处罚、违反规定收费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处罚.第八章,附,则第四十四条.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房屋补偿安置.应当在依法报批征地手续的基础上 妥善解决被征收土地上房屋所有权人的居住问题,对住房情况比较特殊的,城中,边。村,等片区、由集体土地征收部门结合实际、科学测算、按程序拟订征地及房屋补偿安置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十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棚户区改造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