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提高我市标准化工地建设水平.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建筑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 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拆除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包括对施工现场围栏,材料堆放及运输,临时设施,安全设施 施工扬尘,噪声控制。渣土处理。污水排放 施工周围环境等施工现场管理,第四条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各国家级 省级开发 度假,园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各级城管 安全。公安.卫生等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在施工方案确定前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 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纳入施工组织设计,落实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保证施工达到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时、应当按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建设工地文明施工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建设工地文明施工的具体要求,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责任等内容.第六条,建设工程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2.5米的遮挡围墙,围墙应用标准板材或砖砌筑,砖砌筑应当粉刷涂白,封闭严密.保持整洁完整、第七条。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设置醒目的建设项目公示栏.标明下列内容,一.工程项目名称.工地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文明管理负责人的姓名.三 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四、工地总平面布置图,第八条、建设工地应当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一、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二.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三.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实行危险源挂牌施工.落实责任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四,建筑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五,施工现场道路通畅。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六。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第九条。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 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 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并设置不低于2,5米的围护设施 第十条,在昆明市三环以内和呈贡新区范围内进行施工,其场地,通道,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处理,其建筑物外立面必须用标准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二,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相关手续、四、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五 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控制建筑污染,保持施工现场卫生整洁.六 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七 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八,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 建筑材料,第十二条.施工人员应当文明作业.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二,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 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三。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 其他杂物和建筑垃圾。四,施工中应当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第十三条、建设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当确保牢固 严密,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工地出入口5米内必须进行混凝土硬化,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一、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便池贴瓷砖.并保持清洁卫生,二.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三。落实各项消除病媒孳生措施、控制病媒孳生.第十五条 建设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当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地面应当用混凝土硬化,宿舍应当保持整洁 分设男,女宿舍分开居住。不得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第十六条.建设工地设有食堂的,应当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施工现场应当设置茶、水,桶.保障饮用水供应.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消防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第十八条、各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预拌混凝土管理的相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第十九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周边道路交通堵塞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前到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同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当立即疏通或修复,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拆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第二十二条。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时存入专户、由监管部门监督使用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告诫 约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