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关于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府办发,2012 8号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级公司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建设交通委。发展改革委 财政局。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 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二,一二年二月一日.青浦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适应城市发展要求、进一步改善居民的居住环境,加强住宅配套建设,全面提高本区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根据沪财预,2009。105号 关于将本市.住宅建设配套费、更名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纳入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405号,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和使用范围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 就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特制定本办法,一 配套费的征收范围。凡在本区城镇国有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建设项目.除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外.均应缴纳配套费.并按标准配置社区公建配套用房、二,配套费的征收标准,配套费实行.收缴分离,由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区房管局,核定配套费的征收金额、按住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30元征收、对于建筑容积率低于0。8的低密度住宅建设基地 统一按0、8容积率核定征收配套费面积,三,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一,凡在2011年5月1日,以配套费缴纳单开具时间为准 前未缴纳配套费的住宅建设项目,项目认定以一张规划许可证为一个项目。一律按新标准缴纳 二.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住宅项目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按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住宅面积一次性缴清配套费 逾期缴纳的,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起算日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首次发证日期 建设单位未缴纳配套费的,区房管局对该项目不予发放预售许可证。未缴清配套费的 不予发放交付使用许可证,四,配套费的缴纳程序。一,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及时到区房管局办理配套费缴纳等相关手续、二,新开工的住宅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之前凭已交付配套费的相关凭据。向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向给排水、电,气等配套部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三,配套费征收结算以区房管局审核的实测面积为依据,实测面积在原缴费面积正负2.不含2,以内的、不作调整、五,配套费的减免或包干项目。一、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项目,可享受配套费的减免.但需承担大型居住社区建设市政配套分摊费用,二、市属动迁安置房。含大型居住社区内回搬动迁安置房基地。若已选择大基地包干方式。并缴纳市政公建分摊费用的不再征收配套费,三。区属动迁安置房经区房管局批准 配套费可包干使用,四 旧区改造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市,区有关文件规定的项目,经批准.可以实行配套费包干使用、六,配套费的日常管理.一.配套费纳入政府性基金。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分别上缴市 区级国库,实行预算制度,资金由区统筹安排,专款专用.每年由区房管局编制收支计划报区政府审批。并接受区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门以及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区房管局负责进行配套费的核定.征收、使用等管理工作、并督促、检查计划落实和配套费的缴纳.及时处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七,配套费的使用范围 一.每平方米30元由市统筹用于轨道交通建设 二,住宅建设基地市政配套和公建配套、1。市政配套包括住宅建设基地范围内.街坊外、城市道路。雨污水系统 供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居住区集中绿化以及全部为住宅服务的污水厂的部分建设费用。2,公建配套包括为住宅建设配套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等教育用房 街道、居委会等地区管理用房。社区卫生.文化,为老等社区公共服务用房 环卫 公交等市政公用管理用房以及室内菜市场等内容.三,在优先确保项目配套的前提下 可用于补贴以保障性住房为主的大型居住社区外围大市政配套以及市,区政府同意的其他配套设施建设 八。配套费的预算编制、由住房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基金管理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执行,一.为住宅建设服务的市政配套,由配套单位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区发改委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计划 二.为住宅建设服务的教育配套,由教育部门向区房管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报区发改委纳入年度政府性项目计划.三,属配套投资范围的小区红线内公建配套设施随住宅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实施.九 配套费的资金管理,区房管局根据投资计划和项目进度向区财政局申请用款,区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拨付资金.其中综合配套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区财政局直接拨付建设单位.小区红线内公建项目按申请拨付给区房管局 由区房管局划拨给建设单位 小区红线内配套设施按包干造价安排投资的标准为2800元,改扩建项目按2200元,的标准安排投资 其他根据有关文件确定的投资额度执行.十,本办法由联合发文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解释 青浦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青浦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浦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青浦区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