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消火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消火栓的规划,建设 维护与使用,保障灭火救援用水、保护人身。财产安全 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州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 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 壳体等组成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和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一、城市道路及乡,镇.村庄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市政消火栓.二,单位配建的室外消火栓 以下简称单位消火栓.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简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第四条。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应当与给水、交通等规划相衔接,并按照规范布局消防设施,相关部门在审核城市道路设计时。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参与消防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核,已接入城市供水管网的乡.镇,村庄 应当结合供水设施的布局配建消火栓.第五条。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住建部门组织实施,消火栓栓体的维护和管理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其供水管网的维护和管理由城市供水单位负责.乡 镇。村庄消火栓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产权单位.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依据国家,省,州相关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城市道路总投资,维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所在地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供水管网。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八条,消火栓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政消火栓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20米,十字路口应当设有消火栓.宽度超过60米的道路两侧应当同时设置、二。市政消火栓距车行道不超过2米.距建筑外墙一般不小于5米。出水口应当正对便于消防车停靠的道路,三。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及位置根据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执行,现有市政消火栓设置数量不足,损毁严重等不符合国家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 应当进行增建 补建或者修复性建设 消火栓供水管网的设置应当满足灭火救援用水流量和压力要求.第九条、消火栓应当符合国家消防产品技术标准,消火栓的安装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安装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中、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建成的消火栓进行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相关竣工图纸资料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单位,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审核,验收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相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消火栓的建设,维护实施监督管理,发现消火栓设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及时通知责任主体进行整改。第十二条、因城乡建设需要拆除或者搬迁消火栓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按规定重新配建,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栓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一。保证消火栓栓体功能满足使用要求,二.如实记录消火栓检查 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 三,每年对消火栓维护保养不少于一次.保持消火栓整洁醒目、在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应当进行专门检查。每半年对消火栓进行一次试水,清除消火栓内污水、四、发现消火栓及其配件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修复、第十四条。城乡供水单位应当加强供水管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保障灭火救援用水流量和压力要求.除因突发性事故外,供水单位停水应当提前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生火灾时 供水单位应当按消防调度要求。保障灭火救援供水需要.第十五条、消火栓专门用于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对破坏,损毁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举报属实的。由维护管理单位予以奖励。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火栓,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及其阀门井.不得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摆摊.停车或者修建妨碍消防车取水的设施,发现消火栓损坏.漏水的 应当立即报告维护管理单位进行修复,造成消火栓损坏的,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其修复费用,第十八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一 消火栓的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 停用消火栓,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及其阀门井。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予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负有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管理责任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