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促进我市农村公路持续 快速。健康发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06年3号令 及,云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D,TB01.2009。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纳入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并使用国家.省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建设的公路项目 包括。县道,乡道 村道,第三条。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的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 并依据职责划分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原则、政府主导,群众参与 项目整合,多方筹资.科学设计,降低造价,强化管理 确保质量。积极优先,科学发展.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发动 引导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第六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计划下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县、区 交通运输局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建制村村民委员会负责征地拆迁及由县,区,交通运输局授权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第三章,技术标准第七条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技术等级不得低于,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D,TB01.2009、规定的基本级,各项技术指标不得低于基本级的技术指标,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限制。技术指标无法完全达到等级公路标准的局部特殊困难路段、经准许后必须完善安保设施并增设警示标志。第八条,通乡公路路基宽度不得低于6。5米.路面宽度不得低于5.0米。通村公路路基原则上不得低于4.5米.特殊地段不得低于4,0米,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低于4,0米。局部特殊受限地段不得低于3 5米 并应采取培砂石路肩。碎砾石拥肩等方式,使硬化改造后的路面保持与原路基同宽。或采用路肩路面功能化的全路幅断面的形式布置 即设置双边路缘石满铺路面或水泥混凝土满铺路面 同时按规范要求设置错车道 第九条。农村公路路面视情况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沥青混凝土路面 混凝土预制砌块联锁路面.整齐块石路面等路面结构类型,提倡修建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底基层.基层一般采用水泥稳定粒料或级配碎石 路面垫层一般采用天然砂砾或碎砾石.各层厚度以设计计算确定且不得小于,云南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D、TB01,2009,规定的最小厚度值,第十条.沥青混凝土路面各结构层弯沉值必须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水泥混凝土路面垫层。底基层。基层回弹模量和面层弯拉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规范要求,第十一条.新建桥涵设计荷载不应低于公路.级,利用原有桥涵的,加固改造后荷载标准应不低于汽车.15级,桥涵应与路基同宽,确实难以改造达到同宽的.必须设置醒目的限载。路基变窄等警示标志.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应重视排水防护工程,确保排水畅通。路基及边坡稳定,提高公路抗灾能力,同时,应在急弯。连续急弯、陡坡。高路堤,临陡岩.临河和临水库路段和交通事故频发路段设置安全设施和必要的警示标志.以确保行车安全,村寨及交叉路口应设置指路标志.以引导行车 低等级公路的安保工程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 环保经济.的原则、不拘泥于形式.可利用废弃材料 当地材料合理设置护栏、护墩,防撞设施等。第四章、项目设计及审批第十三条、四级以上、不含四级 农村公路和中桥。大桥,特大桥 隧道的设计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其他项目可由县 区.交通运输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自行设计,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应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 的要求编制和装订,第十四条、四级及以下等级的通村公路可采用简易设计、简易设计包括,路线平纵横断面图.路基土石方数量表 排水防护工程通用图及工程数量表,涵洞通用图及数量表 桥梁设计图,路面结构设计计算书及结构图。路面工程数量表,交通标志数量表.安保设施数量表,施工图预算 不改造路基的项目可不做路线设计.第十五条、审批权限,30公里以上的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大型及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运输厅审批,通乡公路及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上的通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交通运输局审批、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通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县 区。交通运输局审批.国家 省和上级部门有专项通知的按通知办理,第十六条,经批复后的设计文件原则上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二级公路改线里程超过200米、三。四级公路改线里程超过1公里。改变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厚度 改变桥梁桥位 桥型、跨径。超过施工图设计批准预算或变更增加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审批单位批准。其他变更由监理工程师审核 建设单位批准.第五章 工程招投标第十七条 符合国家 部 省规定的招标范围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招标,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施工招标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批准.二 建设资金已落实 三 项目法人已经确定 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第十九条。应该招标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投资规模小于1000万元的项目,可将几个项目捆绑作为1个合同段进行招标,第二十条,招标文件必须上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批、批准后才能发售。不属于必须招标范围的项目应采用竞争性合同谈判或询价方式选择施工单位、并将谈判项目.拟邀请谈判单位名单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批准 谈判价格须低于批准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第二十一条,设有招标控制价的。控制价应于开标时间至少14日前上报审查,于开标前7日公布.二级及以上公路的控制价报省交通运输厅工程造价管理局审查,其他公路的控制价报市交通运输局审查 控制价应低于批准预算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第二十二条,施工招标中标合同谈判时应参照经批准的控制价单价水平、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 确保合同单价的合理性及合同段之间单价的平衡性 对中标候选人的投标单价超过发布的投标控制价相应单价的,25、10 应当视为不平衡报价。招标人应在中标价总价不变的基础上进行调整.第二十三条,农村公路施工单位从业资质要求.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大桥的施工。须由具有二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三、四级公路.中小桥工程的施工.原则上应由具有三级及以上公路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具有三级及以上建筑工程施工资质,且核准注册承包工程范围包含公路工程 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承包的施工企业可以承担四级及以下公路相应工程的施工,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的招标及谈判活动须请当地纪检监察部门对全过程进行监督,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项目应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其他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县.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招标评标委员会的评标专家必须由招标人在监督人员监督下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情况在评标结果公布之前须保密.评标委员会由专家与业主代表共同组成,组织形式采用4。1模式,即4位工程专家和1位业主代表。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第六章,建设组织和计划管理第二十八条。通乡公路和连续里程10公里、含10公里,以上的通村公路建设原则上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组建项目法人实施.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的通村公路可由县,区.交通运输局直接组建项目法人实施,也可在县,区,交通运输局的委托和指导、帮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第二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开工前必须办理施工许可、办理施工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施工图设计已经审批.建设资金已经落实。需办理征地手续的已经办理、拆迁基本完成,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 办理施工许可应提交的申请材料、施工许可申请书,计划下达文件.施工图设计批复,各合同段施工.监理单位名单。合同价情况 应当报备的招标文件 评标报告 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的材料,通乡公路应分项办理施工许可.通村公路可根据年度计划将多个项目打捆办理.第三十条,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合同.安全生产合同,通称 双合同.严格按照合同实施管理,严禁转包和分包,施工单位未经招标人批准擅自更换投标文件承诺投入项目的人员,可由招标人认定为不良行为上报市交通运输局通报全市,本市公路建设项目招标人可据此不接受该单位投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的单位在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等级降至D级,禁止进入我市公路建设市场、第三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应在省计划基础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计划下达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 降低技术标准,第三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 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月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及其他有关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七章,质量管理及竣工验收第三十三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 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 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责任人登记制度 第三十四条 农村公路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工程监理原则上应委托第三方监理、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下项目可由建设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建设单位组建监理组进行监理的,监理组必须认真履行第三方监理的全部工作职责,监理人员必须通过监理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为1年。质量保证金为施工合同额的5,第三十六条.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自检体系 制定明确的岗位质量责任制,切实做好质量的全过程控制、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和关键工艺必须责任到人、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必须在项目施工地段醒目处设立公示标牌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公示标牌内容载明,项目名称 里程.总投资,施工单位名称或承包人姓名。工期 主要技术指标,质量监理和监督人姓名以及质量监督机构地址、电话,第三十八条,农村公路路面铺筑实行路基转序制度.通乡公路和连续里程10公里以上的通村公路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路基转序 其他项目由县 区、交通运输局自行组织路基转序.并将转序结果上报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核备.其他中间施工工序的转序由监理单位组织,第三十九条、交,竣工验收,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 大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工程项目应报请省交通运输厅验收、其他项目报请市交通运输局验收。通乡公路按项目分别进行交工、竣工验收、通村公路可按年度以县为单位打捆进行竣交工合并验收.但不免除质量缺陷责任.第四十条 交工,或竣交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合同约定内容已完成,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监理单位抽检合格.基建手续完备,竣工资料编制完成.建设单位的项目执行报告及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作总结已完成。第四十一条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质量缺陷责任期已满 交工验收提出的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竣工决算已审计,竣工资料已完善归档,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验鉴定合格。并形成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各参建单位完成总结报告,第四十二条、保山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保山市公路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的造价监督、第四十三条.市交通运输局和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受理全市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投诉,按国家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及时处理。第八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按国家,省有关标准给予补助、认真贯彻落实,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的筹资机制,一。国家和省补资金全额下拨、不足部分由各县,区.乡镇。村自筹解决.县,区。乡镇应积极落实配套资金。二、建安营业税全额征收,专项用于公路建设的配套资金、砂石料场由沿线乡镇 村无偿提供。三。广泛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捐资捐料,鼓励单位和个人捐助农村公路建设.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摊派.不得强制农民出工,备料。确需农民出资投劳的,应由村民委员会按,一事一议 的办法解决,农村公路建设雇用农民工应遵守。云南省农民工权益保障办法,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拨付。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农村公路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部门的检查 项目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不得报批竣工决算 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资金拨付程序。监理工程师根据有关合同.协议 设计图纸等对结算凭证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业务技术部门复核并签署意见.财务部门对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项目法人代表签署意见,财务按规定拨款 第四十八条,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建设资金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总责、单位财务负责人或主管人员对项目资金的安全和依法使用及财务制度的执行承担具体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专户存储,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并全部用于工程直接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国家和省级补助资金中列支任何名目的管理费或手续费.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拆借和超范围使用、工程设计.检测,监理.审计等费用只能在县,乡级配套资金中列支 第九章,安全生产及廉政建设第五十条,农村公路应健全安全生产机制,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加大督查力度、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进行质量监督工作的同时就以下内容对农村公路建设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企业实行限期整改、采取针对性措施进行整治,坚决杜绝各类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一。检查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是否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具备安全资质条件,三.检查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操作规程的教育和培训,检查施工机械安全检验牌证是否齐全、特殊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农民工 临时工是否办理合法用工手续。四,检查施工现场安全标志 警示标志是否规范到位.安全措施是否齐全有效,五。检查是否存在、三违,行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六 检查从业队伍职工,民工驻地安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第五十一条。对施工中出现的重大质量事故.业主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并严格区分责任,向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报告.第五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加强廉政建设 从事建设项目管理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不按相关规定办事的,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第五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经查实.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暂停拨付或核减甚至收回投资补助,对违纪的。按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上级投资补助的 二。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投资补助的。三.擅自更改项目 变更投资 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的,四.挪用,挤占专项投资补助用于工程直接费以外的,五,挪用,挤占群众 社会筹集资金的、六。无正当理由,未按计划建设实施的,七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第十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执行云南省及国家有关规定。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政发.2007。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