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为加快推进全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提高全州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质量 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 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现对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按照、西双版纳州城镇体系规划。2006、2025年,和.西双版纳州新型城镇化规划 2014.2020年,有关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城市工作会议及相关会议精神。按照,政府推动 企业为主,市场运作 社会参与,的总体思路,统筹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维护 应急防灾等全过程 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可持续发展的建设模式 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逐步提高城市道路配建地下综合管廊的比例,全面推动全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二、主要任务、一.科学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依据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建城.2015.70号.和有关标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组织编制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明确2016 2020年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规划相衔接、要在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的基础上。依据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规模和地形地貌特点.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合理确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系统布局。建设规模,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和建设时序,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地下综合管廊的空间位置。预留和控制有关地下空间,确保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与城市发展相适应。到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全州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编制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 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人防办公室,西双版纳供电局 二,合理确定建设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现状,规划资料及管线需求信息.通过系统评估道路等级 道路维护频率.管线种类和数量。管线密度和可靠性要求,周边重大工程建设等内容。合理确定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要高起点,高标准同步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或缆线沟,老城区要结合旧城更新,道路改造,河道治理 地下空间开发等工程,因地制宜、统筹安排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在交通流量大 地下管线密集的城市道路,重要公共空间,主要道路交叉口。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要优先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目前尚不具备建设条件的,要为地下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三。明确入廊管线种类及要求,严格执行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2015,及有关行业标准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台本地地下综合管廊入廊管线种类及安装技术要求.原则上相互有干扰的管线要分别设在地下综合管廊的不同空间 并配套建设消防、通风、照明。排水 标识,智能管理等附属设施 提高智能化管理水平、降低运营成本。各行业主管部门。驻地中央和省属企业.要积极配合城市人民政府做好各自管线入廊工作 责任单位,各县 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 各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文体广电局、人防办公室,西双版纳供电局,四,优化地下综合管廊设计水平.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设计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在充分考虑本地实际的基础上.明确总体设计,结构设计。管线设计。附属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施工与验收,维护与管理等内容、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使用安全.结构设计要考虑各类管线接入.引出支线的需求、满足抗震、人防和综合防灾等方面的需要.断面设计要满足所在区域所有管线入廊的需要、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的空间要求 并配建行车和行人检修通道、合理设置出入口。满足各类管线独立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需要.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双版纳供电局、五,统筹城市道路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把城市道路和地下综合管廊联动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合理安排地下管廊和道路的建设时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及时将年度道路建设,改造计划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管线单位,制定各专业管线年度建设方案。与城市道路建设同步实施,一次敷设到位,未纳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原则上不得施工,力争到2020年,全州开工建设城市地下综合管廊30公里左右。建成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地下综合管廊并投入运营、反复开挖地面的,马路拉链,问题得到明显改善 管线安全水平和防灾抗灾能力明显提升 城市地面景观明显好转,责任单位 各县,市人民政府 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 交通运输局 国土资源局、文体广电局,人防办公室 西双版纳供电局,六,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把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贯穿于地下综合管廊工程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竣工验收等全过程 并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永久性标牌制度。确保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质量,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要移交给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统一维护。管理和使用,要科学选择工程材料 施工工艺 推进地下综合管廊主体结构构件标准化、推广应用预制拼装技术.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文体广电局,人防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双版纳供电局.七。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要将地下综合管廊信息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地下综合管廊管理数字化和智能化、并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与入廊管线单位签订协议 明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责任、权利等内容.负责做好地下综合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入廊管线单位要强化自有管线及设施的巡查。管理和维护,确保正常运行 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入廊管线单位要建立定期联系机制,强化应急管理协调配合,实现有序高效运转,责任单位.各县 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文体广电局,人防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西双版纳供电局,八.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要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 2015,2754号。要求、建立健全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制度,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包括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协商确定 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地下综合管廊、由供需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平等协商。签订协议,确定费用标准及付费方式,计费周期等事项。对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价格,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协调,为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有偿使用费标准提供参考依据,对暂不具备协商定价条件的。有偿使用费标准可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对无收益来源的城市公益性管线进入管廊的,有关收费标准可适当给予优惠。对地下综合管廊运营初期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 各级政府视情况给予必要的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管委会.各区管委会,配合单位 州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三、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政府。试验区和各区管委会是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 要把加强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管理作为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 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明晰责任,强化监督 结合实际抓好有关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综合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通信管理、广播电视。安全监管。能源,保密等部门要各负其责 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的合力、二 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完善特许经营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收费定价机制.把地下空间资源的有偿管理与地上资源的有偿管理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发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社会效益,积极探索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模式、大力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通过经营性收费权,特许权质押融资。信托计划、保险资金运用 经营性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融资渠道、广泛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各级有关部门要优化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改造有关行政许可手续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三,建立健全法规 研究制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管理法规规章及配套措施。体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准公共物品属性 明确有偿使用基本标准和处罚条文。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空间 地下综合管廊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应急防灾和地下空间权属等管理体系 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惩戒措施 促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州政府督查室要会同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定期组织督查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各县,市。人民政府、试验区和各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行政问责有关规定严肃问责。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 201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