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农村饮水工程供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农村饮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全面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宣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宣威市行政区域内为解决农村供水水质、水量而兴建的各类饮水工程,包括乡.镇.街道。集中供水工程,跨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单个行政村或自然村的集中饮水工程。第三条.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做好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供水单位.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市水务局是农村饮水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相关规定 依法加强对农村饮水工程的规划建设 运行管理.养护维修.水源保护及水源地保护区划定等工作的检查指导,监督协调,市卫计局负责农村饮水卫生监督和水质检测及监管工作,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市环保局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检测和污染防治.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水源地保护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市发改局负责供水水价的审批和监管.供电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依法落实优惠电价政策.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 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明晰产权。落实管理主体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并对工程运行维修 水源保护 水质监测等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工程正常运营,第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推行,公司、协会,合作社,联农户.的管理模式、建立 合理定价、计量收费 以水养水。的良性运行机制,第二章 工程管理,第六条、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体制、乡,镇、街道,集镇供水工程实行公司化运行管理模式。市级成立宣威市供水总公司、各乡.镇。街道、成立供水分公司,第七条,乡.镇。街道.供水公司法定代表人可由水务所所长兼任。公务员不得兼任.或由其他专职人员担任,会计.出纳专设。供水公司以集镇供水为主,同时向有条件的农村饮水工程扩展。集中供水规模在1000人以上的村委会 自然村供水工程,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第八条。不能纳入乡.镇、街道、供水公司统一管理的农村饮水工程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合作社.管理,农民用水户协会按照,公开,自愿,民主,的原则组建、以。自主管理、服务群众、为宗旨 以 工程有人管,运行有保障 村民有水喝,为目的,第九条.农村饮水工程按照投资渠道和工程规模。明晰产权归属、确定管理主体和管理方式.一.以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的农村饮水工程,财政性资金投入形成的国有资产部分.市水务局造册登记后、产权移交乡。镇.街道。水务所。水务所代表国有水利资产投资人进行监督和管理,二。以集体和受益群众投资、投劳为主,财政性资金投入为辅建设的村级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用水户自主管理,三 由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工程,其产权归投资者所有、由投资者依本办法经营管理.第十条 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 按有关要求和规定。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向市水务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向市卫计局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生产经营所需的各类证照、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设施设备、维护供水安全。四 建立健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工程管理维护 确保农村饮水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人畜饮用水需求,五,定期向市水务局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六.制定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 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批准和市水务局备案,第十一条,乡 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水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应具体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影响供水安全的其它建筑物、第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建成后的管理机制.包括拟定管理方案。设置管理机构 落实管理人员,核定水价等,应与工程建设同步开展。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应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工程建设中的工程规划报告,批复文件,施工设计,工程招标合同。竣工报告.水质化验报告.验收文件 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相关图表和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水量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的归档管理,第三章 水源和水质管理,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污染农村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第十五条,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农村饮水工程损坏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 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处理并赔偿损失,第十六条,农村饮水工程水源地应划定水源保护区域 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在划定的水源保护区域内.不得建设可能对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矿企业和各种设施。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每年安排适当专项资金 用于补助小型水库水源工程运行管护。保证供水工程的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第十九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根据水质情况配备水质净化消毒设施.设备和人员 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并按要求向市卫计局报送检测资料,第二十条、市卫计局要加强农村饮水水质监测和检测、每年至少应在丰水期和枯水期各安排1次全面的水质检测 市环保局负责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每年公布1次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第二十一条 市水务局要会同市卫计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农村饮水工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用水管理、第二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以保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为前提、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第三产业用水。农村饮水工程水源水量分配发生矛盾时、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水的需要.第二十三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实行有偿供水 计量收费,第二十四条.用水户实行用水申请制度、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水申请后.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准入手续,并安排专业人员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安装.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协议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协议规定供水用水,第二十六条 由于工程施工 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 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设施损坏,遭受破坏等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及时组织抢修 第二十七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市水务局要加强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提高供水企业及其人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及财务管理,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工程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供水价格,供水价格按照相关法规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 供水价格可根据 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确保运行成本 并留有适当的折旧维修资金,由用水户按 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报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核准并报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 水价应当以公示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定时抄表 按量付费,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安装智能水表 逐步推广先交费 后用水的管理办法、用水户在接到水费收缴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水费,第三十条 供水单位或用水户认为计量设施不准,可进行水表校验,确保计量设施准确计量。第三十一条,水费收入专项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员工资等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第三十二条、农村饮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实行专账专户管理 财务独立核算、所收水费不纳入财政资金管理 必须进入公司或用水户协会在银行开设的专户。定期公示水价,水量.水费征收和使用等情况,并接受水务 价格 财政 审计等行政主管部门及用水户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群众自主管理的集中供水工程.水费收支管理由乡。镇 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制定水费管理办法,第六章,有关责任、第三十四条.农村饮水工程直接关系民生 建后运行管理纳入各乡.镇 街道政绩考核和市人民政府年度督查项目.对在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市水务局或供水管理单位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水窃水的.二、拒不交纳水费的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的。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的.五 切断电源 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的,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的 第三十六条.根据,曲靖市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四 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