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政府各委 办,局、各有关单位。区建设管理委制订的.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3日.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的保护工作、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上海市文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利用和管理,第三条。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的原则 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保护利用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第四条、成立青浦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历保委,负责对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及综合协调。区历保委隶属区规划委员会.由分管规划建设的副区长任主任.成员为区相关部门,单位和各街镇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街镇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推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五条.区历保委设专家组.由规划,建筑,文物 历史。文化 社会和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提供咨询建议、参与有关保护和利用事项审议、第六条,区历保委下设办公室于区建设管理委,即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历保办、区建设管理委主要领导兼任区历保办主任.分管建设的领导兼任副主任。区历保办负责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做好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资料收集、申报、归档等工作.二,指导和协调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三。督促辖区内保护性开发项目、并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落实保护要求,四。负责对涉及相关部门就保留保护工作征求区政府意见的事项进行会商,五。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相关事项,第七条。区历保委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管理职责,一。区建设管理委负责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申报及保护与更新利用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协调 配合相关街镇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指导及日常管理等工作。二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历保政策和提出发展模式.做好开发建设项目的立项批复等相关审批工作。三,区规划土地局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街镇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调整等管理工作,做好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范围内建设.修缮等项目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管理工作、四.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优秀历史建筑和保留建筑的日常保护和修缮管理,督促优秀历史建筑的所有人 使用人制定房屋修缮计划,落实修缮责任、将国有优秀历史建筑修缮纳入政府实事项目,并做好优秀建筑日常保护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区文广影视局负责审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核定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事项。负责挖掘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配合相关街镇做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 制定文化发展方案,做好不可移动文物的认定 修缮和审批工作 六,区市场监管局负责涉及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的经营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七、区绿化市容局和区城管局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配合做好绿化环境修复工作,指导户外灯光广告。店招店牌的管理工作,八、区城管执法局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范围内的违法搭建查处工作.九,区网格化中心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网格化综合管理、日常巡查.各街镇予以配合、十 各街镇作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负责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保护与更新利用的推进工作。成立相应的保护工作议事机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工作的日常管理及监督。十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财政局。区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做好我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十二、涉及职能交叉的事项。由区历保委指定部门牵头负责 相关部门予以配合,十三.涉及市相关部门职能的 由区对应部门主动协调,争取支持,第三章,申报与审批.第八条。申报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的条件、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执行。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镇 村,可以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一、保存文物特别丰富、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三,保留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四。历史上曾作为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要地 或发生过重要历史事件,或其传统产业 历史上建设的重大工程对本地区的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或能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第十条.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 应当提交所申报的名镇。名村的下列材料,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现状,三,保护范围,四 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的清单.五,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一条,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由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区历保办初审后报区规划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报区政府审核并报市住建委.经市住建委会同相关部门,专家评审通过后.报至国家住建部审批。第四章、执法管理第十二条、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各类施工建设活动的.应当抄告区相关主管部门及责任部门,并经上述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依法进行处理、一。擅自改变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使用性质、内部设计使用功能、或者从事危害建筑安全活动的,二、擅自拆除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三 对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的修缮不符合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或者相关技术规范等情形的 第十四条。对既有的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已申报但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实施违法修缮,拆除 迁移等行为的、由区文化执法大队依照文物保护的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行政处罚。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责令整改并督促所有人。使用人恢复原貌,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第十五条.所有人.使用人未履行保护责任.发生擅自对优秀历史建筑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装修、改建.违法搭建.改变使用性质等行为的.按规定上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违法搭建,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在房地产登记中予以注记,限制交易。抵押等行为.对违规出租行为。由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依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等进行处置。第十六条 对影响范围广,情况复杂的违法违规事项,由区历保办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及街镇进行联合执法、实施综合治理.第五章 保护利用第十七条、以强化保护为前提.结合新理念和现代技术.积极探索对辖区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开发利用、第十八条.通过政府引导 鼓励有实力的国有企业参与保护与利用工作 尝试合资合作、设立产业基金等多种经营和融资方式.拓宽资金筹措渠道,第十九条,对区内保护性开发项目,可给予以下政策扶持、一,对项目涉及的贷款资金.在综合评估项目资金前期投入.建设周期等因素后,区政府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二 利用公房残值补偿资金 扶持区内保护性开发项目、三.涉及房屋征收的项目、在房源配置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第二十条。保护性开发项目可纳入政府土地储备、鼓励运用长期租赁,整体包租 房屋置换等方式促进开发利用 第二十一条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应全面梳理拟列入征收计划地块房屋的基本情况 并征求区历保办意见.明确保留 保护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在征收 拆迁、地块内 除了优秀历史建筑,保留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外.经专家论证后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运用整体原址保护,独立构件原址保护,依附新建筑原址保护.整体平移保护。落架迁址保护.构件保护和铭牌保护等方式实施保护、第二十三条、土地储备项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实施土地储备的机构应委托专业机构制定具体保护方案。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管理.土地出让项目根据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地块内规划保护建筑的情况在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土地移交后,建设单位应落实保护职责、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涉及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建筑的,项目建设批准文件或出让合同所明确的建设单位应制定具体保护方案 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在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各街镇应督促拆除施工企业落实日常保护管理责任。对房屋拆除过程中新发现的,经专家论证后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拆除施工企业应先进行抢救性保护,第二十六条.对被拆除建筑内具有保护价值的构件、应由专业单位制定拆除施工方案、予以保全,对无法在本项目再利用的构件、由区属拆除施工企业负责统一登记造册,建库实施集中封存管理,在后续保护性项目开发时加以利用.第六章.综合保障第二十七条、保护管理工作应纳入城市网格化综合管理内容 各相关职能部门与区网格化中心加强工作对接,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第二十八条,区历保办组织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规划土地局,区文化执法大队等相关部门的执法队伍。定期进行专项执法巡查.第二十九条,在相关街镇组建志愿者服务队伍 定期对优秀历史建筑等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巡视。及时发现违法行为.第三十条,相关职能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各街镇网格监督员 志愿者服务队伍的培训.提高专业能力.对优秀历史建筑 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所有人和使用人进行培训,强化保护意识、第三十一条,年度财政预算列专项资金、为本区内历史文化名镇 名村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青浦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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