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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科学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以政府直接投资。投资补助或贴息方式使用中央预算内。包括长期建设国债投资.自治区预算内投资 地方投资,援疆投资等项目管理,适用本办法 灾后重建等应急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按照有关专项规定执行.第三条 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投资管理工作,在权限内负责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和监督。财政部门在权限内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财务活动的管理和监督,住建,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监察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权限内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项目应当遵守规范、效率.监管、透明原则。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区域布局和节能降耗的相关政策。促进经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制度,地县级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和管理、纳入储备库的项目应符合国家投资政策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地区批准的专项规划及地区研究确定的项目,凡列入政府投资储备库的项目,应达到可行性研究,代项目建议书 深度。第六条、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争取 除国家、自治区统一安排的政策性项目和资金以外。要突出区情特点 努力争取与我区人口比例相适应的项目和资金,第二章.项目审批.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原则上包括以下环节、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概算,招标 建设项目完成上一个环节后方可进行下一环节、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对上述报告的批复文件是项目建设的主要依据,第八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初步设计和概算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第九条,申请审批项目建议书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批复项目建议书、立项、文件。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建议书.三 国土部门出具的用地初步意见,四,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五。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 法律.法规 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条,申请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二,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 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或土地使用证、四,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经规划部门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五。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六,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除有国家明确规定的项目外 其余项目的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审批 第十一条,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报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审批,第十二条.申报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和招标方案可合并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一 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三,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工程初步设计,含项目投资概算。四 项目招标方案和开工备案表、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三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喀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项目审批权限进行审查或上报,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市发展改革委 地区有关部门应当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投资效益.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改变建设地点、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不得拖延建设时间.不得未批先建,不得转移、侵占或挪用政府投资,对未按程序办理 擅自决定造成既成事实.情节严重的、暂停该项目的资金拨付,暂缓项目所在县市和部门同类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有关设备材料的采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招投标法.及其配套规定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项目法人的具体招标投标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后.项目单位应于六个月内编制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第十八条,各级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范围.自治区预算内投资采取直接投资的项目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工作.采取投资补助的项目 总投资达到或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竣工验收,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单位 法人,要加强项目档案收集及管理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法人。要认真执行国家档案工作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安全。建立切合实际的项目档案管理体制和工作程序,档案不健全的项目竣工后不得进行验收,第四章,资金管理、第二十条.建设单位 法人,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建设项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规定,设立专门账户。规范项目建设财务账目,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有计划的使用建设资金。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和财政部门确定的预算。按照法定程序下达 专项资金一经确定、年度执行中不得随意调整.涉及专项资金的内容变更 科目调剂。追加追减预算指标的预算调整事项,须按程序报批后、再下达执行、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项目资金的进度审查和分析 对已下达的专项项目资金 在执行中仍要进一步审核是否给予安排或是否足额安排.第二十三条、切实做好中央,自治区基本建设项目和资金的统计工作、地区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尽快完善本部门的信息系统 建立信息互通制度。将各自下达的项目投资计划相互送达。同时报送地区人大工委。第二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月报制度,各县市发展改革部门、地区有关部门每月3日前向喀什地区发展改革委报送本县市。本部门上月的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需增加报送次数的,以投资计划下达通知规定为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各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据职能分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 对情节严重或未按要求整改的,根据情况给予项目责任单位约谈,通报批评,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等处理,在项目管理和实施过程中 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项目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 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 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标准 建设内容 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和土地用途的、三 未批准招标方案,未依法组织招标或政府采购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六 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按期完成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八。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文件的、二,违反拨付资金规定的.三 各职能部门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完结审批手续的.四,违反有关审批和监督管理其他规定的、第二十八条,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投资重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资质认定单位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其相关资质 情节严重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十九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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