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 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 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 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 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 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 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 四,在通道 七地边堆放柴,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 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 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 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迅速赶到火场。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 第二十条 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集体或个人 由当地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 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 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 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 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县.乡 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