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包括乡。镇 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 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市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及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和污染防治。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批和监管、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落实优惠电价政策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并对工程运行维修 水源保护.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 公司.协会.合作社.联农户.的管理模式.建立,合理定价。计量收费 以水养水 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章,工程管理.第六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模式。市级成立宣威市供水总公司、各乡、镇.街道、成立供水分公司,第七条.乡,镇,街道 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水务所所长兼任,公务员不得兼任。或由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专设。供水公司以集镇供水为主,同时向有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扩展.集中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村委会,自然村供水工程 纳入乡、镇,街道 供水公司统一管理 第八条.不能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公开、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以。自主管理 服务群众,为宗旨、以,工程有人管,运行有保障,村民有水喝。为目的.第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 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 市水务局造册登记后。产权移交乡。镇.街道 水务所,水务所代表国有水利资产投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 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依本办法经营管理、第十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一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向市卫计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供水安全 四、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 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五 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六 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市水务局备案,第十一条,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 设置明显标志 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理机制。包括拟定管理方案.设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核定水价等 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 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 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和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水源和水质管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 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 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 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市卫计局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全面的水质检测,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用水管理 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 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实行用水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规定供水用水,第二十六条.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损坏,遭受破坏等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 供水价格可根据。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并留有适当的折旧维修资金、由用水户按,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按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逐步推广先交费,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 第三十条,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三十一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实行专账专户管理,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必须进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水务.价格,财政,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水费管理办法 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四条 农村饮水工程直接关系民生,建后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街道政绩考核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督查项目。对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的、六。破坏水源 污染水质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三 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