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七园消防安全规定,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扑救三七园火灾,确保三七产业的顺利发展。促进我州经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和。云南省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我州境内从事三七种植的户主,以下简称七户。应当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努力提高广大七户的自防自救能力.第四条.三七园消防工作实行县 乡,镇。人民政府领导负责制。即县长,乡长.镇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对本辖区内的三七园消防工作负责。各级公安机关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对三七园防火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由七户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筹集义务消防队活动资金 在五十亩以上的七园联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本片区七园的防火灭火工作。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七园联片的乡、镇。村民委员会,应指导七户划定责任区.建立防火责任制、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气候等特点、有计划地组织有关部门 开展辖区内七园消防宣传和安全检查工作,及时督促消除火灾隐患,第七条。各地七户应立足于自防自救 根据种七面积因地制宜地兴建相应的消防 生产联用水池或其他设施,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第八条 七园应按下列要求搭建 一。七园宜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有条件的.应设置防火隔离道活动装置 二。联片七园区应该以户或以联营户为单位.留出防火安全距离 有条件的应该修筑消防车通道.三.严禁在高压线下建七园,七园与易燃建筑,物资仓库.易燃易爆场所应有一定的防火安全距离 第九条。守七棚应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建 棚内及四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第十条、守七棚内不宜使用明火和电器取暖设备,必须使用时,应遵守下列规定,一,火塘.炉灶与床铺和其他易燃物之间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二 炉灶不宜安置烟囱、要安置烟囱的、应当有防火帽.三,夜间宜用手电筒或其它安全的灯具、不宜用明火照明、四、使用火源后 必须彻底熄灭,守七人员方能入睡或离开.五.安装使用照明,报警.通讯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电力线路应当采用良好的绝缘线。有条件的应当使用PVC阻燃管穿管保护,并由专业技术人员安装.检查和维修,第十一条、守七棚和七园内外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安装.使用电网和焊割设备 二。使用电炉及耗电量大的生活,生产电器。三,烧灰积肥,焚烧纸钱和燃放鞭炮、四、在通道.七地边堆放柴 草等易燃物.五,在七园内及七园附近吸烟,酗酒猜拳,六,在七园内或附近埋设地雷等爆炸物品和向七园鸣枪、第十二条、七户,家长,教师应教育儿童,不要在七园内住宿。第十三条.雇用的外地守七人员 应当持有身份证,并到辖区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第十四条。七园应当昼夜有专人看守 并进行巡视、第十五条.七园应与公路.人行道留出一定的安全距离 严防乘车旅客和过路行人乱丢火种,酿成火灾,与山林连在一起的七园,要开除防火沟、道,防止山火蔓延、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七园火灾、都有义务参加扑救,并及时向当地志愿消防队和公安消防队报警、通信部门应当及时接转火警电话、不得延误 第十七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 必须迅速赶到火场 进行扑灭.第十八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火灾蔓延时。必须拆除毗邻七园或其他建筑物以避免更大损失,火场指挥员有权决定拆除。第十九条,在扑灭七园火灾中受伤。致残或者牺牲的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医疗 抚恤。第二十条,在三七园消防工作中有下列事迹的单位 集体或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村民委员会给予奖励,一。七园片区建立义务消防队或治安联防队,消防工作成绩突出的,二。发现七园火灾及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组织扑灭或支援邻户.附近片区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有显著成绩的.三.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检举揭发的、四、模范遵守本规定或制止违反本规定行为事迹突出的、五 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避免火灾发生的,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管理处罚规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县.乡 镇。村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办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文山州公安局.州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