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0.54号 以及、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77号令.等规定,结合文山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稽察。以下简称稽察.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是指本州使用政府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重点建设项目,政府设立的投资主体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州,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需要稽察的其他重点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是指依法对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以及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州.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稽察工作的领导.并将稽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确保稽察工作的正常开展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稽察工作中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第四条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第五条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第六条州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全州稽察工作 具体负责稽察全州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要求稽察的项目,县。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负责稽察本县、市,重点建设项目和上级人民政府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要求稽察的项目、第七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制度,稽察工作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第八条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处级,由州委管理、州人民政府任免.稽察特派员.处级 按国家规定应配备2名 工程技术,财务资金,稽察特派员助理、科级.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同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任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第九条稽察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稽察工作中的违法行为、第二章稽察范围和职责第十条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内容和范围包括。一,项目在审批,核准等前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州有关投资政策和规定的情况、二.项目的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节能,土地利用.林地占用,水土保持,建设选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及投资是否按照国家和省,州的规定及批准的有关文件执行、三 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到位和使用情况,四,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及合同管理情况,五,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控制,概算修编调整 设计优化变更,预算和决 结。算情况。六,建设项目对资源开发利用 生态环境保护,区域内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影响等情况。七。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材料供应、建设代理 招标代理、检验检测等参建单位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八,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稽察特派员和稽察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稽察人员 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策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内容和标准。工程进度及工程质量控制,投资概.预,算控制及投资效益.资源环境保护 节能以及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等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行为,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资金使用 投资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第十二条稽察特派员可以根据稽察工作任务和实际需要.开展正常稽察或专项稽察、第十三条稽察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制度,对同一行业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时间不得连续超过三年,第十四条稽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被稽察单位不得拒绝,阻扰,第十五条稽察人员与被稽察单位或稽察事项有厉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第十六条稽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国家秘密和被稽察单位的商业秘密,二.接受被稽察单位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三、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四.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五、利用职务便利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第三章稽察方式和程序第十七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工作要求.结合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和投资重点、制定年度稽察工作计划,第十八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稽察。应当在5个工作日前向被稽察单位发出书面通知.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第十九条稽察工作应当由稽察特派员及两名以上,含两名,稽察助理具体实施。稽察人员开展稽察工作时应当出示有关证件.第二十条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一,听取项目单位有关项目建设的汇报、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项目建设情况的文件,工程技术资料.三,查阅被稽察单位的资质证书.合同文书,工程管理文件.工程档案等有关业务资料,四.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会计凭证 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会计资料。必要时可以核对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五.进入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场所进行现场查验。六.对与稽察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和询问,七、要求被稽察单位或人员对有关情况和问题提供书面说明,八,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有关资料.九。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稽察员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或者评估,十一,委托中介机构或者聘请相关专业专家参与稽察,第二十一条稽察人员在稽察过程中应当如实记录稽察情况,形成稽察记录,被稽察单位应当在稽察记录上签字和盖章。如认为稽察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被稽察单位拒绝在稽察记录上签字盖章的 或者申请补正后不予补正的 稽察人员应当记录在案,第二十二条稽察人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被稽察单位有权陈述、申辩和补充证据资料,第二十三条被稽察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提供.销毁,隐匿。转移,篡改或者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第二十四条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存在可能危及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投资损失或者侵害投资人权益以及其他需要立即报告的紧急情况、稽察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报告。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相关行政部门,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人员应当及时提出稽察报告、稽察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基本情况.基本评价,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建议等内容.第二十六条稽察特派员应当将稽察报告报送同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审定,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根据审定后稽察报告中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意见和建议制作相关行政文书送达被稽察单位和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制作。报送的相关行政文书可以作为监察、财政 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出行政处理或处罚的依据、监察,财政,审计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重点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检查作出的结论、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在稽察工作中采用.第二十八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要求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组织实施稽察后,应当将稽察报告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第二十九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向违反有关规定的被稽察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整改,被稽察单位应当按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接受复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督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第三十条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由同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应事先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违规违纪。违法的.应当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被稽察单位违反有关规定应当由有关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移送有关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查处 有关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处理,并于处理结束后十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接到稽察移送处理书后不进行处理又不说明理由的,或者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认为处理不当的。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应当提出处理建议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处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被稽察单位违反国家或者省.州有关规定的 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一、暂停资金拨付,已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二、收回资金。三、暂停项目建设.四,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五、暂停审批同类新项目、六。禁止参与政府资金投资的其他建设项目,第三十三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交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二 拒绝,拖延提供.销毁、隐匿 篡改或者伪造有关资料的,三,其他阻碍稽察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第三十四条稽察人员在稽察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一。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不按规定处理或者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二,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三,违反稽察工作程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之一的.五.向被稽察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的,六 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第三十五条对重点建设项目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处理 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由文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 30、日.原、文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文山州重点建设项目稽查实施办法的通知、文政办发 2011。1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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