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 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 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 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 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 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 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 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 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 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 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 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 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 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