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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方针 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 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乡 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 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 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 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 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 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 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 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 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 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 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 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 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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