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自治区对口援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对地区援疆项目的全过程管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援疆项目,是指使用吉林省,黑龙江省规划内和规划外援助资金投资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类和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重点用于改善受援地各族群众的基本生活条件。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 支持产业发展等方面。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是指培养培训,人才交流 科技服务、经贸合作。文化交流、旅游合作。规划编制等援助项目,第四条、援疆资金严格禁止安排以下项目,一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娱乐设施,三 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不合格的项目,四.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质量,规模标准的产业项目、五 产能过剩,重复建设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六,餐饮,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活动,七 国家法律 法规。规章等禁止的其他项目。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由地区或县 市。相关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由地区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实施、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六条.按照地委、行署安排 地区援疆办牵头组织各县.市 地区相关部门.配合两省前方指挥部编制援疆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并按程序由行署分别与两省前方指挥部联合报自治区援疆办审核.援疆规划是制定援疆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依据、列入援疆规划的项目应达到一定工作深度,年度计划原则上不安排规划外项目.对确需安排的规划外项目.在援疆规划中期评估调整时统筹考虑,援疆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以援疆省为责任主体.地区援疆办及各县、市.地区相关部门做好配合和服务.第七条,援疆项目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地区援疆办配合两省前方指挥部,根据援疆综合规划、于每年10月底拟定下一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经地委 行署研究 与自治区援疆办对接完成后。吉林省年度计划由地区援疆办报吉林省援疆办批复.黑龙江省年度计划由黑龙江前方指挥部报省援疆办批复、各县。市.地区相关部门每年10月初、根据援疆综合规划提出下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议,每个项目分别编制建议方案、并落实土地等建设条件 建议方案主要包括 项目名称,项目建设.实施。必要性 建设性质 建设。实施.地点,建设。实施 年限。建设,实施,规模及主要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进度安排,项目实施效果分析、项目主管部门 建设.实施。单位负责人 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项目建议方案由县 市、政府和分指挥部、地区负责部门正式报两省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 审核通过后应及时启动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其中,涉及申请中央资金补助或自治区配套资金的项目、应与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相关厅局,与相关规划和计划进行衔接并落实资金后 方可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第八条、年度计划经两省援疆办批准后,吉林省计划由地区援疆办下发受援县。市,和地区相关部门.黑龙江省计划由黑龙江前方指挥部下发受援县和地区相关部门,第九条 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受援县,市.或地区相关部门要以正式文件将变更原因及调整方案报两省前方指挥部与地区援疆办、审核确定后按第八条规定办理。年度计划执行后结余的援疆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第三章。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前期管理第十条,已列入援疆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除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由自治区以上发改部门审批核准的或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项目外。可视同完成立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经两省前方指挥部审查后.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负责审批,规划外无偿援助项目。按照地区援疆办,关于做好对口援疆规划外工程类项目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地援疆办。2012。6号.办理、安居富民工程实施方案由地区安居富民办公室审批,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援疆建设项目,审批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执行,拟申请自治区预算内投资补助的援疆建设项目,审批和申报程序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修订稿,新发改法规。2011 195号,执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已获国家,自治区和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使用援疆资金作为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 由县.市.政府.地区责任部门上报资金申请并附审批原件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经两省前方指挥部审查同意后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援疆办.批复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实行审批制,以项目法人为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开展前期工作。一,总投资1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可由项目建设。实施。单位编制、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格式编写.内容和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二,总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 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总投资在500万元 含500万元.以上的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乙级以上。含乙级,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第十二条。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审批项目前要组织审查,审查意见作为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其中 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地区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般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 或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联合两省前方指挥部 组织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并由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设备购置类项目 在估算总投资时.要提供不少于3家供货单位的询价情况,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编制完成后 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区负责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报送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并附相关文件、一.报送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以下文件。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 3.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项目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5、地震部门对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审查意见.6。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由县.市、负责实施的项目,由本县,市,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以上文件,由地区责任部门负责实施的项目,由地区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以上文件 二,报送初步设计附以下文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符合有关规定。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进行批复.批复文件有效期为1年、第十四条.各县。市.地区责任部门于每年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不能按时报送的,县 市,政府或地区主管部门要向两省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 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否则两省前方指挥部,地区援疆办将取消该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报地委、行署和自治区援疆办备案.该项目援疆资金将转入下一年度资金计划 或者调整安排其他项目,新安排的项目要在4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附件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办理.各县.市.地区负责部门在开展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邀请两省援疆前方指挥部,地区援疆办参与监督.第十五条 地区 县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地区行署办公室 转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阿勒泰地区对口援疆项目绿色通道实施意见的通知,阿行办发,2012,77号。要求.落实援疆项目并联审批机制 对具备条件的项目优先办理,第四章,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禁止转包和违规分包工程。建立施工合同审查机制,项目单位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地区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将合同文本同时报两省前方指挥部。地区纪检委.监察局、援疆办.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由县,市,负责实施的项目.要将合同文本同时报援疆分指挥部、县。市 纪检委,监察局,援疆办 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计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进行合规性审查 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要完成审查并出具正式审查意见.第十七条。项目法人应加强项目建设质量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设计,施工发包给不符合资质的单位,加强对工程原材料的进场检验,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八条。项目法人应当遵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 安排专人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项目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规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在执行过程中确因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原设计方案调整 施工方案调整或增减工程内容而引起投资额变化的,应及时办理项目变更手续.由县.市、政府 地区责任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两省前方指挥部审核同意后 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定。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变更审批结果要及时办理资金计划的调整手续,累计变更增减幅度超过批准投资总额10。的项目,参照第三章相关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其中,交支票工程增加资金由受援地承担。交钥匙工程增加资金由援助方承担.第五章、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完工后。按照规定.施工单位要及时完成工程结算。法人单位要认真做好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 审计部门对项目投资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 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第二十一条.审计部门按照权限组织项目审计.出具书面审计报告.并抄送两省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各县、市、地区相关部门每年1月份将本年度需要安排审计的援疆项目清单报地区援疆办 提供给地区审计局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二十二条,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竣工验收相关规定,项目法人单位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并经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合格后 交钥匙工程由援助方组织竣工验收,交支票工程由县,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区责任部门向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申请竣工验收.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视项目总投资等具体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加快竣工验收进度 一.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委托县,市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援疆分指挥部开展竣工验收。验收结果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二.总投资200万元 含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竣工验收,两省前方指挥部、地区援疆办配合.水库。城市防洪、公路。桥梁等专业性较强项目.地区援疆办委托地区行业主管部门竣工验收、援疆分指挥部,地区援疆办配合、验收结果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按照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不得转为固定资产。有关方面不得办理移交手续、第二十三条.项目法人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依批准的财务决算。办理账务管理.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第六章,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管理第二十四条,地区行业主管部门为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牵头单位、根据两省对口援疆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完成时限遵照第十四条规定执行.项目实施方案经两省前方指挥部审查同意后报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援疆办,批复,第二十五条、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投资,实施内容等变化需要调整的,由地区负责单位提出调整方案。请示两省前方指挥部同意后按原程序报批,第七章.资金管理第二十六条,地区。县。市、援疆资金拨付.使用、监督执行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对口支援新疆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财建。2014,79号,黑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前方指挥部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修订。等援疆资金管理办法,援疆资金专项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截留和挪作他用.财政部门或项目管理部门不得无故延期拨付和滞留援疆资金 第八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建立援疆项目联合督导检查机制.地区援疆办.两省前方指挥部联合地区纪检委,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等单位,每半年至少对援疆项目建设进度、档案整理等工作开展1次督导检查 通报限期整改情况.县。市.参照地区组织模式,援疆分指挥部.援疆办联合相关单位每季度至少对援疆项目督导检查1次、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两省前方指挥部和地区援疆办 第二十八条.建立援疆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各县。市。援疆办 地区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地区援疆办的要求,于每月28日前定期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地区援疆办汇总并请两省前方指挥部会签后报自治区援疆办 第二十九条,建立援疆项目建设绩效考评机制、每年将新建项目100.开工纳入行署对县,市 地区责任部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截至时间为每年的10月份.前期手续没有完成的项目不得开工,根据地区援疆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将项目竣工验收及其他工作纳入地区绩效考评指标范围,第三十条,在援疆项目管理过程中、地区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项目审批。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二。地区财政局负责援疆资金管理,造价控制和监督等工作.三 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项目招投标,合同执行及工程质量监督等工作,四,地区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年度跟踪审计和具体项目全过程审计监督 五、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建材产品质量监督等工作。六。地区监察局对项目建设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出现的违纪现象进行查处,七.地区国土 环保,地震.安全生产,档案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工作。第三十一条 建立援疆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项目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区援疆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建设或者暂停投资安排,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审批的,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建设标准或投资规模。改变建设地点或者建设内容的,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五,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六,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成的,七.不按国家规定履行招标程序的。八,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第三十二条。有关工程咨询机构或者设计单位在编制援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时,弄虚作假或者咨询意见严重失实.不配合评估审查的,地区援疆办和有关部门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今后不得编制援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地区援疆办.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 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办公室 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4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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