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 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 库 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 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 第四条 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 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 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 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 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 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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