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 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包括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市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及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 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和污染防治。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 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批和监管、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落实优惠电价政策。第四条,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对工程运行维修,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公司,协会 合作社、联农户。的管理模式,建立,合理定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模式,市级成立宣威市供水总公司。各乡、镇,街道,成立供水分公司、第七条,乡 镇.街道。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水务所所长兼任.公务员不得兼任,或由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专设 供水公司以集镇供水为主、同时向有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扩展。集中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村委会。自然村供水工程。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不能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公开 自愿 民主。的原则组建、以 自主管理。服务群众,为宗旨 以,工程有人管.运行有保障。村民有水喝,为目的。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 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市水务局造册登记后,产权移交乡,镇,街道。水务所,水务所代表国有水利资产投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 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依本办法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 二。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向市卫计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三 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供水安全。四 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五.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六,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市水务局备案、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 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 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 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理机制,包括拟定管理方案。设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核定水价等。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 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 相关图表和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 水源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 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 谁损坏 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 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市卫计局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 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 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实行用水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 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规定供水用水、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损坏。遭受破坏等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 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 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 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 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并留有适当的折旧维修资金 由用水户按 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 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按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逐步推广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第三十条、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三十一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二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 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必须进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水务,价格 财政 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水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直接关系民生 建后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街道政绩考核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督查项目 对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 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 四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的,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贪污挪用水费 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