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2013年2月23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年5月30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以下简称名城 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名城保护范围.以,十、字街为中心东至莲云路 南至德乐寨,西至莲城路 北至莲湖北路的范围、总面积97,4公顷,名城保护范围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第四条 名城的保护管理坚持科学规划、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的原则.第五条.自治州 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的保护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六条、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名城管理机构 隶属县文化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二,组织编制名城保护规划 三,制定名城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四、设立保护范围,重点保护对象标识.并建立档案.五,履行本条例赋予的其他职责,第七条。自治州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协调名城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第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广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广南县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财政,规划建设 国土资源.公安.水务。林业,经济商务。旅游、史志、教育,民族宗教 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名城保护 管理和利用的相关工作,第九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参与名城的保护和开发,开展旅游服务经营等活动,第十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保护规划.第十一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名城保护规划,经自治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十二条、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二,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三 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要求,四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五。保护规划实施方案 第十三条。名城保护范围内重点保护地段和历史文化街区的详细规划,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编制,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第十四条,经批准的名城保护规划和详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第十五条.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未列入名城保护规划.但具有传统风貌或者民族特色的传统民居,村寨 建筑群,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勘查。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规划控制,第三章,保护管理。第十六条,名城的主要保护对象是,一、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二.东街。南街,西街,北街、三 侬氏土司衙署,昊天阁。都天阁,文庙,万寿寺 贞节牌坊,皇姑庙.护国寺、忠烈祠等 四、西街208号民居,南街60号民居,北街73号和134号民居 南桥 莲湖亭等。名城主要保护对象的具体名录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第十七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应当以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并保持历史风貌.街道格局、建筑特色,第十八条 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护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违法建设项目的查处。第十九条 名城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符合名城保护规划,并经广南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不符合名城保护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分期改造。第二十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毁.破坏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物件,二、擅自迁移,拆除主要保护对象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构件,三 擅自挖掘街道,四.擅自挖沙。取土。围填水面,五,毁坏公共绿地。花木和绿化设施等市政设施.六,涂抹,刻画,损毁古树名木。七、移动.损坏文物保护标志。第二十一条 对主要保护对象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应当经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并依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 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第二十三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者和登记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者,必须保持文物原状 承担维修责任,并同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接受其监督,对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点 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第二十四条.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确需转让的 应当依法进行审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文化主管部门意见,第二十五条,名城保护对象及其设施产权变更的 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文化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对已经申报但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 构筑物。需要维修的,应当报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恢复名城保护范围内具有广南历史文化特点的古城历史风貌,第二十八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地母文化为重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做好广南民间雕刻艺术,银饰工艺、剌绣等传统工艺和沙戏。洞经音乐,铜鼓舞、叟人.舞 弄娅歪等传统艺术的收集 研究和整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对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所依存的文化场所应当设置保护标志,予以整体性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破坏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资料.实物 建筑物和场所,第三十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根据传统艺术 工艺等特点、建立代表性传承人制度.鼓励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展示、传艺,讲学 创作和学术研究.对命名为代表性传承人的应当给予资助、第三十一条。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第三十二条、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防灾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批准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未造成重大影响的。限期补办手续、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 依法强制拆除。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同意和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临时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1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广南县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 二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义务的 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名城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四项规定之一的 限期恢复,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七项规定之一的.限期恢复、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情节轻微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损毁的、处评估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自治州,广南县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名城保护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本条例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起草的说明 2013年2月20日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正新、各位代表,我受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的委托,现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名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的重要性.广南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历史遗迹保存较好、县境内有旧新石器。文化遗址数十处,不可移动文物186处。其中省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州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3处、馆藏文物1193件,其中国家一级文物1件、二级文物2件。三级文物13件。散落民间珍贵文物数千件.广南是世界铜鼓文化发源地之一,有出土铜鼓8面。传世铜鼓34面.其中有1面进入世界迄今发现最早的十八面铜鼓之列,1面被称为云南省博物馆。镇馆之宝、广南深厚的文化底蕴孕育了众多的仁人志士和诗人墨客等。同时,广南是云南省最早的5个革命老区之一、红七军和边纵部队在此征战多年,留下许多珍贵的历史遗址。一直以来,文山州始终将文化产业作为促进三产发展的有力抓手、不断加以保护 传承和深化,通过立法 有利于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在发展中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资源、因此。结合实际、制定 广南名城保护条例。十分必要,二.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起草经过 按照我州立法规划 广南县起草了、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初稿后,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发送有关部门等形式多方征求意见.逐步修改完善.于2012年8月22日报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并以文政议,2012、6号议案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查。经8月29日州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审查、认为。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广南的实际,对于保护和推进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意按程序报州委审定.按照立法程序 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将、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于2012年9月29日报中共文山州委八届第26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上报省委,2012年12月 12日省委以云复,2012.30号批复州委、州委于2013年1月6日以文复。2013,3号批转州人大常委会党组。同意将.名城保护条例、草案。提交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省委批复的、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九条,三。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和说明,一、关于保护的对象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主要为明,清时期广南原四城门楼遗址和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石刻,纪念设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项目,二。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管理职责,根据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五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的规定、名城保护条例。草案.第五条规定 自治州、广南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设立名城保护管理专项资金 专项用于名城的保护和管理。第六条规定,广南县人民政府设立管理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实施统一管理.为明确各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 对建设和文化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做出了界定。三.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名城保护条例、草案 对保护规划的内容,组织编制、执行和变更作出了规定.一是对保护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作出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县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名城保护范围内的重点保护地段及历史文化特色街区的详细规划、并逐级上报审批实施.需变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三是规划确定保护的传统民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相关设施,实行挂牌保护 四,关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管理,名城保护条例、草案,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作出了规定,一是名城保护范围由县人民政府设立界标予以公告.规定在其范围内应当保持历史风貌,街道格局,建筑特色 其城市功能以居住和发展文化.商贸.旅游为主,注重地方民族特色产业的开发,二是规定了名城保护范围内需要禁止的事项.三是在名城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发现文物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及时向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四是使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承担保护维修责任、并同县文化主管部门签订使用合同.接受其指导和监督、对尚未公布为保护单位的文物点,应当造册登记.划定保护范围.五是明确了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名城保护对象及其它设施产权变更的审批程序,以上说明连同 名城保护条例 草案.已印发各位代表,请予审议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制定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13年2月23日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州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马正新。各位代表.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对我州制定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 广南名城保护条例,进行了认真的审议。代表们认为,条例内容充实 条款安排合理。符合文山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各位代表在充分肯定的同时,有的代表也提出了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我受大会主席团的委托.现将条例的审议结果报告如下。一,关于制定、广南名城保护条例、的必要性 代表们认为。广南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历史遗迹保存较好,一直以来.我州始终将文化产业作为促进三产发展的有力抓手.不断加以保护,传承和深化 通过立法、有利于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发展中更好地保护和利用好历史文化资源,为此。结合实际制定,广南名城保护条例,十分必要。二、关于审议 广南名城保护条例,中提出的修改意见和建议.有的代表认为、第八条第二款中应增加.林业,部门。其理由是,在名城保护范围中涉及古树的保护 此外.部分代表对条例的个别词、句也提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在此,就不再一一说明。会后将组织条例起草小组和有关专家认真研究.并充分吸纳,进一步修改完善 各位代表,本次会议不再重新印发,广南名城保护条例 待本次会议审议通过。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以正式文本公布实施.以上条例的审议结果报告.请予审议.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的决议、2013年2月23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认真审议了,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广南名城保护条例.会议认为、广南名城保护条例 的制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云南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也符合实际需要。对加强广南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管理.弘扬和传承历史文化具有重要意义 突出了广南特色、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会议审议通过,广南名城保护条例。并同意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