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停车场 库 停车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辆驾驶员及随车人员。以下统称停车人,的停车行为、维护公共停车秩序,保障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和停车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停车人应当遵守公共停车场、库.管理规定,服从工作人员指挥,严格按照公共停车场、库 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交通标志、指示标志和标线规定的要求.将车辆有序停放到指定泊位。第三条、停车人离开停放的车辆时,应当关闭车辆电源,拉紧手制动器。关锁车辆门窗.随身携带贵重物品。载货车辆应当自行采取加固,防盗 防雨,防潮等措施、第四条、停车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共停车场 库.提供的停车凭证。以备车辆离场时计时收费和查验放行、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人不得将车辆驶入公共停车场、库.一。无车辆号牌或者无车辆有效移动证明的,二、装有爆炸、易燃 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货物及其他违禁物品的,三 拒绝进场登记和安全查验或者酒后驾车的,四 制动失灵、漏油等严重影响安全的故障车辆,第六条.停车人应当按规定支付停车费,对于公共停车场,库.不按规定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的,停车人可以拒绝支付停车费,第七条、悬挂军队号牌的车辆在本市公共停车场,库,停车,可以免付停车费.第八条,停车人不得损坏停车设施 设备 严禁在公共停车场,库,内吸烟,使用明火。试车 乱扔垃圾.第九条,停车人在公共停车场。库,内需要进行临时装卸作业的 应当征得公共停车场、库.工作人员同意,并在工作人员指导下进行。第十条、停车人对公共停车场,库 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停车计时收费等方面有意见的 可以向公共停车场、库。领导或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不得将车辆堵塞通道影响公共停车正常秩序。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则,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 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扰乱公共停车秩序。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