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规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 管理办法 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 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 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 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 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 四 制动失灵 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 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设备。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 使用明火、试车、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 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 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