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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办法 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范村庄规划编制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云南省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 试行、和.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庄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大政发。2007。3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庄包括行政村。中心村和基层村 自然村,下同,行政村是指村民委员会所管辖的行政区划范围。中心村一般是指村民委员会所在地或在经济 文化等方面对周围地区具有一定服务功能的村庄,自然村一般是指由村民经过长时间聚居而自然形成的村落。第三条,村庄规划编制是在乡,镇 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上一层次相关规划的指导下、协调同级相关法定规划,结合村庄实际情况,对村庄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 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用地进行布局和提出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第四条。村庄规划编制原则,一、坚持科学发展观,二,政府引导,分类指导、科学编制,统筹城乡.三。适度集聚.节约用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适度超前,留有余地、体现地方特色.四 优化村庄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充分发挥规划综合调控作用。五、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第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确定应当编制规划的村庄,制定村庄规划编制计划。分年度组织实施。大理市辖区内除太邑乡外其余10个镇的所有村庄、各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城郊结合部的村庄.重点自然村及交通干线沿线 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应当作为确定编制规划的重点对象,并争取在2012年前完成以上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 各县市应鼓励 指导前款规定以外区域的村庄编制和实施村庄规划。第六条。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委托具有规划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第七条,州政府将根据本州村庄规划编制实际,每年安排一定资金补助村庄规划的编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询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举报或者控告违反村庄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地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 处理.第九条,各乡 镇,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村庄建设档案管理制度 尚未成立专门机构的乡镇、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省相关规定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管理.村庄规划建设协管员在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或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 协助做好本村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审批。第十条 大理州村庄规划以行政村或自然村为单位进行,以行政村为单位编制的、重点编制中心村村庄规划,对村域内其它自然村提出控制性措施和要求.大理市海西片区的村庄要以自然村为单位编制,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范围 除规划期内按建设标准确定的建设用地外.还应当将村庄未来发展所要控制的区域划入规划范围、村庄规划期限,近期5年 中远期6、20年 第十二条,编制村庄规划要遵守国家建设部。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 93,省建设厅 云南省村庄规划编制办法。试行 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标准。规划中要合理确定村庄发展规模和建设标准、提出保护田园风光和景观视廊的规划控制要求、划定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规划控制范围。第十三条。历史文化名村的村庄规划编制 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执行,位于历史文化名城,镇 和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编制应符合历史文化名城.镇,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要求、第十四条、村庄规划的编制要求,一.村庄规划的主要内容,1 确定村庄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明确村庄发展阶段与发展目标,确定规划期限.2 根据村庄发展优势,潜力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实际、研究,确定村庄产业发展,明确村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与发展目标.3,在分析土地资源.建设用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基础上,预测村庄人口发展规模和建设用地规模 并确定各项用地的构成比例,4、进行用地规划布局 协调好新区建设与旧村改造。确定居住、需要配建的公共建筑。如卫生室,文化及党团活动室.学校,村委会等 公共服务设施。环卫,公厕、公共活动场所等,生产 道路交通.绿地等建筑与设施用地的空间布局、确定居住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同时、对村庄各类建筑间距提出控制要求,5,进行道路设计。确定道路红线宽度 断面形式和控制点标高。进行竖向设计。6、对规划范围内的供水,排水 供电 电讯等设施及其工程管线进行具体安排.按照各专业规划标准规定,确定管线的走向与布置,并进行综合协调 7,综合安排防灾.抗震.消防、防洪,地质灾害.设施,协调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发展的关系。分析预测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并作出相应的防治对策和措施,8.对村庄绿化。建筑风貌.景观特色等村容村貌提出建设目标和要求。特别要对公共场所和其它重要地段的建筑风格。体量及色彩提出原则性要求.并确定文物古迹的保护范围和措施、9 村庄整治、改造和用地调整的原则、方法和步骤,10,对村庄需要进行的改水 改路 改厕.改房 改灶和治理脏,乱,差等整治工程直接做出具体安排,11、编制近期建设规划、确定村庄近期需要建设和整治的各类重点项目,安排建设时序 规划要达到直接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项目应当落实到具体位置、有四角坐标 控制标高,示意性平面 并说明项目的规划要求,12,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二。村庄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和用地布局、村庄规划范围内的道路红线和历史古迹。自然景观等的控制范围及控制措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文化中心 站,室,幼儿园、托儿所、医疗室、商业服务网点 集贸市场等公共设施和村民从事体育、休闲与社会活动场所的设置.村庄规划控制范围内基础设施的设置及其工程管线的敷设规划.村庄的公共绿地和民居四旁绿化的规划范围和建设措施,村庄民居的建筑风格.村庄民居要体现不同民族和不同地区的特色.其中以大理市海西片区为主的白族民居建筑风格保护区要体现青瓦白墙的民居建筑风格。三,村庄建设规划的成果及要求.1.村庄建设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等,五套及相关电子文档,2,图纸主要包括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 村庄用地规划图,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生态环境及景观风貌规划图,图纸比例视实际情况定 可在1。500,1、2000的地形底图上进行缩放.其余如村庄位置图,近期建设项目规划图,民居建筑方案图等图纸根据各村庄实际情况而定。其中、村庄现状综合分析图.绘制在地形图上 对规划范围内的现状进行分析、主要反映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包括农业,水利设施,生产用地。仓储及河湖水系、绿化等情况、建成区界线、各类建设用地布局和规模,各类建筑的分布,包括主要公共建筑物,文物古迹.古建的位置及规模。道路的布局走向,宽度、对外交通情况.基础设施情况,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环卫设施情况。村庄用地规划图。按规划期内的发展目标对村庄的土地进行总体布局 明确村庄建设范围和规划控制范围。确定村庄的各项用地布局,道路交通及基础设施规划图,标明道路的走向,红线位置 横断面,道路交叉点坐标,标高。变坡点控制标高,室外地坪规划标高,停车场等交通设施用地界限 对其它各类基础设施进行布局规划、包括环卫.公厕等公共设施和给排水。电力、电讯等的走向,管径,主要控制点标高及相关设施和构筑物位置,规模,生态环境及风貌规划图、反映村庄生态环境分区,标准。各类绿地位置和用地界限、植物配置.公共活动空间和环境小品等景观风貌设计意向 对住宅建筑风格提出明确要求、提出可供参考的户型设计方案 第十五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为村庄规划编制工作提供技术支持。要组织有关规划设计单位和技术力量 帮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编制工作,第十六条,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村庄规划草案予以公示、采取论证会 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少于30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上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十七条,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报上一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后.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经批准的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公告,第十八条 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村庄规划、是村庄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修改 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第三章.村庄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村庄规划在上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严格组织实施。第二十条.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依据村庄规划 对村庄建设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管理 并为村民免费提供。大理白族自治州农村住房建设实用图集 等相关技术资料,积极为村民自建房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第二十一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用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和村民建房申请新用地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 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 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在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村民住宅必须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第二十三条、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申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之前 均应征求本村居民尤其是用地周围居民的意见 并采纳合理意见。第二十四条。村庄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其所属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进行规划验收、并报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村庄规划的要求,由土地管理部门制定相应的农村土地管理调整措施,以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第二十六条.各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制定村民普遍接受和遵守的村规民约,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规划编制。审批,实施 修改的监督检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要对村庄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加强对村庄规划实施中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监督检查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二十八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靠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对尚未编制规划的村庄的建设活动加强管理 2009年内.本州所有乡、镇。都要对所辖自然村开展摸底调查,明确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对村庄各项建设活动提出要求 以简易图纸和简要的文字条款在村务公开栏或村规民约中公布并形成制度。使村民自觉遵守、规范村庄各项建设 第二十九条,对有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罚 应当编制村庄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村庄规划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八条给予处罚、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给予处罚、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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