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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推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促进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条例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苍山十八溪水资源,是指苍山十八溪保护区,河道及其堤岸两侧各30米内、的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第三条。在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从事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 以及生产。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实行统筹兼顾、合理分配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职责和分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和贯彻执行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二。组织实施苍山十八溪水资源开发利用论证报告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逐步推行苍山十八溪用水定额制度.三。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四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行业规划.五。监督.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做好并指导有关镇人民政府做好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一。市苍山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负责做好苍山保护范围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二、市洱海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管理条例.负责做好洱海管理范围内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海西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负责做好苍山十八溪的环境保护工作。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苍山十八溪的统筹供水,节约用水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工作。五.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苍山十八溪范围内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的有关矿产资源属性的管理工作,六、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苍山十八溪的自然植被和水源涵养林保护管理工作。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八条,有关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二.负责权限范围内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的行政执法 三,建立完善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工作制度 有效开展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四。完成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苍山十八溪流经地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做好本辖区内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第九条。苍山十八溪地表径流水质保护执行 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类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苍山十八溪水质进行适时监测 监测结果抄送市水行政,洱海保护和苍山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苍山十八溪水环境质量保护管理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投入力度,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探索研究生态农业。有效减少苍山十八溪农药。化肥和农村生产.生活垃圾等面源污染 第十一条。在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原有入河排污口的登记管理并逐步取缔.第十二条 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的下列行为,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倾倒 弃置或者掩埋工业废渣。生产生活垃圾及其它有毒有害废弃物 二 未经批准占用河床,河滩地。堤岸等河道用地.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采砂.取石、三 未经批准擅自采伐.间伐或者更新水源林,护堤林、护岸林、四,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改建、扩建地下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五,新建。扩建和改建冶金.化工,制革、电镀。印染 石料加工厂等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第四章,取用水管理,第十三条 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取用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优先利用地表水,合理开采地下水、倡导循环回用中水 第十四条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加大节水型农业推广力度、有效降低农业生产用水,节约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第十五条、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的城乡生活用水纳入海西统筹供水范围 建立统筹供水系统,实行集中式供水.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原有自建取用水项目的监督管理.实行用水登记.并结合海西统筹供水项目的实施逐步取缔取水口,自海西统筹供水项目供水之日起三个月内,项目覆盖区内的自建生活取用水项目所有人应当自觉停止取水并拆除取水设备设施。拒绝拆除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限期拆除 第十六条.苍山十八溪水资源取用管理实行取水许可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获得取水许可后,方可取水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七条,苍山十八溪水资源逐步推行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制度 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下达、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用水的,应当按照、云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缴纳水资源费。一、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以下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1。5倍收取,二。超计划或者超定额10、至3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倍收取,三,超计划或者超定额30,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2。5倍收取 四 超计划或者超定额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3倍收取。第十八条。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实行取水总量控制、除原有批准的取水许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项目或者取水口、第十九条。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用水管理,并执行其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定额调整方案 第二十条,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的下列行为、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二.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三.被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的,四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五,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第五章,保障措施,第二十一条、苍山十八溪水资源的规划 保护和节约.利用等纳入市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建立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制度 考核指标和结果纳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苍山十八溪流经地镇人民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 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水资源管理年度目标责任和考核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将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年度目标任务纳入重点督查事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苍山十八溪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在苍山十八溪保护区内开发利用地下水的,应当同时遵守 大理市地下水管理办法 试行。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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