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附件.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试行,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2017年2月3日 上海市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规定 试行,目的1。1,为加强对扬尘污染排放的监管 规范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根据.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定义2、1、本规定所称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是指对易产生扬尘的建筑施工,物料存放 混凝土搅拌,码头物料装卸等过程、以下简称。施工或作业期间,产生的颗粒物质量浓度进行连续自动监测,并具备数据传输.存储 分析和处理功能的仪器 适用范围3 1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在建工程、包括建筑工地 市政工程、交通工程等 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开放源的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行及其在线监测数据应用于环境执法的管理。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4 1 排放扬尘的在建工程,混凝土搅拌站、易扬尘干散货码头堆场等单位、以下简称。易扬尘单位.应当根据本市住建.交通部门的要求,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和运行在线监测设施,4,2,易扬尘单位施工或作业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 闲置或者停止运行扬尘在线监测设施、施工或作业完成后.确需拆除或停运设备的、易扬尘单位应当事先通过环保部门的扬尘在线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向所在区环保部门报备,易扬尘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扬尘在线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以下简称。运维单位,在设备拆除或停运后24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完成注销手续.4。3。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易扬尘单位应当在故障发生后12小时内通过管理平台向有管辖权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因特殊情况无法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72小时内更换备机并通过管理平台向行业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执法应用5 1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及其传输系统正常运行时产生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执法的依据,5.2,易扬尘单位对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易扬尘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在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发现数据异常的、应当在管理平台中报告情况和原因 易扬尘单位因自身原因逾期未提交初审结果.管理平台将视作初审无意见,并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5,3。根据,建筑施工颗粒物控制标准,DB31,964,2016、扬尘在线监测数据以15分钟均值作为基准,每日统计超标情况、当日统计时段内。2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2,0mg,m3,或7次及以上15分钟均值超过1 0mg,m3的。视为当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超标 5,4各区环境监测站根据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每日15,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审核。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异常情况和原因进行确认 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经审核后即为有效数据 对超标数据.各区环境监测站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环境监察部门提供数据审核报告,5,5 各区环境监察部门收到超标数据审核报告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并对涉嫌超标排放的易扬尘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笔录,现场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在线监测设施规范化情况 二,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状况,三,在线监测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等记录。四。排放工况,扬尘防护措施实施情况与在线监测数据的相关性。经检查.在线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 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 有关扬尘排放超标的规定予以处罚 5、6,易扬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视为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由市、区两级住建,交通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一 擅自拆除,闲置或者停运扬尘在线监测设施的。二.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且不按照4,3规定报告或者修复的.三,其他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5,7、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弄虚作假、一,未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监测点位的 二.对采样口周围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正常监测的、三,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线监测设施系统功能进行删除 修改,增加,干扰,造成在线监测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在线监测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等操作的 四 未经申报擅自更改监测仪器质量浓度转换系数等重要参数的 五、在线监测设施性能指标不符合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或者运维人员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在线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或排放工况、设施运行与数据相关性异常的,六、在线监测数据不直接传输至管理平台的 七.其他弄虚作假、掩盖真实排污状况的行为 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有关第三方机构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易扬尘单位自行或指使运维单位弄虚作假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有关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规定予以处罚.5 8、易扬尘单位或运维单位存在阻挠现场检查人员进入现场,不配合现场检查或者不按照要求提供资料等拒绝现场检查的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其他6 1市环保局应加强对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执法应用工作的指导.市级环境监测。监察部门每月调度各区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和用于处罚的情况.6,2市环保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定期对执法应用情况及设施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并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情况,6、3、本规定自2017年3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附录1在建工程 混凝土搅拌站.干散货码头堆场等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规范。一。审核模式数据审核采用管理平台自动审核与人工分级审核相结合的模式,二 责任分工 一。管理平台根据数据自动审核规则,每日凌晨3,00前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自动审核工作,二 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根据人工分级审核规则。分别完成数据初审、数据审核工作。1,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每日12、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初审工作、并报告数据异常情况及原因.2、各区环境监测站每日15 00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前一自然日的扬尘在线监测数据审核工作。并对易扬尘单位提出的数据异常情况进行确认。三。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开展对各区监测站的数据审核质量监督工作、三。数据自动审核规则根据 上海市建筑施工颗粒物与噪声在线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管理平台完成数据的自动审核并标注标识符 数据标识符应符合表1要求,表1.数据标识符 对数据标识符具体情况说明如下、1,有效分钟数据应标注表1中的,正常、标识符。2。当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发生校准。断开或电源故障时。应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3。仪器量程由扬尘在线监测设施供应商提供。未提供的仪器量程依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取0,01.30mg、m3.4.数据合理范围根据历史有效数据正常分布区间确定 5,数据有效采集率是指15分钟采集的有效分钟数据的比例、6,当出现降水时 市区以徐家汇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郊区以本区气象站气象数据为依据 7 扬尘在线监测设施应每小时自动补传缺失的数据。标注表1中对应的标识符、8,当数据出现除上述情形以外的异常情况时.应人工标注表1中的、其他,类标识符.并补充具体描述。9,所有无效数据均应标注标识符.不参加统计,但应在原始数据库中予以保留、10.排除停止作业等因素.连续3小时的15分钟平均值不变的,不参与统计。11.当发生故障或临时断电时。至恢复供电后仪器正常运行止,该时段内的监测数据应作为缺失数据,数据以故障或断电前6个15分钟值的最高值进行统计、断电时间超过48小时的、监测数据以断电前72小时内15分钟平均值的最高值统计.四,人工分级审核规则易扬尘单位,各区环境监测站分别完成扬尘在线监测数据的初审、审核工作,一,数据初审规则易扬尘单位自行或委托运维单位负责数据初审工作 主要对数据标识符自动标注以外的仪器故障 如采样流量异常 加热除湿异常或校零校标异常等情况,及其他情况导致的数据异常进行识别和报告,逾期未完成初审 或未标注无效数据标志符的 平台将自动提交数据至审核环节.二。数据审核规则各区环境监测站负责数据审核工作、主要对初审提出的异常数据进行确认 对超标数据进行复核、对在线监测数据逻辑性进行审核.五。数据审核质量监督规则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每月调度各区数据审核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数据审核质量进行抽样检查,对发现的异常情况采取现场检查或使用便携式光散射颗粒物监测仪开展现场快速比对测试等措施予以复核,附录2 附录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