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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县 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新蒲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12年10月29日 遵义市农贸市场建设及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 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入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第三条、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实行 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分工合作。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新蒲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组织实施和落实、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环境卫生清扫保洁.食品及公共安全的管理等.县.市,区.工商。城管.商务。城乡规划,物价 农业。质监、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 公安。消防。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 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四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地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第五条 各县 市 区。人民政府及新蒲新区管委会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积极推进本辖区的农贸市场建设,在建设过程中遵循以下原则、一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二 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三、农贸市场配置必须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四 农贸市场布局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五。每个农贸市场按照不低于蔬菜摊位数量10,的比例、提供给郊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自产自销经营户直销蔬菜、第六条.新建一定规模的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必须配套建设相应的农贸市场。并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的原则、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以及确需关闭,拆除或改变用途的 由市场投资者按规定向所在地的县.市,区 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县,市。区,商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批 第三章,市场开办第七条,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二 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三,开办农贸市场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必须严格落实农副产品质量安全,卫生保洁责任 并承担市场内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一,与经营者签订农副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督促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二 建立健全农副产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定期或不定期派专人检查经营者的重要农副产品进货凭证。查验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或检测不合格的畜产品。水产品,禽类及其产品禁止销售 三。建立健全不合格农副产品退出制度、发现不合格农副产品必须立即提请相关部门禁止经营者销售,或监督其销毁,退市处理,四,在市场内设置独立的农药残留检测室。配置快速检测仪器和检测人员,每天对场内销售的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抽查检测、并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在市场设立的公示栏予以公示,第九条 市场开办者是维护市场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有序的责任主体,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农贸市场内实行商品划行归市 按照农产品大类 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经营。果蔬,肉类 水产品,禽产品、豆制品 粮油.熟食卤品等要分区。冷冻农产品和非冷冻农产品要分区,生鲜农产品和熟食品要分区 预包装食品和散装食品要分区,市场内不得设立餐饮服务摊点,在市场进出口处设立市场导购图,设置必备的公平秤,在不同区域悬挂明显的分区标示牌 二。承担农贸市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 做到场内地面硬化,平整,清洁、有完善的市场环境卫生管理制度并上墙、设置市场公用的垃圾和其他废弃物有盖大型收集容器,确保场内经营户及时方便将垃圾投放到垃圾收集器具.摊内做到货物堆放整齐,垃圾直接入桶、箱,袋、不产生二次污染.及时清除场内的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保持干净整洁,做到市场安全通道畅通。无占道违章经营。乱摆放.乱搭建,乱张贴。市场内统一制作悬挂公益广告 市场及各档口不能悬挂其他悬挂物 修建水冲式公共卫生间,并保持清洁卫生。按照规定标准,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三.活禽宰杀。展示、销售区域应独立设置。不与市场其他摊区并设,宰杀区与展示区必须隔离并同售卖区分离,活禽宰杀区应设置单独的出入口通道,不与市场内部共用出入通道,四、做好日常保洁工作,营业期间市场必须配有专职保洁员。市场规模1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2人。市场规模在1000至2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3人.市场规模在2000至3000平方米以内的保洁人员不少于4人,市场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保洁人员不少于5人、工人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同期同行政区域内环卫工人工资,或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或其他专业清洁公司负责保洁和垃圾清运等工作。市场保洁人员必须做到随时清扫场地及市场 门前五包,责任区.及时清除杂物积水、按时收集垃圾。定期除。四害、公厕保洁等,坚持巡回保洁.做到交易不散。清扫不断,不留死角,干净整洁。市场内的清扫和保洁必须达到国家卫生城市规定的保洁标准。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对各类经营设施每周进行一次灭蝇。灭蚊、灭菌等防疫消毒,防疫消毒要分片包干.定人,定点.定期检查、对活禽存放,销售区实施每日清空粪便 清洗消杀粪池,配备病,死畜禽集中弃置设施,做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并建立落实记录制度、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安全第一责任人。须按规定做好消防、建筑等安全工作,一.建立健全农贸市场消防管理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并认真落实,配置专兼职人员负责消防工作.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二。按照法律法规安装消防设施,配齐配全消防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或者损坏和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 器材.有条件的市场必须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闭路监控设备、三。定期检查农贸市场建筑物的安全使用状况.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市场建筑物进行安全鉴定、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建筑安全隐患、四。农贸市场内的电。气线路和用电。气设备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电、气设计,安装规范的要求,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章、经营活动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经营者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须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除外、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 经营活动遵循自愿 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 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计量数据 使用的计量器具必须经过法定计量机构进行周期检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和执行农副产品准入制度,履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一。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设立进货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查验供货者的有关许可证件和产品合格证明。二,经营鲜猪肉等肉品必须从依法批准设立的定点屠宰场购进。凭检验检疫验讫印章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场销售,并在摊档明显位置悬挂当日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严禁售卖私屠滥宰和来路不明的肉类和制品 三、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必须具备防尘.防蝇。防鼠设施和冷藏保鲜设备,熟食摊位须设置预进间和售卖间,生熟食品须分开存放,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的,健康证 并使用专用工具取货.四,经营者不得销售含有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禁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的生熟食品、不得销售腐烂变质食品以及国家明令禁止的野生动物。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指导市场开办者制定市场经营秩序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三。审查确认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并对其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四、依法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交易秩序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城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门前五包 责任区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第十六条。商务部门是农贸市场建设的牵头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和设置规范,拟定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的年度计划,并指导和督促实施,负责监督农贸市场内部功能区设置.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的农贸市场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进行监督管理,并负责对乱搭乱建等违反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或拆除,第十八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的水产品。蔬菜,水果等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抽检不合格的通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物价部门负责指导农贸市场明码标价和违反价格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全市农贸市场摊位费和垃圾处置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加强对主要农副产品价格监测.价格信息发布工作 防止价格异常波动.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质监部门依照计量监督法律法规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定期对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强制性检定.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二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农贸市场周边餐饮服务秩序 加强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指导农贸市场设施建设 对农贸市场建设的设计、质量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环保部门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污染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二十四条,公安部门依法加强对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落实安全保卫措施。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内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卫生部门.爱卫办.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展除,四害,和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并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根据各自职责督促市场开办者和经营者落实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第二十八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的主体。按有关法律法规可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有关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第二十九条。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对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舆论监督.市场开办者应设置合格的按周期检定的计量器具 并设立专门的投诉机构和投诉电话,自觉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 第六章 罚.则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规定。不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未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擅自开办农贸市场的,以及符合规划的农贸市场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关闭,拆除农贸市场的,由商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未依法履行农贸市场内卫生清扫保洁义务的.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二条,农贸市场投资者.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贪污受贿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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