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勒泰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森林防火工作责任,建立地区森林防火工作责任机制、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地区森林防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森林防火责任追究是指 森林防火指挥部.监察机关。森林公安对在调查处理森林火灾案件及森林防火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过程中,依法依纪追究森林火灾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作出诫勉谈话或者其他处理建议的行为.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地区各级行政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企事业单位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责任追究、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究.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地。县 市 乡,镇。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地、县,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责任追究信息登记,审核 受理,上报和督办工作、第五条,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 记过,记大过 降级。撤职,开除,组织处理分为,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引咎辞职 责令辞职,免职、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执行。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依据本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对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领导实行诫勉谈话。一,未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单位领导责任制的要求。划定责任区 明确责任人.签订责任状的 二,未按要求组建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 三.未按要求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发展规划.森林防火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的。四、未按要求制定本县 市,景区,处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或限期没有修改完善的 五 未按要求建立健全护林员队伍和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的.六 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扑火机具设备的 七.未按要求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的,八 未执行防火期24小时值、带,班制度的 九.未在重点区域设立防火检查站和了望监测台的。十,森林防火期内 林区主要道口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十一,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予以批准的.第七条,对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或责任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通报批评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一、接到森林火情报告后,无特殊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到位的 二、发生森林火灾后,向上一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不及时或有意瞒报。虚报灾情的,三 扑救森林火灾时.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不服从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 不履行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四 在森林防火期内,值、带,班人员擅离岗位,贻误防火工作的 五。对森林火警电话不及时接听。不及时报告。延误扑救时机的。六 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 中小学生和其他未成年人参加扑救森林火灾的或者发现后不加以劝阻的、第八条,对发生森林火灾的单位或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有关领导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一。挤占.挪用森林防火专项经费和项目资金的,二。接到、森林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 后 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整改的.三.未按要求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发布命令,对野外火源管理不严.致使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四。发生森林火灾时,未及时组织扑救致使蔓延到重特大森林火灾的 五,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尚未达到安全程度。擅自撤离扑火.监守人员或擅自脱离指挥岗位造成死灰复燃的.六,因预防,扑救不力.致使森林火灾蔓延到国家,自治区级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境内的或者林火烧出境外的、七 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死亡或重伤1人以上的。第九条。地、县 市。级护林防火指挥部发现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第六 七。八条规定情形的,会同监察机关提出实行责任追究的建议,由同级政府或责任主管单位作出处理决定.对非行政监察对象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条,阿尔泰山国有林管理局及下属各分局、以及其他驻阿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的责任追究情形,由所在地政府或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实行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追究对象的陈述和申辩。第十二条。责任追究对象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责任追究 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被责任追究的、应当从重处理.第十三条,责任追究除诫勉谈话外、应当书面送达责任追究对象和所在单位,并予以通报,第十四条,责任追究对象对处理决定不服的 可自接到,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责任追究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地区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地委办公室,地区人大工委、政协工委办公室.地区纪检委办公室、阿勒泰地区行署办公室2014年8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