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 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 应当关闭车辆电源 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 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 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 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 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 库、内吸烟,使用明火 试车。乱扔垃圾 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