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 库 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 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 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 关锁车辆门窗 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 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 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 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 第七条 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 可以免付停车费 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 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