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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包括乡,镇 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维修 水源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市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及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和污染防治,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批和监管.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落实优惠电价政策、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 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并对工程运行维修.水源保护 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公司 协会、合作社。联农户.的管理模式,建立,合理定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 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模式,市级成立宣威市供水总公司。各乡。镇,街道。成立供水分公司.第七条。乡,镇、街道.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水务所所长兼任,公务员不得兼任.或由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专设 供水公司以集镇供水为主、同时向有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扩展.集中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村委会 自然村供水工程 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 不能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合作社 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公开,自愿 民主。的原则组建,以,自主管理、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工程有人管,运行有保障。村民有水喝.为目的、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市水务局造册登记后、产权移交乡、镇。街道,水务所,水务所代表国有水利资产投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 投劳为主 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 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由投资者依本办法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按有关要求和规定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向市卫计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供水安全,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 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五.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六 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市水务局备案 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理机制.包括拟定管理方案.设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 核定水价等 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 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和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并有权对破坏。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 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 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市卫计局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 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 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实行用水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 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规定供水用水,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损坏、遭受破坏等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 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 水价核定 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 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 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 供水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可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并留有适当的折旧维修资金 由用水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按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逐步推广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第三十条.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三十一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 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必须进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水务。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第三十三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水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直接关系民生、建后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街道政绩考核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督查项目、对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四 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的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 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岗位 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 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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