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政府延长、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有效期的通知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 华泾镇,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徐府发。2014。9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有效期延长至2018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2016年12月20日,关于徐汇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创新驱动。转型发展要求,切实转变本区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城区,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 2013、52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出实施意见如下、一.适用范围本意见所称的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其他公共建筑推行装配式建筑的范围 可根据需要逐步扩大,本区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住宅单体预制装配率。墙体 梁柱,楼板 楼梯,阳台等住宅结构中预制构件所占的比重、不低于15 其中外环线以内区域的项目应不低于25,住宅外墙采用预制墙体或叠合墙体的面积不低于50 并宜采用预制夹芯保温墙体.本区装配式商业,办公建筑为混凝土结构的、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 建筑外墙 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采用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的认定。须经过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本区鼓励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的预制装配率,二.工作目标每年建设用地供地面积中,落实一定比例面积的装配式建筑.并逐年提高落实比例、2014年在本区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5、的装配式住宅.2015年不少于30 上述住宅供地面积,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商业,办公供地面积总量中,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的面积落实比例,参照装配式住宅执行 按照不同区域分类推进的原则。本区内环线以内地区。徐汇滨江和大型居住社区是装配式建筑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需要.可以逐渐扩大范围将漕河泾开发区增划为重点发展区域并逐步实现全区覆盖、在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优先发展装配式建筑、鼓励保障性住房项目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滨江地区综合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区域内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推进项目落地,保证区域内装配式建筑落实比例。三,工作机制建立 徐汇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作为召集人、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土地局。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其余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作为成员,负责组织制订和协调落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规划。计划,各项政策措施和项目建设,联席会议每年初 2月底前。在土地出让计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 组织制定本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每年末组织对本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和建筑面积落实比例要求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四。部门分工 一、区建设交通委1。作为本区装配式建筑推进工作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部门共同完成相关政策制订 计划编制和落实工作,2,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商业.办公项目.在土地出让意见征询中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3,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工程招投标 施工许可 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组织制定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督方案、以满足工程设计,施工 验收的需要。4、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区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的项目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依法处罚情况,记入企业诚信档案。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1.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在项目认定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2、对以招拍挂方式供地的住宅项目 在土地出让意见征询中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 3,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住宅项目 项目规划方案审查时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方案情况表中明确装配式住宅的实施比例和楼幢.以利于装配式住宅项目报建,报监、住宅质量分户验收 竣工备案等手续办理。4,项目申请预售时,加强对装配式住宅项目销售方案的审核和监管,要求建设单位在商品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5,项目交付使用前,加强对装配式住宅项目的监督和检查、三.区发展改革委对以划拨方式供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在项目立项阶段。明确提出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并在立项批文中予以明确,四 区规划土地管理局1,组织商品住宅和商业,办公项目土地出让时 将区房管局或区建交委有关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纳入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在办理共有产权房 公共租赁房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等项目的划拨用地批文时。要求建设单位提交区房管局的认定文件或区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2,对于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住宅项目,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依据区房管局的审核意见 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拟不计入的外墙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 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 字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项目表中.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 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 平方米 字样 3,要求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时、提供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备案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出让合同的约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五.鼓励政策符合,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 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依申请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或高标准建筑节能示范项目 对纳入我区建筑节能指标考核范围内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区节能降耗专项资金,装配式建筑的混凝土墙体部分,不计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墙体材料计算范围,对实施装配式建筑的保障性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