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规范新建商品房的配套设施建设,保障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上商品住宅,公寓 商业营业房 写字楼等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第三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庆区 金凤区,西夏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 发改,国土。规划、林业,公安。消防,城管 民政.通信,邮政。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本市对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实行交付使用管理制度、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其配套设施应当具备业主入住和使用的基本条件,并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 方可交付使用 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实行分期交付使用管理制度,第五条。新建商品住宅配套建设的道路,绿化 亮化工程,教育 社区卫生。社区服务,物业服务用房 环卫,文化体育以及停车场 库 等公共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并保证正常使用 其他商品房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分期申请交付使用的、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因土地。房屋征收等因素导致公共服务设施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 二、申请住宅交付数量达到该项目住宅总量的百分之七十时,该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同步竣工,三,申请住宅全部交付使用时、该项目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全部竣工、第七条.新建商品房的供水、供电 燃气 供热、排水,通信 有线电视。消防、安防。邮政等需要相关部门进行专项验收的配套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按期完成建设并通过相关部门的专项验收。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联合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出具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八条,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 建设单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 提供新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设施完备 并接入城市公共管网。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经环保.水务等部门审核同意。并确定临时排放的期限。三,垃圾中转站、公厕等环卫设施 设备符合国家规范、具备使用条件、四,通信,有线电视、消防.安防等设施经专项验收合格、五 道路 停车场。库、非机动车棚.库。符合规划要求和通行使用条件,六.绿化工程按照经审查通过的绿化设计方案建设完毕 七.物业服务用房、社区服务用房等配套用房按照规划建设完成,达到基本使用条件、并交付备案。八、路灯安装完毕 符合城市照明专业设计要求,九 住宅信报箱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设置.满足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的要求,符合通邮条件,十,按照国家标准设置楼牌 单元牌以及户牌,十一,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已完成新建商品房物业承接查验。并经项目所在地房产主管部门备案,十二,施工机具,临建工程、建筑垃圾 剩余建材以及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建设工程分期建设的、建成的项目与施工工地有明显有效的隔离措施。十三、按照规划要求完成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 新建商品住宅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符合第六条的规定、第十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完毕 对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准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后,应当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照房屋设施用途移交 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不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有权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擅自交付使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罚款。建设单位以提供虚假资料等欺诈手段取得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吊销交付使用证.并处以交付使用的房屋销售额千分之五至千分之十的罚款.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新建商品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上建造的各类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配套设施交付使用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十七条。本条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2006年7月1日施行的,银川市新建住宅配套设施交付使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