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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提升农村公路通行服务能力,促进全州农村公路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公路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政办发.2015,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社会支持.保障畅通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养护管理责任,推进工作常态规范,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 保证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州人民政府统筹做好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负责筹集本级财政管理养护资金,第五条,州交通运输局是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统筹安排州本级筹集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计划,审核并向省公路局转报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指导.监督。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第六条.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全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第七条、县市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 负责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落实县市,乡村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将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纳入年度综合绩效考核、对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总责.第八条。县市交通运输局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统筹安排上级养护补助资金和地方筹集资金、确保专款专用,检查考核乡镇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 第九条,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县道的养护管理,指导和监督乡镇和村委会做好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并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对养护作业单位和养护承包者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养护质量,认真开展公路技术状况评定.为做好养护工作提供基础依据,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道 村道的管理养护 村民委员会配合做好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廉政建设。建立健全廉政监督管理制度 落实廉政责任制、第三章,资金的筹集和管理。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筹集和管理坚持,政府为主,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强化监管、绩效考核 的原则,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一.中央和省级补助的专项资金,二、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三 县市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四。通过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省级补助资金的20,标准配备 列入州级财政预算 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0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5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1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州级财政预算,第十五条,县市级安排的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综合评价3个分类等级.一类县、楚雄市,禄丰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60。二类县 南华县、姚安县,大姚县,武定县,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50,三类县.双柏县 牟定县,永仁县。元谋县 不低于省级补助资金的40,列入县市级财政预算.农村公路路政管理资金。按照县道每年每公里195元,乡道每年每公里122、5元.村道每年每公里35元的标准配备。列入县市级财政预算.第十六条,州交通运输局建立州级农村公路养护补助资金。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州级每年配套养护资金的50。由州交通运输局统筹 以年度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考核结果为依据进行奖优罚劣,州级、以奖代补 资金 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机械配备 保通应急物资储备等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级养护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养护工程。州,县市级配套的养护资金主要用于日常保养 小修保养,桥梁养护,其中用于桥梁养护的资金不低于县市级配套资金的10,州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办案.设置交通标志标牌等开支 县市级配套的路政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巡查 办案 设置交通标志标牌和聘用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 第十八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足额配套农村公路养护 路政管理资金、对未足额配套的.扣除当年对县市综合绩效考核相应分值,并扣减次年度州级路政管理,养护补助资金.所扣减资金调入全州,以奖代补,资金统筹使用.第十九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养护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未竣工项目的建设资金以及结余的养护管理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用于公路养护及水毁修复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应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禁止截留 挤占或者挪用 州.县市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动态监管,并实行年度审计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实行政务公开 主动接受监督,第四章。养护管理.第二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该坚持规范化,专业化,机械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 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养护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危桥改造工程、灾毁修复工程由县市交通运输局编制建议计划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报省公路局批准下达执行。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编制建议计划报州交通运输局审查后 报省公路局批准下达执行,小修保养建议计划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机构编制,报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下达执行。并报州地方公路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按照方式灵活。程序规范。竞争有序,讲求绩效的原则、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公路养护政府购买服务机制 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安全生命防护工程,危桥改造工程和灾毁修复工程按照有关行业管理办法采取市场化的方式组织实施,实行设计审查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小修工程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 并充分发挥信用评价的作用.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日常保养可交由公路沿线村民负责.实行合同管理。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在同等条件下 优先挑选建档贫困户作为日常保养承包人、采取个人、家庭分段承包等方式实施,并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建立相对稳定的群众养护队伍.鼓励县市地方公路管理养护机构和社会力量组建养护企业,实行专业化的养护管理.逐步实现管养分离。第二十三条、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评定、县道和重要乡道评定每年不少于一次,其他公路在五年规划期内不少于两次.路面技术状况评定采用自动化快速检测设备 条件不具备的可采用人工评定 第二十四条,县市人民政府须编制在役农村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加大急弯陡坡,临水临崖、长下坡 校区路段等安全防护不足。事故多发易发路段的安全隐患治理力度、消除安全隐患存量,对在建农村公路执行 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的原则 确保不添安全隐患增量,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将公路安全设施维护纳入养护工程范畴。并根据安全设施的使用年限定期进行维护更新、第二十五条.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应急保障工作力度,加强农村公路桥梁的动态监管。加大地质灾害频发路段的管控力度.建立健全预警机制、完善自然灾害和各种突发事件情况下的应急抢险预案.设立农村公路养护应急保障中心、配备必要的抢险机械设备,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农村公路发生严重损坏或中断时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及时组织抢通保修.对难以及时抢修保通的,应采取警示标志并向社会发布禁通信息,第二十六条 县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确保养护生产安全,第二十七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积极推广废旧路面材料、轮胎。建筑垃圾等废物循环利用技术.提高农村公路养护技术水平。第二十八条,县市公路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的有关政策,重视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尽量减少农村公路养护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进一步加大公路沿线绿化美化工作力度,加强路域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畅、安 舒。美的优良公路,第五章,路政管理、第二十九条。县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管理和保护区域内农村公路 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和农村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查处各类违反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法规的案件.第三十条,县市交通运输局可将乡道,村道路政行政执法权委托乡镇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交通运输局指导下协助县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并配备1名、2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管理专兼职人员,在村民委员会,社区 两委.委员中聘用1名农村公路路政。养护,协管员,负责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养护管理信息沟通和协调工作.协管员薪酬可在县市财政配套的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经费中列支,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在施工期间需要使用农村公路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通行方案。符合设计荷载标准,缴纳履约保证金 并按照指定线路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修复或依法赔偿,第三十三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大农村公路超限超载治理力度,建立交通运输与公安、发改 质监、工商。安全监管,政府法制办等部门联动机制,加强源头治超 开展联合执法,县市交通运输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 在乡道 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但不得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 不得向通行车辆收费 第六章。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州,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质量检查.考核和评定制度.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检查监督、确保养护质量和道路安全 第三十五条,县市交通运输局和公路管理机构对行政区域县道每月进行一次养护工作巡查、对乡道。村道养护工作每季度进行全面检查,乡镇人民政府每月对乡道,村道进行一次养护巡查、检查考核工作应做到有记录 有通报,第三十六条 州交通运输局每半年对全州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养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考核.考核检查情况报州人民政府、省公路局.抄送县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作为州级农村公路养护、以奖代补.资金分配依据。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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