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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土地勘测定界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规范我市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土地勘测定界工作 保证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质量,高效,快速地完成建设用地报批过程中的联合会审工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修改意见的通知,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印发.云南省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暂行方案 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市从事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工作的单位。应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下开展工作,承担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测绘资质等级证、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勘测定界许可证 方可在我市辖区范围内从事土地勘测定界工作.若没有取得上述 两证。其勘测定界成果一律视为无效、第三条 土地勘测定界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及工作程序,一,工作原则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2,坚持公正 客观 求实的原则、土地勘测定界工作必须满足建设项目用地报批的要求,3 对取得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资料,应当及时提供给建设项目用地单位使用。并保守秘密,不得自己保留或转与他方使用.4、土地勘测定界实行有偿服务、其工作费用可参照国家物价部门批准的测绘项目收费标准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收取,但不得任何提高收费价格、二。工作程序。接受委托,查阅有关文件及图件 现场踏勘、权属调查、实地放样,界址测量,面积量算 编绘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编绘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图 编制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成果检查验收,提交资料 第四条,土地勘测定界成果要求。一,勘测定界成果。勘测定界需提交成果资料主要有,1、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报国土资源部项目一式七份.报省厅项目一式六份 其中,市 县,红塔分局.国土资源局地籍处,科,备案各一份,2。勘测定界图,报国土资源部项目一式七份.报省厅项目一式六份。其中 市 县、红塔分局,国土资源局地籍处.科、备案各一份。3。报告及图件的数据光盘,二,勘测定界图 对于城镇规划区内建设用地项目.必须利用已有的1.500或1。1000地籍图 无地籍图的。要按比例尺要求施测,大型工程项目.可以测1。1000比例尺。对于城镇规划区外建设项目用地,应按1、500或1。1000比例尺施测.大型工程 管线工程按1.2000比例尺施测,图面所反映内容应当符合城镇地籍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有关规定。现有图纸不能满足勘测定界工作要求时应对界址线范围内的地形地物修测或补测、勘测定界图上表示内容应按、云南省地籍调查实施细则。规定执行,主要有、界址点。界址线,权属界线.地上物,地类界线 地类符号等.分幅制作土地勘测定界图.图上标注各权属单位的地类面积.并在第一张图上加注整宗地面积和按.级地类分类面积.勘测定界图上必须加盖施测单位的,勘测定界专用章.勘测定界图上要突出表示各类土地权属界线,地类及土地面积.必须表示出用地范围界线以外,图上至少2厘米以内。的主要地物和地类。三,用地管理图、用地管理图由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提供,并盖章审核。用地管理图要求以1,10000比例尺标准分幅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标示用地面积线。线形工程的走向.四 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内容.1,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封面.2。目录。3,土地勘测定界委托书、4。勘测定界表,5,土地勘测定界技术说明、简要说明勘测定界的实施过程,建设项目用地简要情况介绍 控制测量成果的收集及精度统计.作业方法、权属核定状况.界址点设置状况及施测方法。面积量算、汇总情况等 6.权属情况汇总表,7、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8,按权属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9.勘测定界初审意见。自检报告,10,界址点坐标成果表 11、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若图纸较多可分开装订,12、用地管理图,若图纸较多可分开装订.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必须按要求制作 若勘测定界作业单位不按要求制作。一律不予验收。第五条。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实行分级验收制度.一。跨地。州 市的建设项目用地以及所测地块中含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525亩,或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1050亩.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验收或指派具有土地勘测定界资质的单位验收.二 跨县 区。的建设项目用地和各县建设项目用地面积 不分土地类别 在6公顷 90亩,以上及红塔区辖区内所有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均由市局组织验收.并报省厅审核备案、其中玉溪市中心城区以外,两权不变,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可以由红塔分局组织验收。并报市局审核备案.三,建设项目用地面积.不分土地类别。在6公顷.90亩,以下的土地勘测定界成果.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验收,并报市局审核备案.四、在土地勘测定界工作中,土地权属确认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负责审核 其中玉溪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项目用地已办理过统征手续的国有土地.需分项目划拨或出让的土地权属确认、可由高开区进行权属审核、五、各级验收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勘测定界成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验收或委派 第六条 承担土地勘测定界的单位原则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指派,也可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直接委托.第七条、土地勘测定界成果验收具体业务工作由地籍处,科.承办 吸收相关处.科.人员参加。初验或审核意见由分管领导或地籍处,科 长签批,以确保土地勘测定界中权属,地类,面积,图件的准确性.并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相衔接 第八条.本办法由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地籍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玉溪市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局,二OO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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