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 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 村民委员会 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 安装使用照明 报警.通讯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 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 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 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 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 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 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 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 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 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