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 包括乡 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 各司其责 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 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市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及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和污染防治,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批和监管、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落实优惠电价政策.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公司。协会,合作社。联农户.的管理模式.建立,合理定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 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 集镇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模式、市级成立宣威市供水总公司,各乡 镇.街道、成立供水分公司.第七条。乡,镇,街道,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水务所所长兼任、公务员不得兼任 或由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专设,供水公司以集镇供水为主。同时向有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扩展。集中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村委会,自然村供水工程,纳入乡 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不能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合作社 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公开,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 以,自主管理.服务群众.为宗旨,以 工程有人管,运行有保障。村民有水喝,为目的。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 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市水务局造册登记后.产权移交乡 镇、街道.水务所,水务所代表国有水利资产投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 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 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依本办法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向市卫计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供水安全、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五.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六、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市水务局备案、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理机制,包括拟定管理方案、设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核定水价等 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 财产清单.相关图表和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 水源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 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 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 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人员 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市卫计局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 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实行用水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按协议规定供水用水,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损坏,遭受破坏等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 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并留有适当的折旧维修资金.由用水户按.一事一议 的办法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按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 逐步推广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 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 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三十一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必须进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水务.价格。财政 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 水费收支管理由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水费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直接关系民生,建后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 街道政绩考核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督查项目,对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的。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 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 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 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四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