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排水行业管理、规范本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工作。保障城市排水的正常运行,根据。上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的规定,制订本规定、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指的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水输送干线实施可能引起污水冒溢。超标排放和影响水量指标的放泄,紧急排放等特殊运行措施.放泄是指污水处理厂部份或全部设施停止运行 降低运行处理工艺.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河道、污水输送干线中段实施排放,紧急排放是指利用污水输送干线紧急排放口排放.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排水系统内市属市管排水设施的非正常运行管理 第四条.适用条件。放泄、紧急排放的适用条件为、一、排水设施.设备的更新改造和检修。抢修.二、电力部门对电力线路实施检修.三。发生废水冲击负荷,管道,箱涵.及高位井出水闸门损坏,突然失电等突发事件.第五条,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排水处.负责对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日常监督.第六条 审批程序,实施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的,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需要实施非正常运行的,应当提前两周向上海市排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排水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抄送市排水处。二,市排水公司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三.市水务局接到市排水公司书面报告后.对实施放泄措施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实施紧急排放措施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七条、管理要求,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主管部门批准的时间,地点等要求实施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排水设施非正常运行结束后,按原程序及时备案.涉及污水处理厂的放泄,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市水务局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告知环保部门实施.发生各类突发事件时,排水设施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关预案,控制事态发展,尽力减少影响,同时告知市排水公司。市排水公司应当及时将情况报局防汛和设施管理处 并抄送市排水处。第八条。参照执行 区。县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属区管。区属区管排水设施的非正常运行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九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