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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 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 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 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 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 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 七园与易燃建筑 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 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 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 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 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 安装使用照明,报警 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 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 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 烧灰积肥 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 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 七户。家长 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 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 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 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 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 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 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给予医疗.抚恤。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 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 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 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 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 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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