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或已建水利工程的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防洪 除涝,蓄水 引水 提水,农业灌排 水力发电、为城乡供水提供水源的各类水利工程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第三条,水利工程安全管理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利工程安全管理职责,保障水利工程安全正常运行,发挥水利工程在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灾减灾中的作用。第五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建设项目法人 施工单位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并依法承担水利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二章,建设安全第六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一,负责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 并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市、县、市、区 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的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进行调整。并报原备案机关,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结合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概况.2,编制依据,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负责人.4,安全生产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5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等,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7 工程度汛方案。措施,8。其他有关事项,二,对施工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对投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三.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四,组织制定建设项目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并定期组织演练。五、对勘察,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不得提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或者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第七条.水利工程建设勘察、测.设计 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一。勘察 测。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测、提供的勘察.测 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满足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需要、二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并考虑项目周边环境对施工安全的影响.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三、建设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审查。第八条 水利工程建设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从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 加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二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确保工程施工安全以及施工期间的工程度汛安全。四、施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要按照省,市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向属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 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需要报请审批,核准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在制定工程建设方案的同时,应当制定管理方案,明确工程建成后的管理单位。管理经费来源。安全保障措施等事项 水利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安全监督备案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安全监督备案制.按照。属地管理 分级负责,的原则.市级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下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报县,市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立项建设的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报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并督促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备案工作、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措施方案不完备的。由所属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有关备案资料后20日内,做出要求完善安全生产措施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后.应以书面形式向项目法人及相关参加单位提出检查意见或整改要求,工程验收时 应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提交工程竣工验收安全生产监督报告。第三章,运行安全第十二条、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 市有关工程安全运行要求.落实相应的管理单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水利工程安全负直接责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负责人和技术,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和资格,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第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维护 安全运行,应急处置等相关制度,加强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监测,日常巡查。维修养护。控制运行 安全保卫等工作,完善水利工程技术档案.规范操作规程,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运行安全,第十四条 水库大坝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实行安全鉴定制度.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工作、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坝的病险水库,水库大坝主管部门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采取除险加固等措施 在除险加固前。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对水库采取限制蓄水措施.第十五条、水库,水闸和堤防等水利工程.因存在安全隐患等需要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组织技术论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提出降低等级或者报废的意见.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 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的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三 配合有关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十七条 市,县 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管理权限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一 中型、跨县。市,区.和涉及全市供水安全,防洪安全的水利工程以及其他市本级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二 小,一,型及其以下规模的水利工程,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对水利工程建设 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相关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水利工程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管理制度不落实的 应当责令建设,施工和水利工程管理等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书面记录并签名 存档备查、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水利工程应急处置预案 建立应急救援体系,水利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险情、并按照规定报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第二十一条.根据实际需要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满二年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管理单位 组织专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水利工程设计,施工、运行状况进行评价。评估,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