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实施意见,为了促进全州管道燃气发展、减少和避免市政设施及房屋建筑的二次施工,充分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社会 环境与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云南省燃气管理办法、的规定 结合实际 现就全州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提出如下意见、一、管道燃气设施纳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是迎接中缅天然气入州和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迫切需求,各县市要加快燃气专项规划的编制、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建设并办理相关规划、建设手续,二,大理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建设项目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按照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 同时验收的原则.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居住性建筑.自建住房除外、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宾馆,饭店.餐饮 娱乐等需要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三。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使用燃料的工业建筑。四、涉及铺设燃气管道的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桥梁等市政工程.上述建设项目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建设单位应先到建设项目所在地燃气管理部门.属地住建部门主管,下同.办理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审查手续,三.在建或已投入使用的居住性建筑和使用燃料的公共建筑应逐步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四.燃气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同时设计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二,已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建设项目是否与管道燃气企业办理气源接驳手续,三,尚未引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县市或燃气管网短期内无法到达的项目。是否规划预留管道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五,属于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 应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施工图审查合格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六.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应当严格执行燃气工程基本建设程序,其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与管道燃气设施建设有关的特种设备的生产.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应当严格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七.配套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内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交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 八.凡符合条件应配套建设而未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的,或管道燃气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规划。住建等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整个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九,获得城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燃气经营企业须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投资建设庭院及户内管道燃气以外的城市燃气管网.庭院及户内管道燃气是指连接城市燃气分配管的用户支管、十,新建住宅小区庭院及户内管道燃气建设工程费列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燃气经营企业和房屋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收取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费 在建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配建管道燃气设施的住宅小区 工矿企业,宾馆酒店,餐饮服务业等需要增建管道燃气设施的 其管道燃气设施建设工程费由燃气经营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后,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向安装燃气供气设施的用户收取、十一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以下职责 一 建立健全管道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管道燃气设施运行维护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管道燃气设施的完好和运行正常及运行安全,二。对供气范围内的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承担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的责任。三,按照供气,用气合同的约定.对单位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 定期对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对涉及需要更换材料的.其费用 材料费,工时费,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 十二 燃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应当根据购气成本 经营成本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和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应当以听证等形式征求管道燃气用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十三,为保证燃气管道及设施正常运行。在燃气管道及设施的保护和控制范围内施工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签订,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因施工造成管道燃气设施破坏,燃气泄露或燃气爆炸等事故.十四。各县市.州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加强服务和监管,全面推进配套建设管道燃气设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