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计划用水管理办法.为全面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计划用水管理,提高用水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阿勒泰地区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用水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二条,计划用水要遵循综合利用。合理效益,厉行节约的原则.采取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水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计划用水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对节约用水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下列用水依法实行计划管理,一.大,中型灌区生产用水 二,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三、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干旱等特殊时期确定的其他用水 第六条.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批准取用地下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各县、市,喀管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对本辖区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 第二项情形的用水户 在每年12月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下一年度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申请 第八条,用水户申请用水计划、要提供申请材料,包括年度计划用水量,月计划用水量,水源类型.用水性质,用水用途等内容,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定额,用水户的用水记录和生产经营计划,综合平衡本辖区年度用水计划总量后,核定其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没有用水定额的.可参照用水户的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 核定其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没有用水定额。且没有用水记录或者水资源费缴费记录的 可参考本地区同类用水户的平均用水量.核定其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4月1日前向用水户下达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对年度新增取用水户,在受理用水计划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是否同意取用水.同意后下达本年度临时取用水计划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实际用水量超过月计划用水量10.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示 第十二条,用水户要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建立健全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计划用水管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第十三条.用水户因生产经营等特殊原因需增加年度计划用水量的.须依法经原批准机构同意。增加的用水计划从重新核定的次月起生效 第十四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用水的.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超额部分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第十五条、用水户须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并保持设施完好、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每天24小时最大用水能力计算用水量 用水户有两个以上不同水源或两类以上不同性质用水的,须分别安装用水计量设施,第十六条。用水户要建立健全用水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好用水统计,并按月向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用水数据、第十七条、日用水量在500立方米以上,含500立方米、的用水户须进行水平衡测试.每3年进行一次复测。当产品结构或生产,用水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在本年内进行复测。测试结果及时报送辖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下达下一年度用水计划的依据 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用水统计台账和重点用水单位监控名录 实施用水在线监控和动态管理,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对用水户用水计划执行情况,用水计量和统计情况进行核查,在检查和考核工作中发现用水户出现用水量异常增加或可能超出用水计划的.应当给予提示,并提出整改要求。第二十条、各县。市 喀管委水行政主部门须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建立计划用水管理目标责任制.将计划用水实施情况纳入目标考核体系、各县 市 喀管委计划用水制度实施情况将纳入地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第二十一条,对用水户违反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平衡测试是指对用水单元和用水系统的水量进行系统的测试、统计。分析得出水量平衡关系的过程.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阿勒泰地区水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抄送.地委.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地区纪检委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6年5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