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 库 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 拉紧手制动器 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 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 装有爆炸 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制动失灵 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 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 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 内吸烟 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 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