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优化城区教育资源配置.确保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 人口增长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云南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州城市规划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 第四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坚持优先安排、统一规划 分级负责,合理布局。方便就学,配套建设原则。第五条.州。县。市。人民政府、西双版纳旅游度假区,景洪工业园区、磨憨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六条。州人民政府负责州直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所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 财政。地震 环境保护。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州、县,市 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 用于中小学校 幼儿园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一 争取国家、省等专项补助资金 二。州、县.市、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三、依法征收的城市教育费附加.四、按照一定比例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学校建设资金.五 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款 六,其他资金、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第八条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 幼儿园布局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依据国家规定标准 编制。修订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九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听取社会意见。并按原批准程序报批.第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报审批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前及审查住宅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一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规划建设不得低于下列标准设置,一 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36个班规模的完全中学.每增加1100人 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二 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18个班规模的完全小学、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三。每0、45万人口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不含10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小区,设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增加600人,增设1个班的建设规模、达不到以上标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可以与邻近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联合配建相应规模的幼儿园,也可以根据小区人口规模单独配建,不具备条件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报所在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同意.第十二条、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用地面积应当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校舍建筑面积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 在城市建设改造时,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局专项规划,按照国家标准统筹优先解决.第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班额人数执行国家规定标准,校舍的建筑设计 应当执行国家现行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第十四条、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义务教育设施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并优先供地 第十五条、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变的,应当征求城乡规划建设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确定与小区人口规模相配套教育设施的选址与规模 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和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等规定、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将教育设施建设要求列入规划条件、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内容予以明确,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或者捐资建校,形成多元办学格局。政府举办的高中,义务教育学校和幼儿园按照隶属管理.分别由州.县,市.人民政府和区管委会负责建设,由州,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新建住宅小区配套的学校和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投资建设,第十八条,城市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严格按照建设标准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 并与新区开发,住宅小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小区未按本办法规定同步规划建设教育设施的。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建设的新建住宅小区 按照规划要求配套教育设施的、应当安排在第一期建设。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教育设施的 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其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时。会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专项布局规划和该项目的总体规模为依据,核定其应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及建设规模,州.县 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及省,州对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的具体要求.对该项目配套教育设施的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出具书面意见。第二十条.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应当与项目工程同步办理教育配套设施的用地及工程报建手续,并与项目工程同时施工、同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配套教育设施建设中 项目所在地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其建设的教育设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开发建设单位配套的教育设施纳入综合验收内容,验收合格的.方能投入使用、未按规定配建教育设施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备案或者通过.不得改变新建小区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的教育用途 工程验收合格后1年内应当用于办学,第二十二条.按照规划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无办学能力的可以委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办学或者将教育设施捐赠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 幼儿园场地.校舍不得随意拆迁或者侵占。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因城市建设改造确需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先建后拆的原则,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面积就近补建或者易地重建,但不得影响或者中断正常教学工作。因布局规划调整需要撤并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闲置的土地、校舍、由县,市.人民政府,区管委会收储并处置.所得收益全部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第二十四条.对有权属争议的中小学校 幼儿园的场地、校舍、在争议解决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新建。改建.转让。出租、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对所使用的场地 校舍进行妥善管理和维护,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用地范围内、不得兴建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将校园内现有教职工宿舍的所有权转让给教职工或者他人.危房或者超过使用年限的房屋被拆除后的土地应当作为教学用地 第二十七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场地。校舍.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对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兴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修建加油站,高压电网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设施.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第三十条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安全防护距离范围内,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设置网吧,电子游戏室、歌舞厅、台球等经营性娱乐场所.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安全管理等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 确保师生安全通行.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的道路应当符合防火 防洪、防爆、防震.防空等需要,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道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听取中小学校,幼儿园意见。于开工7日前通报中小学、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布点 布局专项规划的实施。教育。城乡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协调工作机制,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擅自变更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第三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地震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改正前,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停止办理与本建设项目有关的后续审批手续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 侵占规划预留教育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教育用途的,二、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不符合国家建筑设计技术规范。质量不合格或者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的,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给予处罚 第三十六条、未经州,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场地。校舍,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归还和重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赔偿损失 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并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转让,出租、抵押的、由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规定的 分别由教育。城乡规划建设、公安 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对师生安全和中小学校、幼儿园财产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时、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四十一条 乡,镇。规划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